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已取消亏损退市规定

核心提示3月1日,新证券法将全面实施。新证券法新增第48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各界专家也纷纷表示,在退市新规出台之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时强调,要优化退市标准

3月1日,新《证券法》将全面实施。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作出具体规定。各路专家也纷纷表示,在新的退市规则出台之前,现行规则将继续适用。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时强调,要优化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市场化、法制化退出渠道。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多次改革,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完善。新《证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取消了退市的具体要求,退市标准留给交易所制定,这与注册制的理念是一致的,也是对市场的尊重。退市制度有望在退市标准多样化、执法力度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加大等方面得到完善。

近年来,证监会启动了三轮退市制度改革,现已形成包括财务、交易、监管、重大违法等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中国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般来说,退市主要有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两种形式,其中并购属于自愿退市。如果强制退市门槛低,实际上会造成新的系统性风险,不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重要的是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在准确打击违法行为和最大限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刘峰表示,证券法修改后,设定强制退市触发条件的权限将下放给交易所。为优化退市标准,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强制退市的触发条件应当明确列举大股东欺诈发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过去,这些情况只在“其他情况”等基本条款中涉及;其次,进一步明确退市股票继续交易的机制。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后可以继续在三板市场交易。应进一步明确三板市场退市股票的具体交易制度整理后能否再次从三板转到主板;最后,如果退市是因为大股东违法违规造成的,可以考虑将退市与投资者索赔同步进行,优先使用大股东股权对小股东进行补偿。

潘向东认为,优化退市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打破退市标准过于依赖财务制度的方式,完善多元化的退市制度;二是完善退市制度的配套措施。对于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仍然可以在产权市场实现流通和市场化转型。同时,对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应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促进配套措施退市机制的有效实施。第三,严格落实退市主体责任,提高退市执行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鹤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优化退市制度,需要从优化退市标准、退市指标、退市渠道、投资者保护、退市监管等方面入手。要适应不同证券市场的需要,制定更加精细化、个性化、差异化的退市制度,更加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更加有利于满足证券市场化改革不同阶段的需要。

2019年共有18家a股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从退市类型来看,包括1起自愿退市、9起强制退市和8起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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