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开发了“群控系统”软件,可以同时控制几十部甚至上百部手机,批量登录假Tik Tok账号,一键“刷屏”视频、评论、私人粉丝等,将虚假粉丝号刷到Tik Tok账号,将虚假人气数据刷到直播间,造成人气假象。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本案原告是北京某科技公司,是“抖音短视频”App的运营方。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通过其“XX群控”网站,专门宣传其开发运营的群控系统。群控系统涵盖批量登录账号、粉丝互相关注、转发视频、点赞、私信、直播间群发消息、关注榜单粉丝等54项功能。它通过模拟真人的行为规律,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大规模、自动化的批量操作,制造大量虚假流量和数据,意图达到其宣称的“暴力推送”、“引流”的效果。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涉案群控系统实现各项功能,削弱了Tik Tok的算法推荐机制,损害了其运营模式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运营、宣传、推广相关软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作为Tik Tok的运营方,原告的《Tik Tok》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用户不得使用任何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Tik Tok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原告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经过几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短视频数据资源和用户流量资源,从中衍生出广告收入等商业价值,其合法竞争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次,就本案而言,虽然原被告经营范围不一致,但被告依托Tik Tok的海量用户资源,利用集团管控系统干扰Tik Tok的正常经营,利用Tik Tok的市场结果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获得竞争优势。结果原被告的商业利益发生了变化,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再次,在运营商利益方面,Tik Tok基于播出完成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几个重要指标,通过一套算法程序,智能精准地向用户推荐优质视频内容。这种机制依赖真实可靠的数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运营的群控系统可以实现对Tik Tok App的留号、视频、私信、拦截等管理。其无视Tik Tok App的用户协议,利用这种群控系统阻碍了产品和服务在Tik Tok的正常运营,干扰了Tik Tok的精准分发机制,损害了Tik Tok的产品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进而影响了原告在流量和内容变现上的增值收益机会。损害了原告的整体商誉和市场竞争优势,Tik Tok群控系统产生的大量虚假流量和数据将额外增加服务器的负担。为了识别虚假流量和数据,原告需要加强监控手段,升级技术,这必然增加原告的运营和风险控制成本。
此外,从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角度来看,被告群控系统产生的虚假流量和信息,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直接影响用户体验,并可能危及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为诈骗等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了便利工具,威胁网间安全空。因此,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显失公平,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对其手机群控系统的宣传、推广、销售和运营;赔偿原告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万元。
见习编辑欧阳晨宇审韩审桂桐。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张艳通讯员张建国)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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