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版权无疑是整个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热门话题。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如何保护视频版权,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成为监管部门、版权人、平台、创作者之间博弈的重要议题。

近日,《计算机新闻》发表了11家视频平台短视频版权管理横向测试报告。报告显示,侵权短视频的审核问题不仅存在于短视频平台,各大长视频平台也存在。在各大长视频平台上,影视作品侵权问题甚至比短视频平台更突出,审核结果对比也不比短视频平台好。
在单靠平台无法实现有效版权管理的情况下,相关监管部门、版权人、视频平台如何紧密合作,共同保护视频作品版权,仍需各方积极探索并达成共识。
每个视频平台的主动管理水平不一样。
今年以来,视频版权领域纠纷不断,各家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
4月23日,腾讯等长视频平台联合70余家影视媒体单位、500余名从业者发出倡议书,聚焦影视行业“二次创作”等短视频领域相关问题,呼吁影视作品版权保护。
对此,Tik Tok、Aauto quicks等短视频平台也纷纷做出回应:6月底,Aauto quicks、Tik Tok相继发布处罚公告,打击抄袭和内容处理行为。
根据Tik Tok的公告,2021年上半年,在日常检查中,Tik Tok处理版权问题视频72万条;141719个违规账号的投稿功能被封禁,2429个违规账号被永久封禁。Aauto Quicker平台删除了20,316个与此类违规行为相关的视频,2,567个账户被永久封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次关于短视频版权的讨论是由长视频平台主导的,且更集中于短视频平台,但也有用户在所有长视频平台上传的短视频内容。如何规范短视频内容,成为各类视频平台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近日,计算机新闻发布了11家视频平台的短视频版权保护评测。在测试的平台中,既有Tik Tok、Aauto快视频等短视频平台,也有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长视频平台,基本覆盖了当前短视频的主流用户。
测试结果显示,在影视作品侵权短视频的管理上,作为短视频平台,米乐和Tik Tok的审核力度最高,48小时内侵权视频整体移除率100%,响应速度较快。相比短视频平台,三家长视频平台在整体移除率上的表现都不尽如人意。
此外,部分视频平台在此次测试中显示“无审核”或“审核不力”。其中好看视频的移除率仅为7.5%,Aauto Quicker、微信视频号、腾讯微视的整体拦截移除率均为0%。
视频领域的发展应该尊重安全港原则。
据媒体评价,腾讯、爱奇艺、优酷等长视频平台的主动管理。似乎未能满足大众对短视频领域版权保护的期待。这可能表明,在侵权视频的技术鉴定中,短视频是否侵权比长视频更难鉴定。

对此,互联网加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秘书长、北京郭彪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峰表示,拥有大量影视版权的长视频平台,在版权保护上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如果你要求其他平台加强对短视频的打击力度,而对自己平台和关联公司产品上的短视频侵权内容放任不管,这本质上是借机抢占短视频市场,而不是真正的维权。”姚克峰说道。
姚克峰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要求平台承担对用户上传视频的事前审查义务。一般来说,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下线的,应当免除责任。但现实情况是,在版权诉讼的压力下,很多平台都在不断提高自己的前置审查标准。这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第一,平台运营成本会急剧增加;二是用户在平台上的体验会大打折扣,发布视频的审核周期会延长。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影视行业法律工作的律师王娟也撰文强调,应加强长短视频平台的合作,实现“共赢”。
目前,即使是版权保护较为严格的欧美国家,也一直遵循国际通行的“避风港原则”。主要考虑是,如果要求平台对用户上传的海量短视频内容进行预审,势必会增加用户发布作品的时间,影响用户权益,并可能导致误伤。
在此前提下,国外视频平台的做法或许值得国内相关企业借鉴。
比如YouTube就和版权人合作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版权数据库,用来对比视频。上传相关视频后,会提醒用户其上传的内容有未经授权的原创内容,但这样的上传不会导致删除,除非版权方投诉,否则那些内容会从YouTube上删除。
对于系统识别出的侵权视频,YouTube也赋予了版权人处理的权利,包括直接下线和要求授权。相比“通知-删除”流程,YouTube更加简化,更有利于版权人及时保护自身利益。同时,YouTube作为一个平台,不需要主动下线侵权视频,以免误伤,损害用户权益。
但这种模式的建立,无疑需要版权方与平台的共同合作。但从目前中国视频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长短视频平台合作的愿景还有很多障碍。
“二次创作”短视仍有争议。
目前,对于如何看待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争议颇多。除了“剪辑处理”短视频的平台责任,“二次创作”和“影视评论”的短视频作品是否都构成法律侵权,众说纷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甘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次创作”的前提是“创作”,在法律意义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他人作品的演绎创作,形成演绎作品;另一种是从原著中引用一些素材进行创作,形成一个主要不依附于原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新作品。
她认为,演绎作品的版权虽然属于演绎者,但其对演绎作品的出版、传播和商业使用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至于通过引用原作中的部分素材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在引用目的和引用效果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个案具体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继禹曾撰文指出,“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不同的事实以及合理使用的规则和原则进行分析。
张宇认为,目前需要依据著作权法对什么构成“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进行适当判断,为公众通过短视频自由表达和创作作品提供合理的制度支持。
同时,对于一些明确应该由版权人授权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影视版权人、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可以更加积极地合作,利用数字技术实现更加便捷的授权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平台方也可以积极获取牌照,共同拓宽思路,在冲突中实现新的平衡和共赢,从而推动短视频行业和社会文化的发展。
此外,在谈到“二次创作”等短视频侵权纠纷时,不少专家也认为,需要建立合理的授权付费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资料来源:民主与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