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视频,领现金

核心提示看新闻赚现金、刷视频拿红包,甚至走路、睡觉都有人给你“发福利”……人们不禁感叹,在互联网时代,赚钱竟已变得如此容易?近年来,各类“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无数民众下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接受《法治日报》记

人们不禁感叹,在互联网时代,赚钱变得如此容易。

近年来,各种“赚钱”app层出不穷,吸引了无数人下载。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网络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张韬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app大多采用“拉人头”的营销方式,平台应严格界定营销与传销的界限,避免越界。

“赚钱”App“拉人头”成固定套路

年轻的宝妈Handy闲暇时喜欢刷短视频。一次某短视频平台弹出的“看视频可以轻松赚大钱”的广告引起了她的注意。通过链接,她下载了该软件。

“刷一个视频会给出相应的笔记,1万张笔记可以兑换1元人民币,完成每日签到还会获得额外的现金奖励。”由于软件没有提现限制,Handy下载后成功提现了1元钱。之后系统推送消息“提醒”她可以通过“拉人头”赚更多的钱。

“第一个邀请日必须获得35元”的宣传让心情激动的Handy把下载链接发给了朋友。朋友用她发来的链接下载了软件后,软件显示钱已经支付,系统提醒可以继续邀请好友下载,不断扩大资金。然而,在成功邀请三位好友后,Handy又接连邀请了五位新人注册,软件却显示邀请失败,没有发放相应的奖励。

用了软件后,Handy还发现,如果不依靠“拉人头”,光靠刷视频的收入很低。但平台在提高现有固定档位时,除了最低档位0.3元,其余档位最低也需要15元。额度不够就不能提现,只能挖新用户赚“人头费”。

与Handy相比,在北京从事个体户业务的李博,不仅没有从一个号称“刷视频赚钱”的App上赚到钱,还“赚到了钱”。他用的App通过刷视频获得代币兑换现金,但是代币兑换现金的时候,平台要扣很多手续费。有两种解决方案。第一,通过拉新人加入,拉的人越多,获得的代币越多,提现费用也会相应降低;二是通过充值购买一定数量的令牌来解锁一些高级任务,获得更多的令牌。但是充值后,李博发现任务的收入还是很少,一个月的收入还不如充值的费用。

在目前的手机应用市场上,以“赚钱”为噱头的app不在少数,而且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记者下载了几款软件后发现,这类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都会插入其他类似的软件广告,用红包图标或“点击赚钱”等字眼吸引用户下载。

“人事链”“资金链”可能涉嫌传销。

几乎每一个“赚钱”软件都宣称没有套路。但记者实测后发现,除了提现困难,这类软件的核心套路之一就是“拉人头”。用户要想获得高收益,就必须拉更多的人加入进来。

其实,“拉人头”这种方式并不是“赚钱”类app独有的。目前很多软件都有所谓的“拉新”优惠措施,增加下载量和流量。

“根据2005年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拉人头’是传销的表现形式之一。”张韬提醒,目前App的“拉人头”行为越来越频繁,要警惕其传销的违法行为。

此前,包括“趣步”在内的部分app因涉嫌传销被相关部门调查。如何区分哪些是正常的营销手段,哪些是疑似传销?

张韬指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并支付报酬给被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行为。,以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基于这一定义,张韬认为,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组织者或运营者要求会员发展下属会员,并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属会员数量给予经济奖励,则可能构成传销。比如有些app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同时把用户分为一星人才、二星人才、三星人才。级别与下线用户数成正比,每个级别分不同的奖励,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此外,如果在App营销过程中收取所谓的入门费,比如要求被开发人缴纳一定费用或者通过订阅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费用,也可能涉嫌构成传销。

网络经济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进一步指出,App的“拉人头”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要看是否构成“人链”和“钱链”。具体来说,“人员链”就是通过发展下线,让老用户和新用户形成上下层级,形成线上线下的人际网络;“钱链”是以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的参与人数为基础,或者每一级可以从下一级的会费或其他费用中抽取一定的提成或佣金。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看来,App“拉人头”的营销模式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传销,要结合用户的发展模式和规则、给予经济奖励的依据、计算支付的规则等因素综合判断。

朱伟研究过一些以“拉人头”为营销手段的软件,发现这些软件大多不划分人员级别,只是以红包、返现等方式鼓励用户推荐新用户注册使用。虽然在提现过程中往往设置了一定的套路,甚至存在欺骗和误导用户的行为,但单凭这种“拉人头”并不属于传销的范畴。

需要加强应用平台审查的义务

某App以秒杀、销售、提供服务等虚假商品交易为名,通过返还收益、奖励购物、补贴等方式发展区域经理、区域总监。,并诱导会员不断“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取利润,赚取差价,不断扩大资金交易链条;某App要求其会员在网上购买“欢乐豆”,然后利用“欢乐豆”在App内抢购平台推出的虚假商品订单,再转售给下级会员获取差价,虚假订单在会员间循环,一步步获利...近年来,有关部门公布了许多利用该App进行网络传销的案例。

在赵占领看来,与传统的线下传销相比,披着“互联网+”外衣的线上传销层出不穷,隐蔽性更强,涉及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危害更大。在一些利益的驱使下,人们缺乏鉴别能力,容易被“套住”。因此,需要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公众意识。同时,应考虑出台相关规范,规范App“拉人头”的营销手段,防止其越界。

张韬同意这一点。他补充说,现有法律规定了传销的类型,但没有进一步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不明确的违法标准也会助长经营者的投机行为。建议针对网络传销的新类型,规定传销的具体判断标准。

“此前,一些涉嫌网络传销的app因为开发‘拉人头’被查处下架,很多都是通过‘改头换面’,用另一个app重新上架的。”张韬认为,这与现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对应用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较低有关。

"法律法规应强化应用平台的义务."张韬指出,2022年1月发布的行政法规修订草案大幅强化了应用平台的审查义务,要求应用分发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防范应用的违法行为。可以认为,应强调应用传销是应用平台应及时发现和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同时,引导应用平台对采取类似“拉人头”营销模式的应用进行专项监管,在平台上对其风险进行警示和标注。一旦发现其营销“失控”,演变为传销,应及时采取暂停服务、下架等措施,保留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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