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行业一年六案共查补亿元!转换收入性质如何演变为偷税

核心提示编者按:从郑爽到邓伦,文娱行业无疑成为近一年来税务界关注的热点。在税务总局公布的处理结果中,“转换收入性质”成为最频繁的用语。那么,何为“转换收入性质”?“转换收入性质”为何构成偷逃税?文娱行业偷税和避税的界限在哪里?本文将对近一年文娱行业

编者按:从郑爽到艾伦,在过去的一年里,娱乐业无疑成为了税务界关注的焦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处理结果中,“转换所得性质”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那么,“转换收益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转换所得性质”构成偷税?娱乐圈偷税漏税的界限在哪里?本文将对过去一年娱乐业的税务案例进行总结和回顾,回答这些问题。

一年六起,为什么娱乐圈会迎来涉税风险的爆发?

6起娱乐业税务案例的总结与回顾

1.上海市税务局:郑爽未通过“阴阳合同”和转换收入性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共计罚款2.99亿元用于缴税。

2021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披露了税务案件调查结果:经查,2019年郑爽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方约定片酬1.6亿元,实际拿到1.56亿元。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4302.7万元,少缴其他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逃税款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综上,2019年至2020年,郑爽未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逃税款4526.96万元,少缴其他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关于影视行业严禁“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的要求。偷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爽处以2.99亿元罚款,用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上海税务局:滚动帮助郑爽逃避纳税义务,罚款3227万元。

2021年10月18日,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披露了税务案件调查结果:经查,滚滚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代理人,负责相关演出合同的签订、报酬谈判、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工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成立“掩护公司”,隐瞒“天价报酬”,逃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综合考虑Rolling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节等因素,对Rolling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金额0.75倍的罚款,金额为3227万元。

3.杭州市税务局: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改变收入性质偷税漏税,分别缴纳税款罚款6555万、2767万。

2021年11月22日,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税务案件查处结果:经查,2019年至2020年,朱、在沪、桂、赣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其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虚构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朱加倍罚款6555.31万元,对加倍罚款2767.25万元。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涉嫌策划、实施、帮助朱、偷税漏税,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机关已对李志强依法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4.杭州市税务局:黄伟隐瞒个人收入,虚构业务,改变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罚款13.41亿元补税。

2021年12月20日,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税务案件查处结果:2019年至2020年,黄伟通过隐瞒个人收入、对业务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少缴其他税款6000万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伟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5亿元税款,同时主动举报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考虑到上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税务局稽查局对黄伟处以13.41亿元罚款,用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其中隐瞒收入但积极缴纳的偷税款5亿元、主动申报的少缴税款3100万元被处以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于2700万元隐性偷逃所得税但不主动缴纳的,分四次处以1.09亿元罚款;偷税漏税和少缴虚构业务转换收入1.16亿元,并将处以1.16亿元的双倍罚款。

5.广州税务局:平荣通过隐瞒商品直播佣金收入偷税漏税,共缴纳罚款6200万元。

2022年2月22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税务调查结果:经查,平荣2019年至2020年通过隐瞒直播商品佣金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1926.05万元,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相关税款1450.7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平荣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纳税。考虑到上述情况,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平荣处以0.6倍的罚款,用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6200.3万元。

6.上海税务局:艾伦通过改变收入性质偷税漏税,缴税罚款总额1.06亿元。

2022年3月15日,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披露税务案件调查结果:经查,艾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改变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少缴其他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艾伦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举报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考虑到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艾伦处以1.06亿元罚款,用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其中,4455.03万元因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但经自查缴纳,按0.5倍处以2227.52万元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但不主动自查补缴逾期金额310.79万元的,处以四倍罚款1243.16万元。

为什么娱乐行业会迎来涉税风险的爆发?

娱乐行业税收风险的持续爆发绝非偶然。早在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就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开展税收监管》一文,公布了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工作八大重点领域和行业及五类涉税违法行为,其中直播平台榜上有名。然而,隐瞒收入、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进行恶意税收筹划、利用新商业模式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已成为令人关注的高危行为。

上述6起案件中,朱、、黄伟、平荣均为直播平台涉税违法案件,体现了网络直播持续火爆的新形势下,税务机关对新行业涉税问题的关注。在其他三起案件中,如果说郑爽案和罗林案主要是罗林自曝所致,那么艾伦案的披露则反映出税务部门已经逐渐意识到明星艺人偷税漏税的模式,开始向这个方向聚集稽查资源。无论是新的娱乐主体,比如带货主播,还是传统的娱乐主体,比如明星艺人,未来一到两年都将面临更多的检查和稽查,甚至可能面临税务专项稽查。娱乐业的税收风险已经非常严峻。

二。“转变收入性质”如何实现税收利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改变收入性质”实现税收利益的途径

在6起娱乐涉税案件中,隐瞒收入和“阴阳合同”是常见的偷税行为,并未引起太大争议,但“改变收入性质”成为业内讨论的焦点。该派肯定认为,转换所得的性质违反了税法的明文规定,明显属于偷税漏税;反对者认为,通过改变合同主体和对价性质改变收入性质的,属于市场主体自由表达的范畴,不违反税法,不应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改变收入性质属于避税。虽然不违反税法规定,但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应适用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那么,如何通过改变收入性质来实现税收利益呢?

