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网
法治日报记者姜梁通讯员匡雪

2021年7月13日至8月4日,陆某明知其销售的胶囊、芦荟等产品中含有合成大麻素,属于国家规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为获取非法利益,陆某通过网络分三次销售给王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0元。经鉴定,从王某某、张某某处查获的胶囊、烟丝、长烟丝均含有合成大麻素。

此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入,陆某利用购买的手机号码和李某注册微信账号的身份信息,联系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胶囊、烟丝等。并收取毒资用于洗钱。
本案是销售新型毒品和合成大麻素罪,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在案件移送之初,黄岛区检察院发现待侦案件现有证据链存在诸多线索和漏洞。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利用他人微信账号逃避打击的行为未得到查证。青岛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标准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认定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对洗钱事实追加起诉。
陆某在案件开始时不认罪,辩称自己只是卖保健品,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陆某手机信息、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并通过支付平台交易流程、产品推广过程、快递等交易细节证明了陆的主观故意。经认定,2021年7月1日以后,陆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沉香、胶囊,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卢某真诚悔罪、认罪。
同时,检察机关联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指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赃款赃物去向相关证据。在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毒资的来源和去向,收取毒资的方式等。都被强调了。经审查,卢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利用该微信支付、结算毒资,以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陆某的自洗钱行为涉嫌洗钱,遂对其进行追诉。最终,法院以陆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有罪判决。
随后,为加强寄递安全追溯管理,检察机关向区内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寄递行业重视邮件安检程序,实行100%实名收寄、100%收寄验视、100%粘贴“安检”标志,及时查处违禁品,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涉及网上交易和自我洗钱犯罪。案件疑难复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面临诸多挑战。”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处处长马海涛表示,检察机关在诉前可以积极履行主导职责,配合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形成打击合力,巩固新型毒品犯罪主观证据,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同时,积极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实行“一案双查”,依法追诉自洗钱和逃匿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