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

核心提示答案是肯定的,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出租人可以自力行使取回权,但依法理也不应视为禁止,认为法律不支持自力取回的观点没有依据。而自力取回租赁物与其他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并无本质区别,权利行使本身并不需要司法的过多介入。那么,达到什

答案是肯定的,但要符合一定条件。

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出租人可以自力行使取回权,但依法理也不应视为禁止,认为法律不支持自力取回的观点没有依据。而自力取回租赁物与其他民事权利自力救济并无本质区别,权利行使本身并不需要司法的过多介入。

那么,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出租人可以自力取回租赁物呢?

首先,有约依约;

其次,无约的,分情况:承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只有在承租人丧失合法占有时方能行使,而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本身尚不足以构成其丧失合法占有租赁物的资格时,因违约行为本身可以通过损失赔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予以弥补,合同依然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出租人不得取回租赁物。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以其丧失合法占有为由行使取回权。

《民法典》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除规定的出租人取回权,行使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也就是说,在无约定取回条件的情况下,只有承租人的行为达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时,出租人才能自力行使取回权。

当然,有约依约,也就是说,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法无禁止即自由。即使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没有达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只要符合约定的取回权行使条件,出租人即可自力取回租赁物。

同时,出租人自力取回租赁物,不应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合法、自力取回的应有之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律师介绍

付文超律师于2013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拥有律师执行证A证,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秉持“受君之托,忠君之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帮助委托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执业以来,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为委托人挽回多起损失,赢得诸多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评。

主要业务领域:民间借贷、欠款等债权债务类纠纷,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房屋买卖等合同类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类纠纷,劳资纠纷、工伤认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各类纠纷,离婚诉讼、财产继承等婚姻家庭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类诉讼,等等。另专注刑事辩护,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申诉、控告,争取无罪、罪轻辩护,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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