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亚马逊“AWS”商标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宣布,亚马逊不得再使用“AWS”标识,并赔偿原告7646万。
本案原告为北京炎黄英东,是一家基础软件公司,通过为大中型企业/政府共享一个BPM PaaS平台,简化企业流程应用的开发、运维。据闫英东介绍,AWS是黄艳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2004年申请注册,2008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继续使用。

另一方面,亚马逊AWS产品于2006年推出,2014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之后,为了合规的发展,亚马逊在中国与当地拥有相关电信牌照的合作伙伴开展技术合作,并开放中国和中国作为两个提供服务的AWS区域。

2016年8月,亚马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有限公司签约,亚马逊Halo.com被授权基于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在中国北京地区提供并运营亚马逊云技术及相关服务。
2018年7月,北京炎黄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亚马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光环新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其未经许可使用“AWS”标识经营云计算服务,侵犯了其“AWS”商标专用权,索赔金额3亿元。闫英东在诉状中还提到,Amazon.com和京Halo.com未经闫英东许可,强行运营和提供带有“AWS”标识的云计算服务。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如下:
光环、亚马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炎黄英东第4249189号、第8967031号、第896703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在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AWS”标识及其近似标识;光环、亚马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光环与亚马逊共同赔偿炎黄英东因本案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7646.3万元及合理费用26万元,共计767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