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电商法

核心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了一个月的时间。这部法律除了对各大电商平台提出了诸多与时俱进的细分规定外,将微商、代购这些以前属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领域纳入了监管范围,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2019年1月1日,距离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已经过去了一个月。

这部法律不仅对各大电商平台提出了很多与时俱进的细分规定,还将曾经属于监管“灰色地带”的微信业务和代购纳入监管范围,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电子商务”。除了电商平台、代购、微信业务,还包括新的生活购物。

具体来说,《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和商家行为做了全面的规定,显示了对电商现状的深入了解,许多常见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招数”都被收入其中:杜绝刷单行为;禁止“扼杀”大数据;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予退还保证金;保护用户信息,不分享、不非法交易、不强行推送商业广告;不要删除商品或评价;禁止强制兼并和出售...

那么,新电商法出台实施一个月来表现如何,平台、微信商家、代购都经历了什么?

电商平台:修改规则,培训商家。

电商平台由于模式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B2C电子商务平台,如JD.COM、天猫、YEATION等,影响有限,因为更接近传统商业形态;淘宝、拼多多等C2C电商,美团、滴滴等O2O公司,以及OTA公司等高毛利的轻商务信息匹配平台受影响较大。

根据相关数据预测,至少有10%的淘宝店主会受到《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直接冲击,如经营资质、发票、纳税申报等。

在此之前,马云代表阿里出席了2018年8月16日全国人大召开的电子商务法四审稿立法咨询会。他也是唯一亲自出席的互联网公司领导,JD.COM、腾讯、网易的代表都只是副总裁或研究员。

在这次会议上,马云亲自表明了态度:“电子商务法要有国际性和前瞻性,希望增加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还不成熟。”

早在2018年4月,马云就曾主张将《电子商务法》升级为《数字经济法》。

多次表态表明他希望减少法律对电商的具体针对性,以及他对新电商法的态度,足以说明他已经预见到新电商法对淘宝平台的影响。

果不其然,在电子商务法出台的第一天,阿里股价就收跌,并于1月3日达到低点。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电商法靴子落地,迫使一批钻法律空空子的“灰色”淘宝店铺和淘宝商家退出,比如刷单,比如杀熟,这也净化了淘宝平台的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诚信合规商家的健康成长。从长远来看,对淘宝来说其实也不是坏事。

然而,马云去年选择了退出。对于多年前预言电子商务会消亡的马云,不知道有没有一种感觉,这个长期有点遥远,适合继任者来完成。

与阿里相比,JD.COM对电商法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态度,几次表示自己有所回报,很期待,甚至直言目前的电商法“还不够解渴”。

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出台前,JD.COM发出要求:发布商家上传或更新相关行业许可信息的公告,12月14日前未上传或更新相关行业许可信息的店铺将被扣25分,店铺内所有相关类目下的商品将下架,显示积极履行责任的态度。

这也源于其自身的商业模式,即B2C模式。对于需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才能入驻的JD.COM来说,其实相当于年审。

在电商法正式出台后的一个月,各大电商平台开始修改协议规则,升级app。在各大在线旅行社平台新升级的app中,再也看不到默认勾选或捆绑的“接机券”和“酒店券”了。

另一方面,由于平台对商家有明确的审核和监管义务,各大平台也对商家进行了相关指引。

2019年1月1日起,天猫将通过系统帮助商家公示相关信息,以达到《电子商务法》对许可公示的要求。商家上传相关信息到平台并及时更新即可完成宣传。

1月3日,淘宝发布《电子商务法》重点常见问题解答,解答线下营业执照办理、线上升级、公平等问题。

本文为JD.COM商家总结了电子商务法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五种场景,包括行政许可、公示义务、刷评价、订单不送达、自然人市场主体登记等,并分别给出了法律风险提示和合规指引。

苏宁不仅为商家提供“六大高风险场景预警与合规指引”和“仲裁纠纷新要求合规指引”,还推出名为“认知电商法,提升商家战斗力”的培训课程。

在规则中,各大平台也对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刷单、删评论等不规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12月31日,淘宝对《淘宝规则》中的评价标准进行了修改,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淘宝将在有限的技术手段基础上,对骗取他人财物、虚假交易等不正当使用评价工具、不符合评价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屏蔽评论、不予积分等。

第61条规定了虚假交易等行为: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网将对卖家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销量、屏蔽评论内容、不累计店铺积分和信用分;情节严重的,淘宝还会下架该卖家店铺的所有商品。

