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人陈永辉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赖偿还其5100万元借款。
有趣的是,陈在法庭上出示的借条显示,这5100万“借款”没有一笔汇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司法鉴定表明,欠条上的签名并非赖所签。

赖说,事实上,他从未向陈永辉借过钱,这些借条都是陈编造的。证据显示,陈永辉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逮捕。
“欠条”从天而降
2017年7月1日,陈永辉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诉称,他与赖是多年好友,都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商界人士。莱·文海向他贷款,因为他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8月22日,其通过指定银行账户以银行汇款方式借给赖人民币5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84天,月利率为2.5%。双方在“收条”上签字确认付款账户、收款账户和借款协议。
此后,赖文海拒绝偿还贷款本息。他于2016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撤诉。因此,他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赖偿还借款。
而赖则称自己从未向陈永辉借过钱,那是陈永辉虚构的借条陷害他。对此,赖对陈永辉出示的“欠条”进行了反驳。
这张落款为2014年8月22日,落款人为出借人陈永辉、借款人赖的“收条”显示,出借人已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亿家华建材经营部银行账号,并将款项转至借款人指定的深圳市鸿盛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亿家华建材经营部已转账3100万,另一笔未填/[/k。
根据陈永辉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从“亿家华建材经营部”转账至“鸿盛顺达公司”的款项用途摘要标注为“往来款项”。另一张“深圳市陆浩德贸易有限公司”至“鸿盛顺达公司”的转账凭证显示,该笔款项用途汇总也标注为“往来款项”。在这两张转账凭证上,找不到“莱”及其相关标签。
那么“宏盛顺达公司”与赖有关系吗?经查询,宏盛顺达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0日,有彭勇和彭大红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彭大红为法定代表人。在历史的变迁中,公司的股东从未改变。
赖承认,自己确实与“宏盛顺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更何况是该公司的两个股东。试想一下,就算你想借钱,又怎么会指定一个连你都不认识的人来收钱呢?这太不理智了。
另外,深圳龙岗区亿家华建材经营部是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这么小的一个个体工商户,资金往来5100万。这是涉嫌非法经营还是洗钱?
“借款人”涉嫌虚假诉讼罪。

关于陈永辉出具的“欠条”,有太多的疑问。除了“借款人”赖不知道自己“指定”的收款人外,收据上的另一个2000万元的出借账户,实际上是空白条。
同时,由于约定月息2.5%,赖从未向陈永辉支付过利息。这么大的金额,每月利息高达127.5万。试想,如果贷款是真的,债务人三个月还不了利息,债权人还能坐得住吗?令人惊讶的是,莱文海连一个月的利息都没付。结果陈永辉居然忍了两年,两年后的2016年7月才提起诉讼。而且第一次诉讼因为没钱交诉讼费被法院撤诉,之后在一年后的2017年7月再次起诉。
令人不解的是,陈永辉能把5100万借给别人。结果他连起诉中微不足道的律师费都付不起。谁会相信?
银行转账凭证上确实显示有5100万元,虽然这与赖无关。那么,5100万在哪里?
证据显示,鸿盛顺达公司收到该5100万元后,分批转给“吴”后,“吴”将该款项分11次转账至“赖坤成”账户;然后“赖坤成”把其中的5000万转给“蔡广建”,剩下的100万转给陈永辉。
对于这份转账记录,“李”签字确认。
同时,以李为甲方,陈永辉为乙方,赖为丙方的一份协议约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乙方向债权人说明资金流向,以使其相信资金流向安全可靠,信誉度强的深圳企业家应向乙方出具借款凭证,确保能安抚乙方债权人;为此,乙方找到深圳创业者丙方,承诺资金收回后向丙方支付已入账资金的1%。此后,甲方所需资金由乙方汇至丙方或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再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将款项汇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丙方向乙方出具借条。
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只需以丙方名义借款,丙方将向乙方出具相关借条,实际借款人为甲方,甲乙双方为货物借款关系的实质债权人。以丙方名义出具给乙方的借条,丙方只是帮助乙方过账,实际上乙方与丙方没有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
甲乙双方确认,如有任何争议,丙方向乙方出具的借据的所有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与丙方无关,乙方不得以此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通过丙方支付的资金全部借给甲方,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这份协议,结合银行转账凭证,完全可以证明这5100万元实际上是李向陈永辉借款,与赖无关。关于借款,虽然协议中写明由赖给陈永辉出具借条,但事实上,赖根本没有写过借条。然而,在本案中,陈永辉隐瞒真相,虚构并伪造“借条”起诉赖,以达到坑害赖的非法目的。

借条上“赖”的签名,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已作出鉴定。鉴定:不能确定是赖的签名。
陈永辉在起诉状中称,借条上的签名是赖本人签名,但司法鉴定认为不能认定是赖签名;此外,一系列证据表明,这5100万元并不是赖所借。
于是,陈永辉编造了一份虚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看似合法的民事诉讼手段,非法窃取赖的5100万资产。他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司法秩序,依法涉嫌虚假诉讼罪。
因此,受理此案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司法鉴定还有更多问题,我们会进一步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