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平台是否存在共生共赢的关系?需要很多前提条件。
看看从优酷诉Aauto Quicker侵犯“冰糖炖雪梨”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我们可以吸取哪些教训,获得哪些经验。

优酷的诉讼一定经历了一些法律和商业上的争论。从裁判文书来看,为了证明我作为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我也做了很多努力。这些努力其实可以作为常规的预防措施,不是在诉讼之前,而是在我获得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时候。

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的判决依据是电视剧结尾的署名截图、委托书和版权声明。虽然被告对此提出质疑,但他没有拿出可反驳的证据。署名权,或者在影视项目作品中,无论是片头还是片尾;独家代理权和维权权也需要明确,其中授权方必须确认电视剧的制作者都是希望拥有电视剧权利的制作者。如果影视剧的合拍、合拍单位只享有收益权,没有版权,那么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就应该签署权利声明,减少事后补充的麻烦。
Aauto Quicker作为一个短视频平台,本来有一个强大的武器来捍卫它,但是从这个判断来看,短视频平台如何在完全合规和商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问题。在优酷客户端就此事提前发出权利警告函和侵权通知的情况下,Aauto Quicker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作为《冰糖炖雪梨》的致谢单位,被法院认为应当了解和知晓相关信息,包括该剧的短视频合作平台是Tik Tok。什么是有效通知?是否需要通知方提供完整的权利证明?既然是该剧的致谢单位,公开信息应该是知道的。法院认为,原告的侵权通知提供了Aauto更快id、侵权链接、用户名等信息。,能够找到侵权用户,并采取措施,如视频删除或标题关闭。Aauto Quicker的不作为属于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侵权,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优酷最终赔偿金额为46万,由法院酌情决定,无需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Aauto Quicker的利润。法院会考虑的因素,包括电视剧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侵权的时间、电视剧的原创性、创作者的知名度、侵权的情节等。,都是优酷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强调和证明的。这部分证明考验一个律师对行业是否足够了解,也考验外部法律服务与内部法律部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在后续的诉讼中,是否需要把平台用户和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来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作为权利人的优酷并没有放过。尽管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不确定,但还是提起了诉讼,并为其点赞。视频长度和视频长度共生的前提之一是互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商业权利不好说,但合法权利不可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