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退市新规发布:欺诈发行不可重新上市,三类退市须到新三板挂牌年

核心提示此次退市新规之严格超出大大超出市场预期。11月16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和重新上市办法。第一财经记者发现,上交所新规与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退市若干意见相比,在

退市新规的严格程度大大超出了市场预期。11月16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和《重新上市办法》。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上交所新规与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退市的若干意见》相比,在重大违法情形的规定、重新上市的要求等方面,都做了较为明显的“升级”。比如,根据新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也可能被强制退市;因欺诈发行退市的上市公司不得重新上市。

退市新规最突出的特点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重大违法”和“重大违反社会公共安全”的具体类型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4种具体类型的“重大违法行为”

今年7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主体情况,强化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主体责任。

虽然在2016年,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第一袁波投资曾经适用过强制退市规则,但之前对于什么是重大违法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在现实中也并不实用。

此次上交所修改新规,明确了两类强制退市情形:重大证券违法和重大公共安全违法。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上市公司,被专门规定为一类退市情形。

首先,“重大违法退市”分为四类,即欺诈发行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年报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四种情形侧重于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相关标准更清晰、更客观、更详细,为后续执行提供了依据。

第三类“社会公众”重大违法情形

在中国证监会7月发布的决定中,增加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退市的规定。

但是,只有总览是不可操作的。在上交所新的退市规则中,对上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标志。

有三个具体的类别。一是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二是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丧失继续生产经营的合法资格;第三,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上交所无论是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定性,还是对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的定性,都设置了“兜底条款”。不符合上市情形时,上交所保留独立认定违规行为的权利。

重新上市并不容易。

上交所新规中,不仅严格执行退市标准,还完善退市环节,提高“出口”流动效率。比如,新规明确了暂停上市、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各个环节,将暂停上市的期限由1年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实施效率。

同时是更严格的重新上市制度。

对于在市场入口处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上交所认为其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违规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才能申请重新挂牌。

同时,对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已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定已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依法变更外,不再允许恢复上市。

上交所表示,这是向市场发出严格实施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避免退市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引发市场炒作。

立即实施新规定。

新的退市规则依然延续了以旧换新的原则,时间节点从证监会发布退市决定算起。

证监会于7月27日发布了《决定》。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之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判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在何时,均适用新规定对该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暂停或者终止上市的处理。

关于年报造假的重大违规问题,新老分界点也很明确,即从2015年开始的连续几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指标将被摘牌,而2014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将不再考虑。

对于新规实施前已经重组的上市公司,如果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发生重大违规的上市公司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和主营业务已经全部发生变化,退市不合理。因此,《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重组上市的,将按照新规强制退市。

对于重新上市,新规则实施前因重大违规被上缴股份的公司决定终止上市,并在新规则实施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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