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下保障房建设融资的或有风险

核心提示土地融资模式助长了地方政府“以地谋财”的动机,扰乱了政府在公共住房领域的责任。顾书桂认为,产生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认识到,保障房既无法完全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刚性住房需求,也难以提高这些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仅仅是一

土地融资模式助长了地方政府“以地谋财”的动机,扰乱了政府在公共住房领域的责任。顾书桂认为,产生保障性住房融资问题的主要根源是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认识到,保障房既无法完全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刚性住房需求,也难以提高这些人群的住房消费能力,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但是利用土地财政去进行保障房融资,则会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所以地方政府存在短期“谋财”动机,并由此推动房价的上涨,加剧住宅市场供求失衡。最终的结果完全与建设保障房的预期目标相背离。

因此,地方政府需要明确保障房融资的公共财政属性,把满足中低收入消费者的刚性居住需求作为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通过遏制土地财政,重建中国住宅市场秩序。王晓莹指出,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土地价格与市场需求得到抑制,而地方政府利用土地财政融资方式同样会受到影响。这种融资约束导致保障性住房的供给量逐步减少。保障房建设所需要的土地本来可以在商品房市场创造土地收益,但是用于保障房就等于放弃了这部分收入。除了土地收入减少,地方政府还需要另外提供保障房建设配套资金,从而减少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导致地方经济增长放缓。由于这种来自双重财政的压力,地方政府参与保障房项目建设的态度消极,拨地和拨款的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保障房融资效率低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薄弱,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研究了中国保障房投融资机制效率低下的主要问题。他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功能薄弱是制约保障房建设的主要因素。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严格禁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等市场干预行为,同时对金融机构为地方政府提供的贷款做出了限制性规定,遏制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进一步发展。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政府融资行为、整顿融资平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但是这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限制保障房融资规模与融资渠道。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下保障房建设融资的或有风险。

一是资金挪用风险。地方政府会因为保障房的利润无法覆盖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成本,把建设保障房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是“借新债还旧债”。二是地方债务风险。发行保障房债、向开发性金融贷款、发行保障房信托基金等方式容易使负债累累的地方政府面临资不抵债的局面。尽管地方政府不会像企业一样存在破产风险,但是债务风险的增加将不利于公共产品的长期、稳定供给。

第五,公共住房融资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激励。不仅存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及其金融体系不健全的问题,还存在金融体系与保障体系不配套的问题。他们把保障房融资体制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房成本高、违约风险大、盈利低,缺乏信贷动力;公积金由于规模有限且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承担的政策性开发和消费融资的能力也还十分有限;针对保障房融资的信托业务、上市融资、保障房建设债券等金融工具非常缺乏;保障房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收益现金流以匹配长期分期还贷的现金流;商业银行从事保障房的信贷并没有利息补贴和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的担保和保险,也没有税收减免的优惠,保障房激励政策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缺乏提供资金的积极性。

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健全,可用的公积金闲置资金明显不足,且发挥的作用有限。此外,在公积金的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诸多制度缺陷。这导致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低下。保障房融资过程中还存在直接融资的困难性与现有政策体制不完善的问题,比如保障性住房资金投资周期长、投资方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等特点与刚起步的房地产金融工具不匹配;保障房的非盈利性与金融市场的盈利性相冲突;保障房的社会公益性与市场化的融资模式不兼容。

从当前中国公共住房融资的特征事实和相关研究中可以发现,制约公共住房有效融资的主要障碍是由公共住房的资金需求方、金融市场资金供给方和公共住房金融市场监管方三者所具有的不同行为特点造成的。作为资金需求主体,地方政府并不应是市场盈利行为的参与者,其所投资的公共住房项目不能适应金融市场流动性强、收益高的要求,也就是说,政府规划的公共项目与金融市场需求存在着严重的脱节。地方政府以及上级政府在制定公共住房规划过程中往往根据中央政策要求或是领导个人意志决定公共住房开发目标,根本不考虑项目资金的实际需求量和市场对项目的资金供给能力。这必然导致公共住房项目的巨大融资缺口。

同时,中国的地方政府权力缺乏约束,存在的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不利于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地方政府对公共住房融资的过度干预和对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不仅会扰乱公共项目的开发与建设效率,降低项目收益程度,增加项目融资风险,还会违背市场规则,破坏信贷体系,加剧政府融资难度。另外,地方政府在财政融资方面缺乏有效途径和对现有金融工具的足够驾驭能力,也不具备多元化融资的能力与实力,不仅无法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还容易引发政府的债务风险。

部分城市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单凭土地抵押融资或是土地出让金来获取预算外可支配收入,尽管短期内可以满足公共投资需求,但这一方法难以保证其有足够稳定的偿还债务能力和相应的财力。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在公共住房融资过程中具有较低的执行效率,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达到相应的融资标准,与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政府目标不一致。即使在引入市场力量共同开发公共住房的公私合作模式下,地方政府仍旧难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能建立良好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力量。因此,地方政府的局限性和公共住房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共住房融资的效率。

当然,作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方,金融机构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是中国的金融机构缺乏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产品创新速度慢,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公共产品开发的需求。二是投资收益率决定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量,公共住房项目不能满足金融机构对利润的要求。经济利益是金融机构供给资金的主要动力,也是金融机构偏好盈利性项目、不重视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的主要原因。三是金融机构没有有效机制去筛选淘汰不合格的贷款方和识别公共住房项目投资方的欺诈行为,对公共项目的风险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公共住房项目受到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严格管理与强力干预,但是金融机构却无法有效监督地方政府行为,难以控制潜在的政治风险、违约风险、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而这些风险却影响着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以及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定性。

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或制度规则的设计者,中央银行、财政部等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缺乏从制度层面制定符合公共住房项目融资的金融体制。一是在中央对地方公共住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没有建立与地方住房市场的发展情况相关联的长效机制。二是中央银行没有为地方政府在金融市场融资提供有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金融工具与合法的途径。三是中央部门缺乏对地方土地财政和公积金收支的有效监管。四是缺少中央部门对公共住房银行贷款的政策激励措施,比如优惠利率、补贴政策。五是金融市场管制程度较高,创新力度不足,公共住房项目的可贷资金规模与金融产品受到制度层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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