2019年1月2日,JD.COM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终止合作的规则进行了相关调整。据JD.COM介绍,根据新《电子商务法》的要求,电商平台第三方商家需要提前30日向消费者说明关店事宜,方可退出平台。

此外,在新电商法对经营资质的严格管控下,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大型跨境电商平台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相比之下,对个人代购则是严重冲击。

根据新的电子商务法,“微信商、代购”等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依法登记市场主体,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200万的罚款。

然而,也有例外。如果是生产农副产品、山寨产品或者利用个人技能从事交易活动的商家,不需要注册。

规定一经实施,微信商家和代购开始焦虑。有的改了名字,很多代购和微信商家在朋友圈转发了一则“通知”:

“新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不要涉及敏感词如:银行、转账、买卖、支付宝、支付、logo每个品牌的当你发微信问货的时候;如果是永久封号,请不要在最后一周把品牌logo带到朋友圈,尽量不要通过微信转账!尽量用支付宝或者扫码。转账的时候请不要心存侥幸。请务必配合。”

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代购开始用各种方法试图逃避。如果不能用商品画,那就手绘吧,“灵魂画师”出道了。手绘口红、乳液或图像或抽象都是“大触动”。

还有一个猜测产品代码——蘑菇水变成了“蘑菇灵芝炖汤”,神仙水变成了“神仙汤”,海蓝之谜膏变成了“自家种的腊梅”...恐慌过后,代购的这一轮行动甚至可以说是一场狂欢。

甚至有报道称,《电子商务法》盘活了艺术品市场,艺术家接单量猛增。甚至游戏美术工作室也开始利用这个短暂的“窗口”来盈利。

不过,这份“通知”很快遭到了微信官方谣言过滤器的反驳:微信一贯尊重和保护用户隐私。只要其不利用朋友圈实施违法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以及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肯定不会有被封的风险。

不仅如此,律师很快表示,引入图片或非中国人代购无法规避规定,彻底打消了代购人的幻想。

经过这样一场“闹剧”,恢复了冷静的微信商家和代购们,心理过程和处境各不相同,有的迷茫,有的坚定。

Bianews采访了两位电商从业者。其中代购持悲观态度,而另一家销售网络名人“柠檬酵素”的商家则表示没有受到太大影响。Bianews整理采访内容如下:

夏夏,女,27岁,日本采购代理。

新电商法出台后,代购群体成为热门话题,代购群体迅速成为文艺创作群体,图文并茂,精彩纷呈。

后来微信成了谣言。回想起来,那时候似乎与其说是恐慌中的生存欲望,不如说是一群人的表达欲望,尤其是一群人在一起的时候。

其实代购是一个边缘群体,所以我爸妈总是担心我做的事情是不是违法,会不会被抓。在他们眼里,它永远不上台面。

于是乎,难得站在聚光灯下大声说话,“表演家”也就诞生了。

所以我可以光明正大的做一个“电商从业者”,承担税务责任,发自内心的说我愿意。

但是我的钱包不允许。本来利润也薄。之前不到20%,比我的小可能更薄。我也经常想,如果我是代理,拍别人做的图,写产品说明,卖来历不明的东西,就能获得很高的利润。但是我不想那样,而且以后好像也做不到。据代理人说,她的在线已经被屏蔽了。

目前对于我来说,除了海关监管更加严格,其他的似乎暂时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代购最头疼的就是通关。

讲真,即使没有电商法,代购也越来越难了。假货太多了,想要什么就有什么,想要多少就有什么,有现货的时候价格便宜,根本没法比。也有假的贵的,顾客更是一头雾水。

而且目前国内很多电商平台都在搞自营跨境购物,顾客的选择也越来越多。虽然在这里不一定是真的,但人们还是信任它。

但是“人肉代购”太重,专柜价格+人工成本,价格没有吸引力,货源有限,效率低,通关有风险...越来越吃力不讨好。

我还在考虑要不要注册,而且因为很早就知道这个消息,所以去年囤积了很多货作为缓冲,现在还能继续。

现在想知道“零星少量”到底是什么范围?看情况等后续规定出台。我真的做不到。我可能会趁着年轻转行,但是我还没想好要做什么。

31岁的小草出售自制的“柠檬酵素”

我比较早开始做柠檬酵素。当时流行在小红书里。

这种东西的原料比较容易获得,制作起来也不是很复杂。正好孩子上幼儿园,在家闲着,作为入口比较安全。就算不能真的减肥,但作为饮料喝起来味道还不错,所以自己尝过之后,也推荐给亲朋好友,渐渐有了一点规模。

