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新兴游乐项目自愿风险原则的侵权责任
●概述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一些新兴的游乐项目逐渐成为“网络名人”运动,如攀岩、蹦床、荡桥、蹦极等。走进大众的视野。然而,在追逐潮流的同时,新型游乐项目引发的安全事故却频频发生,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例
邹和朋友一行5人到某生态农场经营的蹦床公园游玩。进入前,邹等人在《入场安全免责通知书》上签了字,上面写着:馆内严禁危险动作。邹说,事发当天是他第一次玩蹦床,玩的过程中没有工作人员指导。他是在做空翻转时受伤的,但他没有向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不适,工作人员也没有对他进行急救或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后来被医院诊断为胸椎12爆裂骨折,胸椎11棘突骨折。经鉴定,邹构成十级伤残。
●法律。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声明
刘鸿雁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选择游玩项目。
一定的风险是文体活动的固有特征,既增强了文体活动的魅力,也构成了其潜在的风险。为了避免因噎废食,自担风险原则应运而生。
根据自担风险原则,受害人在知道自己可能遭受来自特定危险源的风险的情况下,愿意主动干预风险。如果他最终因风险而遭受损害,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76条正式写入了自担风险原则,并做出明确规定。本案中,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第一次就诊时仍冒险做出高危行为,在经营者尽到一定告知和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应对自己的伤害负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该案,虽然生态园要求闫某在《入场安全告知单》上签字,但生态园未尽到区域划分、引导、确认等安全保障义务,对闫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和次要责任。

本着风险自担的原则,新兴游乐项目参与者应认真阅读风险告知,谨慎选择游乐项目。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未成年人为了刺激而擅自玩耍。
在玩的过程中,参与者要严格遵守游戏规则。如果在玩耍过程中遇到危险,他们应拨打急救电话,并及时呼叫管理人员。发生事故后,不要随意扔掉车票等凭证。能证明事件或现场的照片、视频一定要妥善保存,降低维权难度。
对操作人员,在游乐场所配备安全装备和急救药品,在高风险游乐场所至少配备一名着装醒目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进行游乐提示、讲解规则、指导行动、维护秩序。同时,通过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充分履行告知、分担和化解相应风险的义务,提高赔付能力。
光明日报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