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刚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闫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重磅文件《创业投资主体分类办法》。目前这份文件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对投资圈也有很强的指导和启发作用,不得不重视。
一.背景和意义
古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
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与本办法同时发布起草说明。文件认识到,由于“创业投资”的概念源于国外,虽然早已在国内落地生根,但业内普遍反映创业投资标准不明,对其性质和战略定位的认识不统一,比如将创业投资与私募基金甚至互联网金融混为一谈。这些认知上的混乱导致了监管者在认识和管理上的冲突和不足。
再加上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变化和影响,风险投资行业面临着“融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的问题,行业发展持续大幅下滑。这种情况不是国家希望看到的。
因此,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使“创投”[名正言顺],明确创投的定位,即投早、投小、投长、投科技,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增强行业发展与监管政策的协调性。
从这份“起草说明”中,我们可以预测几点:
1.国家已经从顶层设计和国家战略上认识到了风险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比如《起草说明》提到:“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形成国内大周期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周期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更加需要加强全社会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创业创新创造的支持作用,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2.虽然征求意见稿目前仅由国家发改委(NDRC)单独发布,但国家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我们猜测,后续的正式草案应该由NDRC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以统一行业监管。如《起草说明》提到,《办法》制定过程中分两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委托中国投资协会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三家行业协会再次征求行业意见。
3.明确定位风险投资只是第一步,所以毫无疑问,第二步应该着眼于如何大力鼓励和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以扭转近年来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关键条款的图解解释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会尽量将政策条文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将我们认为的重点部分展开,帮助大家理解与《办法》相关的政策。
一、【创业投资的定义】创业投资是指投资于创立或成长过程中未上市的成长型、创新型初创企业,并相应获得股东权益等的实体投资活动。,从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投资后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资的初创企业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或退出上市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可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其中种子期是指尚处于酝酿和发明阶段,只有原型产品或概念,没有或很少销售收入的企业。初创期是指企业的产品开发尚未量产,或者商业模式需要经过一定验证才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成长期是指企业的产品得到了市场的确认或者商业模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验证实现了营收。成熟期是指企业营收稳定增长,或商业模式成熟,在所处行业具有一定地位,具有较强的生存能力和竞争力。
解释:
本文的关键是明确划分投资阶段,并给出官方定义:
《办法》第六条还提到,未来工信部将制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的具体标准。
二。【创业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投资创业企业为主,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企业。包括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型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或者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其中,以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也称为创业投资母基金。非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自主经营为主,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天使投资人是指主要针对未上市的小微企业或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业项目,以自有合法资金直接开展创业投资活动的个人。
解释:
各类风险投资主体也在这里正式划分。我们注意到,母基金在引导市场投资中小企业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国家的重视,赋予了“创业投资母基金”的地位,并在第四条中做了特别规定。插图:
三。【创业投资企业分类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名称和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反映创业投资特点的字样。实际业务应限于:风险投资业务;管理受托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风险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型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等。投资对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的规模不低于实收资本总额的70%。投资规模以投资时的投资本金计算,包括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发行的可转换为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可转换债券。除了风险投资基金。资本规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的实收资本。杠杆限制。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基金资本总额的10%。除依法合规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外,原则上不得从事包括债权融资、刚性兑付、质押回购等杠杆操作。非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直接和间接负债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0%。专业的管理团队。创业投资企业自营的,应当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者创业投资管理咨询企业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业务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加强专业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合格投资者。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投资人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投资者应以现金出资。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范围由相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持续时间。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先确定有限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延长期等。总期限原则上不应短于7年。

解释:
1.名称和业务范围: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0]71号文第三条对此已有规定。随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2021年第16号)在工商登记中做了相应调整。关于注册的做法,我们之前有过分析文章。点击链接:PE合规|最新调查!江苏私募机构工商登记一大变两大局面!
2.关于投资标的,政策坚持创业投资企业要“早投资、小投资、长投资”,专项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具体投资期限在7年以上。
3.在资本规模和管理团队方面,政策是延续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4.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并未提及创投企业向NDRC备案的问题。关于向NDRC备案的操作和好处,我们以前做过分析文章。点击链接:除了方便母基金募集资金,“双备案”还能给创投基金带来什么?
四。【创业投资母基金】创业投资母基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运作,除符合第四条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创业投资母基金的投资对象应当包括三家以上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实收资本总额的70%。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总额的30%。各级政府的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领域的早期投资、小额投资和长期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单个投资者出资最高不超过50%。
解释:
将该子句转换为插图可以理解如下:
此外,从本文中也可以看出,政府母基金在资本放大效应和产业引导效应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在未来的风险投资政策中应该将其作为一个关键的核心。关于政府母基金,我们之前做过全面的检讨。点击链接:PE研究|了解政府投资基金。看完这篇文章就够了。
六。【投资鼓励范围】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发展,引导其加大对中小创新创意企业的早期投资和长期价值投资。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以早期投资和小额投资为主,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前款所称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的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创造,特别是实施国家发展战略、解决瓶颈制约、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促进新技术产业化大规模应用、国家战略科技前沿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前款所称长期投资,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超过5年的投资。其中,持有期超过7年的,属于超长期投资。具体扶持政策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解释:
这种方法的作用只是让“风险投资”名正言顺。创投要想发展,扭转行业持续大幅下滑的局面,未来国家仍需出台更多政策进行大力扶持。不过目前也不是没有优惠政策。我们收集整理了目前的创业投资优惠政策: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创投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风险投资行业法律政策综述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
2.《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116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5.关于“新常态下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建议的批复,财政部,2019年
6.《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FGF〔2019〕1638号)
7.《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的特别规定》,证监发[2020]17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9.2021年创业投资主体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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