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并篡改企业加盟信息网站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万

核心提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未经经营主体许可擅自发布并篡改企业加盟信息,结果当了被告,还得赔偿损失。4月26日,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联合发布。其中一例的原告柯庆餐饮公司为“龍頭老”商标的注册人,在经营“龍頭老”火锅过程中

网络服务平台未经经营主体许可,发布、篡改企业加盟信息。因此,当它成为被告时,它必须赔偿损失。4月26日,一起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联合发布。

原告之一科庆餐饮公司是“龙头老”商标的注册人,在经营龙头老火锅的过程中,获得了“中国重庆著名火锅”、“重庆市优秀火锅加盟企业”、“重庆特色餐饮企业50强第3名”、“最正宗工艺火锅”等多项荣誉。

然而,某网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加盟网站上发布了原告的品牌加盟信息。项目介绍中显示了克庆餐饮公司的起源、发展和荣誉,但页面下方的联系电话为加盟服务热线,并非原告的联系方式,并未公布原告的完整信息。

原告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因被告侵权而遭受重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

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是间接的商业导向和竞争关系。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是特许经营信息而发布,且未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也未向用户提供原告的联系方式。他通过发布被篡改的加盟信息,将加盟联系方式引向自己,客观上增加了有利害关系的加盟客户与原告之间不必要的沟通环节。其行为不符合加盟行业的惯例,导致被告控制了客情餐饮公司的潜在交易机会,转移了相关客户对原告品牌的注意力,进而降低了原告从该交易机会中应获得的经济利益,不仅造成了流量拦截的直接损害,还造成了交易机会丧失的间接损害,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竞争权利。

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000元,并发表声明消除其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法官说: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因此我们应该考虑促进共享和合理保护企业数据权利。公布的企业数据可由其他市场主体在合理范围内依法使用,但使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未经经营主体许可,在网站上发布企业加盟信息,投资加盟的联系方式仅为平台客服热线。平台可以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的投资加盟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侵犯了经营主体的竞争权利。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规范企业不当使用已公布数据侵害其他经营主体竞争权益的行为,有助于遏制网络商务乱象,有效保护信息网络社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诚信、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川渝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北京阿雅拉索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卓玛侵犯作品表演权纠纷案由天府新区法院审理。

2.华数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由天府新区法院审理。

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保定市溢香源酒业制造有限公司、卢希安鲁玉春酒业有限公司、北京溢香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由天府新区法院审理。

4.江西爱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爱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同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一案,由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审理。

5.重庆易点康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乔慈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由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审理。

6.重庆科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上海余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由重庆两江新区法院审理。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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