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贴来了!
如何签订借条?

付款和还款时要注意什么?
多少利息是合法的?
关于担保有哪些法律规定?
如何防范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
夫妻借贷协议如何签订……
近日,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庭的法官们结合审判实践,精心编写了一本《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为您解答这些借贷中常见问题。
今天下午,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并通报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呈现新特点
目前,全市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年均增长率达20%左右。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经超过物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数量,位居所有案件类型数量首位。
1.民间借贷主体呈现职业化趋势。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出借方和借款方的职业化趋势,加剧了借贷关系中相对方的弱势地位。
2.民间借贷“隐形高息”现象普遍。实践中规避法定利率限额的方法多样,“隐形高息”防不胜防。咨询费、服务费、账户管理费等各类费用,规避法定利率最高限额的限制,获取变相高利。
3.民间借贷与犯罪相交织的情形增多。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
4. 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高发。民间借贷由于交易的隐蔽性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包括单方或者双方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虚假债务等。
5. 债务人“跑路”现象严重。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往往采取“跑路”的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很多案件需要公告送达,事实难以查清,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
《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
1.内容很多,实用性强
2.涵盖借贷活动全过程
赶紧看看吧!
《法官教你防范借贷风险100条》全文
一、借条签订
第1条 借款人准备借款时要多问自己:为什么要借款;向谁借款;用什么来还款;还不了款怎么办。
第2条 出借人在准备出借款项时要多问自己:为什么要借给对方;是用自己的钱出借还是需要向他人筹款出借;对方借钱干什么;借款人无法清偿时怎么办。
第3条 借款要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要明确,把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写完整写清楚。
第4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5条 借款周期不应过长,出借人在借款人前期借款还未偿还的情形下,对借款人继续提出借款要求的,应当谨慎考虑,防止持续借款、周期过长形成的借贷风险。
第6条 不要在空白借条上签名,也不要在任何情形下,将有签名的空白借条交给他人。
第7条 不要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形下,出具借条,如果已经出具借条的,应要求出借人交还借条,出借人表示已经将借条销毁的,应当让出借人书面说明已经销毁。
第8条 借款人已偿还借款的,应要求立即收回借条,出借人主张借条已丢失或已销毁的,要让出借人出具该笔借款已清偿完毕的书面说明。
第9条 借款人分次进行还款的,应在借条中加注说明,出借人以“借条不在身边”等借口拒绝的,应让出借人出具每次还款的收条。
第10条 部分还款或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或其他原因更换借条的,借款人或出借人应在前期借条上注明“作废”或“失效”等字样,并保留复印件,亦可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
第11条 更换后的借条,要将前次借条的情况进行反映,并将更换后借条中的数额构成及计算方式注明清楚。

二、借款履行
第12条 借款支付时,应尽量采取转账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
第13条 尽量不要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大额现金支付在不能证明现金来源以及无法证明合理性时,往往得不到支持。
第14条 在部分银行转账、部分支付现金的情形下,务必要求收款人在收条中注明收款数额和收款方式。
第15条 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项的,要有书面证据证明是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
第16条 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由第三方收取借款的,出借人要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是知情并同意的,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
第17条 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项的,在诉讼时,可将第三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申请第三方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第18条 出借人通过转账方式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就该笔转账出具借条。出借人与借款人还有其他账目往来的,双方应当对往来情况进行结算,并留存结算原始资料,避免因往来款项过多,导致难以分清往来款项性质。
第19条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不要以银行卡套现、代刷信用卡或出借银行卡的方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一旦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导致自己难以举证证明。
三、还款履行
第20条 还款人应直接向出借人还款,不要通过向第三方汇款作为还款。
第21条 借款人还款时应尽量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第22条 借款人通过转账方式还款时,双方又有其他账目往来的,应要求出借人就该笔还款出具收条,来证明该笔转账用于还款。
第23条 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收取借款的,还款时,除非有出借人的书面指示,不要将还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在出借人不予承认的情形下,向第三方的付款可能会不被认定为还款。
四、借款利息
第24条 个人之间借款时,利息约定要明确,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不要采取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采取口头约定但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年24%但低于36%,且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可以支持,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26条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要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收取利息,预扣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借款人不要接受预扣利息的借款方式,如出借方预扣利息又不承认是预扣利息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保存证据,以证明是预扣利息。
第27条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规避高利贷,往往会介绍第三方与借款人签订诸如“经济咨询服务协议”等独立协议,以便在正常借款协议约定的合法利息之外,再获取额外的利息。借款人不应在借款协议之外再与第三方签订上述类似协议,出借人要求必须签订类似协议的,应尽量保留好证据。
第28条 出借款项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再向第三人支付借条约定的利息以外的费用,以获得高利的,借款人应当予以拒绝,出借人要求必须支付时,应要及时保留好证据。
五、借款担保
第29条 借款时,第三方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要明确注明第三方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即要注明其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或是见证人。
第30条 担保人在为借款提供担保时,应仔细阅读担保条款,了解借款用途,或用清楚、明确的语言来确定自己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间。
第31条 第三方应出借人要求,需要对借款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方不要用模糊的表述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以防止实际非担保的意思而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结果。
第32条 借款人借款属于“借新还旧”,即向出借人所借新的借款是用于偿还对出借人之前的借款,如果新的借款有担保人进行担保的,就“借新还旧”的情形要向担保人进行说明,否则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33条 出借人、借款人需要其他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担保公司方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六、资信调查
第34条 尽量不要向陌生人、陌生公司借款或者出借款项。
第35条 特殊情况需向陌生人借款时,要尽量掌握对方信息,比如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等,并保留相关信息证明。
第36条 借款人向陌生公司借款时,要查清出借公司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是否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七、非法集资

第37条 出借款项时,要防止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第38条 不要轻信通过散发传单、电话推销、亲友熟人介绍等非正规渠道推介的投资产品。
第39条 出借款项或投资时,对于对方承诺的丰厚的投资回报,要学会与银行的同期存贷利率和正规的投资产品收益相比较,高利之下必有陷阱。
第40条 对自己出借款项或投资的项目,要通过多种渠道,持续了解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出现风险因素时,要及时主张权利。
第41条 在高额回报诱惑之下,要多问问自己,自己的钱投向了什么企业和项目,企业会用什么利润支付回报。权威部门已经多次提示,实体企业无法用正常经营利润支付如此高额回报。
第42条 对于自己出借的款项或投资的项目、产品,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了解项目或产品是否合规合法,对于违规非法的项目或产品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