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讨厌短视频,认为长期沉迷于短视频会影响年轻人的思维方式。但也有很多人喜欢短视频,认为玩Tik Tok、Aauto快一点、微视等视频软件不会在潜移默化中失去自我和未来,否则不会刷几个小时。
目前短视频教育学习的功能虽然不如图文形式的内容,但是很难通过这种快节奏的学习来强化自己。但他们想在休息时间刷短视频,大概是为了给自己即时的快乐和安慰。

毕竟在这个生活压力越来越严重的时代,每个人的内心都有说不出的苦闷,幸福感越来越低。所以对于人来说,短视频软件就像一个树洞,可以让人自由吐槽,或者选择自己喜欢的内容浏览,享受自己放松的时刻。
更何况短视频的兴起,给很多人带来了一线希望。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有才华的人在短视频平台下了很大的功夫,释放了自己的激情和能量,也可以看到很多有想法的人成功打造了自己的个人IP,从此自带流量。如果视频拍得好,还可以凭借自己的超高人气进入娱乐圈。
但是对于一些佛系用户来说,他们更喜欢玩视频软件里的特效道具,有你有我就开心。很多和蜗牛Na一样,没事就玩几个特效,甚至陪家人玩。当然我们都只是玩玩不发,纯粹是自娱自乐。
蜗牛娜的几个朋友也很爱玩特效道具,经常在群里分享他们认为最好笑的特效。
后来他们开始讨论“复制粘贴”特效道具的可能性。其中一个人甚至提出,做一个各种特效的社交APP,在这个软件上收集所有特效道具,让大家和“面具”视频聊天,或者玩互动特效游戏,会很受欢迎。
想法不错,但是他们不知道特效道具是不能随便“复制粘贴”的吗?
蜗牛娜没忍住。她问她那些经常喜欢谈论科学技术的朋友,他们有没有这方面的知识。结果大部分人的回答都不清楚。
为什么,这么多好玩的特效道具,其实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
是啊!

好吧,大家都知道也没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前不久,杭州互联网法院对短视频APP Tik Tok平台实际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犯其作品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来,Tik Tok发现北京的一家公司非法将Tik Tok平台的原始视频特效“窗花”转移到自己的APP上。因此,Tik Tok认为,这些特效构成了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窗花”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要求。此外,作者还在场景设置、元素创造、画面衔接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创作。,并对窗花主题作了独创性的表述,不应认为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因此,“窗花”的基本展示画面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虽然特效道具的外观与窗花不同,但很难巧合地解释整体展示过程与元素内容的高度相似性,应认为二者构成实质相似。被告在其应用程序中提供被控特效道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法院支持Tik Tok平台的诉讼请求,认定视频特效为视听作品,认为京某公司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内容有很多,包括发表权、表演权、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编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起来还挺巧的,那个想出“复制粘贴”特效道具的朋友,在提到制作互动游戏的时候,用了“窗剪”作为例子。最后,他觉得剪完之后很多人互相评论是个绝妙的主意。
现在,他已经知道这个特效是Tik Tok平台打造的道具,谁用谁侵权!
总之,只要是独一无二的创作,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编辑:纳杰知识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