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诉爱奇艺侵权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从北京法院网获知,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优酷公司的上诉请求。2018年,因优酷网页及移动终端客户端未经允许提供乐视网权属影片《小时代》电影的在线播

记者近日从北京法院网获悉,乐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优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一案二审结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优酷的上诉请求。

2018年,因优酷网站及移动终端客户端提供乐视网拥有的电影《小时代》的播放在线服务,乐视网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优酷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优酷赔偿乐视网经济损失5.7万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对此,优酷表示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优酷上诉称,一审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电影《小时代》上映较早,知名度不高,市场价值有限。况且乐视网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优酷网的违法所得,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乐视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优酷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判决是否合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应当按照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方式、范围等因素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妥。关于合理费用,考虑到案件性质、本案与同案其他案件一并审理、律师确实出庭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合理费用数额是合理的。综上,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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