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为了方便朋友们更准确系统的理解这个知识点,我们总结了相关政策,推荐收藏!
增值税

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相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第三批适用企业名单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参加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冬季残奥会和测试赛的赞助企业和附属机构名单,可按照《财政部通知》第三项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季奥运会和冬季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赞助冬季奥运会和冬季残奥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解困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公司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至文件发布之日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强化增值税期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全额返还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返还。
强化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等行业,实行一次性返还。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征管事项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中涉及的征管事项进行了说明。
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付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付增值税。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事项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告》中关于征管事项的具体规定。
0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加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工作的公告》,抓紧做好小微企业退税工作。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和6月30日前集中退税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股票津贴。将2022年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年7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股票津贴”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股票津贴”。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股票免税额。
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大企业股票免税额提前返还,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及其他行业大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工作的公告》第二条,自2022年10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6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1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骗取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增值税大规模代扣代缴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打击骗取代扣代缴税款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打击骗税常态化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联合打击。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扩大增值税留抵税额全额返还政策的行业范围,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留抵税额期末返还政策落实工作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返还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和一次性返还存量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及相关征管事宜
主要内容:
《公告》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全额退税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中关于征管事项的具体规定。
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对购买和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施工作的公告》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退税进程,规范、高效、便捷办理退税。
工商所得税
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税收政策试点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1.基础设施类REITs设立前,原所有者向项目公司转让基础设施资产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由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所有者获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由基础设施资产的原始计税基础决定。原业主与项目公司不确认收入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基础设施REITs的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可以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基础设施REITs,实现资产转让的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类REITs完成募集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原所有权人持有的符合战略配售要求的基础设施类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进行评估增额,允许缓缴企业所得税至实际转让时止。
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大学科技园与众创空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司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7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满足的条件,继续保持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设备器材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照审核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当期预缴申报期末的当年情况判断。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发现不符合有关政策和标准的,应当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预缴。
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RD税前扣除比例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提前申请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1.企业在10月份提前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享受当年前三季度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0月份预缴申报期内未选择享受加计扣除RD费用优惠政策的,可在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是企业采取“真实发生、自行甄别、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享受加计扣除RD费用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士兵司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7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处理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内容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三。需要年度最终结算的情况。
四。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
动词 (verb的缩写)处理时间
六。处理方法
七。处理渠道
八、报告信息和数据保留
九、税务机关接受年度终期申报。
十、年度决算退税、税款缴纳情况。
XI。年度结算服务
03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
一是纳税人与照顾婴幼儿和3岁以下儿童有关的费用,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二。家长可以选择由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或双方分别扣除50%。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确保3周岁以下婴幼儿护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进行了相应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