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收治理问题的研究综述——以共享出行为例

核心提示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在相同经济情况下应被给予同等对待。因此,对共享经济平台参与者所获得的收入需要同样进行税收征管。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开始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这与传统经济活动本质上并无区别,同样都是为了盈利,只是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在相同的经济状况下,所有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因此,有必要对共享经济平台参与者的收入进行税收征管。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开始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本质上与传统经济活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盈利,只是交换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比如从出售到转租,也就是从转让所有权到转让使用权。因此,分享经济交易主体的收入必然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近年来,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发展越来越好,市场交易量逐年增加,这将是一个很大的税源。

对于庞大的税源,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税收征管,必将导致税收流失。这几年来,各行各业纷纷涌入共享经济行业,占据了传统商业行业的部分交易额,不仅对传统行业造成冲击,而且由于共享经济行业税源监管不到位,导致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我国税法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取得的收入没有设定具体的征收标准,导致共享经济税收征管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甚至造成公众认为共享经济取得的收入不需要纳税,造成税收流失。

虽然对共享经济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征税,短期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发展,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对其征税会促进共享经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使其在市场交易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其准入门槛低,会给共享经济带来无法消除的风险,从而导致市场经济格局的混乱。有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控制。这时候通过税收的引导和规范,可以建立更安全的经济环境,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国内很多领域已经从传统经济模式转向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共享经济逐渐发展到住宿、出行、医疗等行业,越来越多的行业逐渐被共享经济平台所吸引。虽然2020年受疫情影响,共享经济增速放缓,但整体增速较2019年仍呈上升趋势。2021年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缓慢复苏,各领域都有相应的向上波动。当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到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

2021年,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拓宽了就业渠道,创新了就业方式。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2017-2021年,在共享经济下,各行各业发展良好,其市场交易几乎每年都在增长。2021年,在市场交易方面,共享交通排名第四。由此可见,共享经济的发展势头正盛,共享交通行业的发展势头正“火热”,这为通过共享交通行业来看待共享经济奠定了基础。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共享出行模式在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平台的支持下诞生了。

共享出行是指人们可以在不拥有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车辆的使用权,或者与其他乘客共享出行服务。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即短途使用自行车共享、长途使用网约车等出行方式。出行共享充分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特点,即转让交通工具的临时使用权,而不是在传统运营下出售所有权,既提高了闲置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又减少了交通流量。

目前,共享出行行业正从快速增长转向稳定增长。可见,共享出行已经逐渐成为大多数人的出行选择。在共享出行领域,电动车和自行车共享的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从2016年到2019年,网约车客运量占出租车总客运量的比例在增加,从2016年的16.6%增加到2019年的36.5%。预计未来网约车客运量占比将继续上升,越来越多的人将网约车作为出行首选。2017-2019年,网约车市场规模逐年增长,2019年达到3080亿元。2020年因疫情出现小幅波动,但仍不影响其发展。据预测,2022年,中国网约车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4022.9亿元。

自行车共享的用户数量也逐年增加。2017年实现了63.2%的大幅增长,用户数突破2亿。越来越多的人使用自行车共享进行短途旅行,因此中国自行车共享的市场规模也逐年扩大,2019年达到183.48亿元。可以看出,中国的共享出行正在不断增长,并通过各种出行方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在线叫车和自行车共享。未来几年,中国共享出行仍处于重要发展阶段。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共享出行模式因其隐性收入和复杂的交易流程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困难。

研究共享出行的商业模式及其相应的税收状况,有助于发现共享出行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从而为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完善提供方向。因此,本节将以共享出行领域为例,分析其商业模式以及每种商业模式下如何征税。C2C模式是指供需双方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的线上平台进行交易,其中供需双方都可以是个人,所以C2C模式也叫个人之间的交易。对于供应商来说,只需要在共享平台上简单注册,就可以借用你在平台上的闲置资源来获得收益。对于需求方来说,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物品的短期使用权。

以滴滴出行为例,滴滴出行平台下的免费顺风车和快车采用C2C商业模式,主要涉及私家车主。这时,提供运输服务和享受服务的乘客都是个人。在这种模式下,车辆由个人提供,有意运营快车的车主只需在滴滴平台进行简单注册,即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车牌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去站台。平台验证无误后,他们将拥有平台接入资格,供应商司机获得平台运营机会,可以获得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信息和资源,开始接单活动。

乘客只需在应用程序中注册即可享受在线专车服务。如图3-5所示,滴滴司机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建立联系。司机完成运输服务后,用户需要通过移动支付支付相应费用。在这个过程中,滴滴出行平台掌握着供需双方的信息,充当中介的角色,因此可以获得这一单的收入分成,其余部分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滴滴司机的收入转入其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滴滴出行平台、滴滴司机都从每笔订单交易中获得收入。按理说,所有主体都应该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服务属于公共交通服务。因此,滴滴出行平台取得的运输收入需要按照“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个体驾驶员无法提供其收入的成本,一般采用核定征收。比如滴滴总部所在地天津就有这样的规定。而且这个核定征收率极低,月收入3万元以下免费。B2C模式,简称“商家对顾客”。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设网上综合商城,搭建平台,促进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所需商品的交换。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获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商家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将销售产品的形式变为提供服务,彻底改变了过去向人销售商品的形式。以Hellobike为例,在这种模式下,Hellobike平台拥有自行车的所有权,即公司从线下实体批发购买自行车,此时自行车成为Hellobike公司的固定资产。

因此,在这种运营模式下,Hellobike公司提供的自行车使用权并不转移自行车的所有权,用户可以低成本获得自行车的短期使用权。作为Hellobike最早的共享出行平台,用户只需要支付租金就可以骑行。免押金的实施为Hellobike带来了大量用户。与此同时,Hello也在探索新的盈利渠道,如吸引商业合作的广告收入、来自数据延伸和更多服务场景的收入等。在这种模式下,自行车共享平台提供自行车。用户只需在平台注册登录,开启服务,用自行车共享APP扫描车身二维码,即可使用自行车。

在这个过程中,共享出行平台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平台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共享出行平台的交易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聚合模式是平台的强强联合,充分利用各个平台的优势,即一个平台往往会整合很多其他平台的资源,从而达到共赢。用户只需要注册一个平台账号,就可以获得多个平台提供的不同服务。

2017年,高德地图率先采用聚合模式,随后饿了么、Hellobike、支付宝加入聚合模式。在共享出行领域,由于2021年交通运输部加大对网约车合规运营的监管力度,以及网约车安全审查对出行行业领先平台滴滴出行的影响等。,网约车客流量短时间内下降。所以各个网约车平台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聚合模式成为了这个行业的竞争力。2021年,Hello Taxi接入行业头部公司。除了七星、T3出行等网约车平台,还包括首汽约车、曹操出行等网约车平台。

在这种模式下,用户通过聚合平台打车,即用户在高德地图平台下单,然后平台向所有网约车公司发出订单,即网约车公司通过平台向用户提供客运服务,因此需要按照“乘客服务费”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电子发票由网约车服务商开具。此时,网约车公司获得的收益是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传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资金流传递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第三方平台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所有网络叫车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网络叫车司机取得的交易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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