娱乐业的“转换收入性质”主要是指将综合所得转换为业务收入申报,同时利用个别企业地方核定的税收优惠大幅降低税率。在郑爽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是极端的。本案中,当事人直接将劳务报酬转化为控股企业的增资,从而完全规避了纳税义务。娱乐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体现在个人工作室、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营销策划中心。他们的主要业务类型是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商业辅助服务,具体范围包括:设计服务;广告;会议和展览服务;信息、咨询、策划、咨询等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服务等。

直观来看,这类企业并不直接从事直播、电商等业务。但由于这类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去物质化、无形服务的特点,在实践中被频繁用于实施利润输送。一般来说,这类企业都是明星艺人或者电商主播成立的关联企业。他们直接与制作人或直播平台签订服务合同,以向制作人和直播平台提供各种服务为名,收取高额费用,实现片酬和直播佣金向这些企业的转移。这些企业通常注册在税收洼地,享受一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核定征收和地方财政返还。艺人获得报酬,电商直播获得佣金或工资,本应作为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通过这种操作,将稿酬转移到个人工作室、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营销策划中心,这些企业的综合税负很低,从而达到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

从“改变收入性质”看娱乐业偷税避税的界限

从税法原则上讲,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在于是否违反税法的明文规定。避税是指不违反税法明文规定,但违背税收立法目的和初衷的行为,即利用税法漏洞获取税收利益。偷税是直接违反税法,不正当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对于偷税漏税,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主要面临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及偷税漏税等罪名,面临刑事处罚。避税虽然违背了税法的初衷,但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方式没有明确界定初衷,纳税人不应为此承担责任,因此属于立法上的疏漏。所以避税一般是通过纳税调整来处理的。除了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特殊的税收调整方法之外。,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有一般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对于纳税调整案件,只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调整纳税并收取特别纳税调整利息,不收取滞纳金和罚款,不会直接导致刑事责任。

主播和明星的收入是综合所得还是业务收入,这是一个税目认定问题,但本质上是一个定性收入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申报,自然人直接取得的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申报,这是税法的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忽略了一个前提问题的判断,即如何区分所得是企业所得还是个人所得?有人认为,企业签订合同时,收取的款项计入企业的营业账簿,所以是企业取得的收入。这种观点犯了法律形式主义的错误,也是一些主播税务筹划不当的根本原因,包括朱、、黄渤。

所得税税目的认定不是一个简单的税法问题,而应降低到民商法的层面。从基本法律关系来说,从事商品直播的主播的佣金,是主播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外貌、宣传、网络推广等综合营销服务而收取的对价。这种服务具有明显的个人依赖性,依赖于主播的外貌、形象和口碑。换句话说,如果不是主播自己出现在现场,通过自己独特的文字宣传商品,用自己固有的行为模式进行线上推广,被粉丝接受和喜爱,服务本身就不会成立,委托方也不会和他合作。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主播佣金只能是主播个人提供营销服务所获得的对价,不会因签约主体、支付记录账本等法律形式而改变。

民法是所有法律之母。对于经济行为的法律定性,税法必须以尊重民商法的初步判断为基本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作出例外判断。根据前面的论述,主播佣金在民商法上只能定义为主播的个人劳动所得。即使是企业加盟,也应该体现为委托方与企业签订委托合同,企业再与主播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因为企业本身无法提供这些服务。因此,在税法中,主播佣金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以法律形式“筹划”改变所得税法的,按“虚假申报”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虚假申报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娱乐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涉税风险分析

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减免税需要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来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地方减免税政策主要分布在粤港澳大湾区、前海深港、广东横琴、福建平潭、西部开发区、新疆部分地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有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企业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二是要有实质性的运营,不能是空壳企业;三是必须属于鼓励类工业企业,即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但是,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核定征收和地方财政返还,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指导,一直是比较混乱的领域。有很多地方把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专项清理活动。虽然最终战役受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根除,但此类政策仍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未来可能遭遇集中清理。

节税、避税、逃税界限不清的风险。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节税还是避税、逃税,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明星、主播设立的独资公司确实有与个人肖像、表演等无关的咨询、营销服务。,也明确体现在基本法律关系中,即独资企业与制作人、直播平台签订服务合同,以独资企业的名义提供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节税策划。但如果在基本法律关系中,明星和主播始终以自己的名义签约并取得收入,而个人企业的参与只是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则属于避税或逃税的范畴。其中,如果企业不对外提供服务,只向关联企业提供内部服务,服务定价明显过高,极不合理,那么这些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利润转移,属于避税范畴。如果这类企业本身没有实际经营,服务内容本身是虚假的,就属于偷税的范畴。如果不正确把握各种业务的税法性质,很容易把合法合规的节税变成避税甚至逃税,造成风险。

注销独立企业仍然存在税务风险。

娱乐逃税典型案例发布后,大量主播注销工作室和经营管理企业涉嫌瓜田李霞,这不可避免地引起税务部门的怀疑。但也要看到,随着税务文明建设的深入,目前的税务检查原则是“无风险,不准入内”。除非有偷税漏税的线索,否则税务机关不会将这些主体全部选为检查对象。如果查实偷税漏税属实,还有被查少缴多缴税款的可能。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注销其实是一个程序性的事项,其对应的实体性事项是解散或者破产。注销的前提是企业解散或破产,无论是解散还是破产,都需要在清算过程中处理以前的债务。作为税债,少缴或欠缴的税款也需要参与清算。以企业自行解散注销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如果投资者基于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程序向投资者主张少缴税款或欠税款。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