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财务造假案例论文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乐视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等合计罚款2.41亿元,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乐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欺诈非公开发行等共计罚款2.41亿元,对贾跃亭共计罚款2.41亿元。

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对乐视网进行财务造假,导致2010年提交并披露的IPO申请材料及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以及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情况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责令乐视网改正。对贾跃亭、杨立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Ricas被给予警告,罚款25万元;对吴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谭叔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纪晓青、张敏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朱宁和曹斌被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作为贾跃亭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其从事上述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对于2016年乐视网欺诈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即2.4亿元;贾跃亭、杨立杰罚款30万元;贾、吴梦罚款20万元;力卡斯、邓伟、谭舒、张特、纪晓青罚款5万元;沈艳芳被罚款3万元。作为贾跃亭乐视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2.4亿元罚款,共计2.4亿元。

综上,乐视网、贾跃亭、、吴梦、李卡斯、贾、谭舒、季晓庆、的罚款总额分别为2.41亿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13万元、10万元,邓薇和。

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乐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3号楼乐融大厦15层。

贾跃亭,男,1973年12月出生,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

杨立杰,女,1975年1月出生,时任乐视网首席财务官。

Ricas,男,1973年3月出生,曾任乐视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吴梦,男,1973年1月出生,曾任乐视网监事、监事长。

贾,男,1968年1月出生,曾任乐视网副总经理。

邓伟,男,1975年8月出生,曾任乐视网董秘、董事。

张特,男,1980年6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赵凯,男,1986年8月出生,时任乐视网董事会秘书。

谭舒,女,1975年11月出生,曾任乐视网副总裁。

张伟,男,1978年9月出生,曾任乐视网副总裁。

肖青,女,1980年12月出生,曾任乐视网监事。

沈艳芳,女,1971年9月出生,曾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朱宁,男,1973年9月出生,乐视网独立董事。

曹斌,男,1971年5月出生,曾任乐视网独立董事。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们对乐视网违法信息披露、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的事实、理由、行政处罚依据及其权利。我于2020年11月10日、12月1日、12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案件已经调查完毕,审判已经结束。

现已查明乐视网及贾跃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提交并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及相关上市文件、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乐视网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3.乐视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担保的情况;

4.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履行向上市公司借款承诺的情况;

5.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我会决定:

一、关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导致2010年提交并披露的IPO申请材料及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情况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乐视网改正。对贾跃亭、杨立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Ricas被给予警告,罚款25万元;对吴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对赵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谭叔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纪晓青、张敏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朱宁和曹斌被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作为贾跃亭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其从事上述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2.对于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根据《证券法》第189条,乐视网将被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即2.4亿元;贾跃亭、杨立杰罚款30万元;贾、吴梦罚款20万元;力卡斯、邓伟、谭舒、张特、纪晓青罚款5万元;沈艳芳被罚款3万元。作为贾跃亭乐视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2.4亿元罚款,共计2.403亿元。

综上,乐视网罚款240,600,000元,贾跃亭罚款241,200,000元,杨立杰罚款600,000元,吴梦罚款400,000元,李卡斯罚款300,000元,贾罚款200,000元,谭舒罚款130,000元,季晓庆罚款罚款100,000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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