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奇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奇果公司的电视浏览器屏蔽了优酷视频补丁的广告,会减少原优酷视频的受众,进而减少优酷的广告和会员费收入,最终威胁到优酷的正常运营。但奇果公司在未支出相应版权费、带宽等成本的前提下,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其行为具有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浏览器过滤广告在中国出现了多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浏览器过滤广告的行为是运营商通过软件开发使其浏览器具有屏蔽视频贴片广告的功能。只要用户在浏览器中开启过滤功能,就可以屏蔽视频标题的广告。这种由浏览器过滤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同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中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新特点。沈叔将以奇果公司与优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为基础,分析浏览器过滤广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一.争端的介绍
优酷公司起诉奇果公司为用户提供电视浏览器的下载服务。用户安装该软件后,用它登录优酷。在播放视频时,他们会跳过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导致广告收入的损失。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一方面,奇果公司称优酷不具备互联网电视的经营资质,与优酷公司不属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奇果公司与优酷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奇果公司与优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奇果公司过滤广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二、竞争关系的定义
司法实践中,通常从竞争关系的角度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存在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这是因为只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才有可能对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害,最终损害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关系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通常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解释竞争关系。
狭义的竞争关系将竞争关系的范围限定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即经营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对竞争关系的狭义解释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法官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然而,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关系出现了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特点,甚至突破了同行业的限制,使得狭义的竞争关系解释面临困境。
互联网经济被称为“流量经济”,即互联网企业需要基于用户流量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在互联网领域通过不正当手段减少或转移他人用户流量,无疑会损害他人利益,甚至不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建立竞争关系。如果仍然采用狭义的竞争关系解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将难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广义的竞争关系突破了同行业的限制,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受具体行业、具体身份的限制。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条中将消费者增加为损害对象,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对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理解可以看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不仅限于经营者,还包括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害可能来自不同的行业。延续狭隘的竞争关系,会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广义解释竞争关系更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关于认定竞争关系的思路,芮严嵩法官在《浏览器对视频网站使用广告过滤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文中指出:“竞争关系的构成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损害他人的可能性。”根据这一表述,我们可以推断,竞争关系的存在有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是实际损害或者有损害的可能;其次,通过这种行为,经营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或者说有获利的可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认为具有竞争关系。

在奇果公司与优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奇果公司主张优酷公司不具备互联网电视资质,优酷公司与奇果公司不是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因此奇果公司与优酷公司之间不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视频网站采用“广告+免费视频”的模式盈利。用户想看免费视频需要看电影前的广告,所以广告收入在视频网站的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奇果公司的广告过滤行为,打破了原视频网站优酷的营收模式,构成了对优酷经营活动的干扰,导致优酷广告收入减少,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优酷视频原有用户在被用户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吸引后,会将“注意力”从优酷转移到奇果,成为奇果电视浏览器的用户。互联网流量的转移会让奇果公司获得更多的用户和利益,这是一种不正当的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的方式。所以优酷和奇果虽然业务范围不同,但事实上还是存在竞争关系的。
三。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从行为主体、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角度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首先,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如果不是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其次,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在笼统地认定不正当竞争时,通常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最后,从损害结果看,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优酷是视频网站的主要经营主体,奇果是浏览器开发和管理的主要经营主体。两者都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吸引用户注意力来实现盈利,都是依托互联网的竞争行为,所以两者都属于运营商。
如上所述,在适用通用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时,通常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商业道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它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道德,不是判断经营者道德品质善恶的标准。道德是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或者说是机会公平的市场竞争。
奇奇公司开发运营的浏览器对视频广告进行过滤和屏蔽,破坏和干扰了优酷的正常经营活动。优酷采用“广告+免费视频”和会员制的商业管理模式,在其视频网站上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在免费视频中,会加入电影前的广告,用户可以选择给会员充值,跳过电影前的广告。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大部分用户倾向于选择“广告+免费视频”的模式,这构成了优酷广告平台的基本流量和预期受众。优酷通过流量资本化获得构成其主要收入的广告收入。并且这种模式已经成为视频网站经营的惯例,比如腾讯视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奇奇公司的电视浏览器对优酷的前视频广告进行过滤,会导致优酷的流量流失,减少优酷的广告收入,是对优酷正常经营活动的破坏和干扰。如果正当的商业活动在受到干扰和破坏时得不到保护,那么就无法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有学者指出,争夺网络用户数量是互联网市场参与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经济是“流量经济”,争夺用户流量当然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竞争行为还需要具体判断。奇奇公司开发运营的浏览器将以其广告过滤功能吸引和使用优酷视频网站用户,从而成为电视观众浏览器的用户。这种用户流量的转移并不依靠正常的商业手段和竞争行为,而是在损害优酷合法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干扰和破坏合法的商业活动来寻求竞争优势。因此,奇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年叔曰: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互联网经济是一种“流量经济”,以市场竞争为特征,使得这种竞争关系的认定突破了同行业、相同或相似商品和服务的传统界限。在识别竞争关系时,我们应该对竞争关系采取广义的解释。目前视频网站大多采用“广告+免费视频”或付费会员服务的经营模式,运营方以广告费或会员费的收入支付视频内容的版权、推广等运营成本。这种商业模式符合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是正当的商业活动,其商业利益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视频网站“免费视频+广告”的合法商业模式受到破坏和干扰,也可能导致用户获得免费视频的机会减少,付费观看视频的成本会增加,因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参考资料:
1.瑞严嵩:“浏览器对视频网站使用广告过滤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司法》,2015年第16期,第76-80页。
2.叶子青:《浏览器广告过滤行为的定性探讨》,中国版权,2018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