然而,真正开始走红的还是“网络名人”。现在的网络名人“带货”能力太强了。抖音短视频、小红书“种草”、朋友圈引流,各种“神器”开始流行。酵素的销量也在这种作用下被带了起来,越来越多的人跟风。与后来者相比,我有一些早期的优势。

现在经常发小视频,和粉丝客户互动,偶尔做一些调酒的教程,也得到了一些好评。

电商法对我影响不大。如果是这样,我也不会慌,因为我挺喜欢我的工作的。

律师观点:电子商务法的关键词是监管,也是鼓励和支持。

针对《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Bianews还从法律专业和更宏观的角度咨询了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律师赵占领。

电子商务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赵占领: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至少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竞争秩序、平台责任、行业管理四大类,涉及许多根本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同时,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比较漫长,中间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最终发布的版本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尤其是针对电商行业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大数据杀熟、搭售等。,及时纳入立法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是行业的规范性法律,但也在很多方面鼓励和支持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跨境电商。

电子商务法迄今为止解决了哪些问题?

赵占领:《电子商务法》实施还不到一个月,但是这个过程已经反映出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哪些个人卖家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等。微信业务不依赖网络交易平台,比较分散,监管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难度很大。

此外,由于电商行业个人卖家数量庞大,完成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都需要时间,《电子商务法》在这方面的实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但是,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规定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和影响。比如关于搭售的规定,就很直接明确,不能默认勾选。这对OTA行业的影响是巨大而明显的。《电子商务法》1月1日实施后,消费者订购机票、酒店时搭售增值服务的情况明显改善。至少大部分比较大的OTA平台都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规避了合规风险。

因此,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法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一些问题,而解决一些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例如,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和使用,假货的泛滥,平台责任等。,需要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综合解决。

在第38条中,平台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变为相应责任。这会带来哪些变化?这种改变的目的是什么?

赵占领:连带责任是比较明确的。在平台和商家之间,消费者可以追究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责任。但在四审稿中,“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在最终版本中又改为“相应责任”,这意味着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平台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平台来说比较严格,但是有效版本是说要看具体情况。很难说平台的法律责任变轻了还是变重了。

有人说,电子商务法还有很多可以在细节上模糊的要素,其指导意义大于规范意义。你怎么想呢?这是否意味着后续会有更详细的法律法规出台?

赵占领:电子商务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很高的效力,其内容涉及电子商务行业的许多重要问题。同时,考虑到立法本身需要具有前瞻性,立法刚颁布,部分内容就已经过时,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法中的许多条款都需要有原则性。

但原则并不意味着模糊,只是在执行中可能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在此之前,一些条款的实施效果确实会受到影响。目前,电子商务法在个人卖家工商登记和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出台了许多配套规则,使这部法律更具可执行性。

此外,电子商务法并不全是原则性条款,也有很多具体规定。比如电子合同的成立规则就特别详细。之前很多电商通过用户协议约定,消费者提交订单并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合同才成立。所以过去“砍单”不断。但《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企业不得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如果用户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除了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配套细则,《电子商务法》在很多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比如,如果不明确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家的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不仅实践中会继续出现很多纠纷,而且平台的实际责任也会减轻,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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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5年、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电子商务法》终于正式实施,宣告了中国电子商务“野蛮生长期”的结束。

《电子商务法》影响的不仅仅是电子商务行业的消费者和从业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内的互联网格局。

在这一个月里,监管部门也采取了行动。1月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宣布,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条款,对13家电商平台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包括Suning.cn、Malt.com、Dangdang.com和Jumeiyoupin.com在内的四个平台存在违规行为。

1月2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联合召开“电子商务法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座谈会。本文以电子商务的登记管理、“加拿大鹅”事件、节日推广的“砍单”等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实施情况、市场反应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会议中讨论到,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电子商务企业,普遍对《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存在一种“焦虑”,“焦虑”的焦点在于登记监管,即如何在保证电子商务行业稳步发展的前提下,促进电子商务活动合法合规发展。

另一方面,专家认为,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做了相对集中的规定,而对自建网站经营者和通过其他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规范相对较少,比如对当前活跃的社交电子商务的认定和规范。因此,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就像这样,电子商务法还在不断填充内容,不断与时俱进,自我完善。极具潜力和想象力空,引领新时代法律和互联网经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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