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被退市

核心提示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新华财经北京5月7日电全国股转系统日前发布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近600家挂牌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这些公司自今日起暂停股票转让。专家指出,部分新三板公司试图通过不披露年报等违规方式被强制摘牌,达到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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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7日电全国股转系统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近600家挂牌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18年年报。这些公司从今天起暂停股票转让。

专家指出,部分新三板公司试图通过不披露年报等违法方式强行退市,以达到恶意退市的目的。对此,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制公司复牌、设置预警指标等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的监管,切实维护三公原则和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拒绝按期披露年报“等待退市”

全国股转系统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共有10010家公司需要披露2018年年报。除已完成披露并提交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司外,仍有597家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年报。这些公司将从今天起暂停股票转让。

“2016年新三板实施分层制度改革后,后续基础层面和创新层面的差异化配套制度迟迟没有出台。随着科技创新板的设立和实施,新三板已经错过了改革的时机。”中国新三板研究中心首席经济学家刘萍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新三板市场流动性预期没有改善、主板市场IPO常态化的背景下,企业对三板市场的信心已经降至低点。

有专家坦言,新三板公司不按时履行信披义务的核心原因是部分公司对新三板市场缺乏信心,想通过不按时披露年报的违法方式“被动”退市,因为与严格按照程序申请退市相比,强制退市程序更简单、成本更低、时间更短。

此外,有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年报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内控制度缺失、财务核算不规范、董事监事不忠实勤勉、实际控制人不诚信、公司经营活动违法等问题。

根据公司对不能按时履行诚信义务的公司情况的审查,发现大多数公司不重视年报的编制和披露,甚至有的公司拒绝聘请审计机构,等待退市。近四分之一的新三板公司因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而被采取自律措施。

确保投资者在退市前有机会退出。

半年报等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信息来源。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最基本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交易非常重要。少数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场外市场,新三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往往导致信息不对称,投资者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虽然股转公司要求被强制摘牌的公司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但这些保护措施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灵活,往往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因未能履行信披义务而被强制退市的新三板公司数量逐年增加。2018年,股转公司对103家仅因违规未披露年报的公司实施强制摘牌。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转公司于3月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中止挂牌和撤回中止挂牌指引》,明确了停复牌要求,确保投资者在退市前有机会退出。

根据退市指引,在原备案日次日停牌的基础上,对于因重大事项或者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的上市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停止筹划相关事项,最迟自董事会决议公告的第二个转让日起申请恢复转让其股份, 并自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的下一个转让日起暂停转让,恢复转让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转让日。

值得注意的是,摘牌指南中还明确指出,对于每年4月15日起未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或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不受理其终止挂牌申请。

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的监管。

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和信心。今后要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年报监管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既然新三板制定了游戏规则,所有挂牌公司都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董登新表示,未来监管层要为新三板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划出红线、底线甚至“正面清单”,明确要求挂牌企业最低的信息披露标准。

今年年报披露期间,全国股转公司设置800余项预警指标完善科技监管体系,通过财务造假预警业务持续经营信息披露违规认定等多维度分析挂牌公司风险,加强挂牌公司年报监管。

除了设置预警指标,在本次年报披露季,全国股转公司还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挂牌公司年报监管:发布督促挂牌公司按期披露年报的通知,加大处罚力度;举办年报业务培训班,1-3月共举办12期培训;将专家经验模型与机器学习方法相结合,提高智能监管水平。

付立春表示,基于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全面性,企业会逐渐分化,可以有效区分良币和劣币,从而提高整体市场定价效率。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加强挂牌公司年报审核,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作用,强化违规处罚和监管协作,提高违规成本,促进挂牌公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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