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加盟费不给退怎么办呢

核心提示遇到加盟费不退怎么办?如果遇到这样的纠纷,可以关注私信咨询刘律师 加盟人柳某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份《服务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运营服务费196000元、押金20000元,合计2160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

加盟费不退怎么办?如果遇到这样的纠纷,可以关注私信,咨询刘律师。

加盟商刘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经营服务费19.6万元及押金2万元,共计21.6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经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火星情报局餐饮加盟项目。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服务费98000元及押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提供培训服务。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经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火星情报局餐饮加盟项目。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经营服务费98000元及押金10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于2021年4月在秦州区开店。经询问,被告不具备“一年两店”从事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被告无特许经营记录,无玛氏情报局商标申请或注册记录。在合同签订前,被告未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披露该项目的经营资源、专有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基本情况、直营店的情况、产品和设备的价格和状况、营业网点的投资预算、财务情况、审计情况、诉讼和仲裁情况等重要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按请求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日,原告与某原公司签订两份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致力于中小型餐饮项目运营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能够为餐饮项目投资人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投资人设立餐饮项目,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为甲方餐饮项目火星情报局提供区域运营指导,即乙方为甲方在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设立的所有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同时,甲方可在上述区域内向乙方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促进乙方与餐饮投资者的合作。乙方也可以利用相应的资源协助甲方招募潜在投资者,并与潜在投资者签订服务合同。最后,乙方将为餐饮投资人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乙方为甲方餐饮项目提供的服务具体包括运营指导和核心技术两个方面。运营指导包括施工、开店、管理、店铺后续运营等方面的运营指导和咨询,技术包括产品运营标准流程和店铺运营手册。

工作成果包括:“1 .乙方指派运营导师协助甲方运营餐饮项目。作业指导人员全面负责双方的沟通、联系和协商,提出相关计划,协助甲方实施并给出可行的建议;2.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分为文案咨询和口头咨询;3.运营指导人员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三天的运营和店铺服务,不含工作时间;4.开发导师工作时,乙方通过大数据协助甲方选址,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在线选址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每份合同9.8万元的作业费,其中包括20%的作业指导费和80%的核心技术费。由于该费用包含餐饮服务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前期操作指导、后期操作咨询等服务,一旦甲方收到核心技术资料,即意味着乙方履行了相应的服务,甲方获得了乙方的核心秘密。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核心技术费和操作指导费不予退还。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特别是,甲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关于经营区域、相关费用、第三方采购和保密的规定。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不履行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因一方过错给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或分担责任。4.任何一方对违约方违约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任何原谅、宽限、理解或延迟,并不意味着一方认可或同意另一方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行为,也不意味着一方放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另一方对本合同的现有或未来违约行为的权利。运营主要包括提供核心信息、专业培训和服务指导。

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及定金共计21.6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尚未利用被告的资源在麦积区开店,但秦州区的店已于2021年4月开业。

另一起案件认定,被告广州纳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人,被告允许使用该商标。使用权许可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至2030年12月25日。2021年9月14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南京市监所E0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某原公司对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具有商业特许经营性质,但某原公司对外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且不具备“一年两店”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故罚款人民币30万元。目前,被告已被责令整改,并已停止营业。

法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的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根据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业务,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下,各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服务的能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被特许人应当至少拥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应当超过一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包括中国境内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区域、经营状况评价、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摘要等。,否则被特许人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披露信息,被特许人应当就获得的信息向特许人出具回执。本案中,被告不符合上述“一年两店”的条件,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足以影响原告的经营决策。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请求。

合同终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商事活动过程中没有充分审查特许人的资质、资源等信息就贸然签订合同,未尽到作为被特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基于原告已利用被告的资源开设其中一家店面的事实以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本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共计1376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缺席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刘与被告南京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服务合同》;

二。被告南京某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款137600元返还原告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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