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砖家应背锅再出发,后薇娅时代如何做税筹

核心提示薇娅由于偷逃税案件被国税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查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这无疑给如火如荼的直播带货行业扔下一颗重磅炸弹,薇娅事件仍在发酵,年底前将又掀起一波高收入网红补税潮。通过直播带货这种业务模式取得收入还能不能做

薇娅由于偷逃税案件被国税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查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这无疑给如火如荼的直播带货行业扔下一颗重磅炸弹,薇娅事件仍在发酵,年底前将又掀起一波高收入网红补税潮。通过直播带货这种业务模式取得收入还能不能做税务筹划?这是困惑直播带货行业高收入主播群体的问题,也是财税工作者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下面我们来探讨直播带货行业在后薇娅时代如何进行个税筹划。

薇娅被处罚

要点

公告中对于隐匿收入偷税进行处罚事实简单明了,容易理解;而里面指出薇娅虚构业务转换收入偷税这一处罚事由,则比较难理解,这恰恰就是税筹的操作环节。再来看杭州市税务部门针对案件答记者问。

税务部门明确把薇娅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把高边际税率的劳务报酬转化为低边际税率的企业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就是逃税。

各类个人所得税税负

如果以个人身份获取佣金、坑位费收入,从性质上看,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次年做个税汇算清缴,需要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按照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假设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为取得收入的主体,使用3%-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务部门能做出处罚,显然是证据充足、依据充分的,从本案来说,薇娅从事直播带货获得佣金、坑位费收入被认定为劳务报酬,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直播带货业务产生的个人收益都属于劳务报酬,这仅仅是薇娅具体案例。网红从事直播带货,具体合作形式不同将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网络直播带货通常有五方参与者,即品牌商、直播平台、MCN机构、主播、用户。如薇娅,直播平台是淘宝直播、MCN是”谦寻文化”,目前头部直播,通常会跟大型MCN签订经纪合同,再由MCN跟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直播平台根据MCN旗下主播的直播效果、收益,向MCN支付费用,MCN再按与主播的合作方式支付佣金、坑位费分成。也有网红主播单打独斗,不通过经纪方,而直接与直播平台合作,从直播平台取得收入。目前直播行业主要有以下四种合作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类型:

1.网红主播和直播平台或MCN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网红进行直播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取得的收入属于直播平台、MCN所有,直播平台、MCN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网红主播以个人身份工作。网红主播跟直播平台、MCN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直播收入就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直播平台、MCN应该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机构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向主播索取发票。

3.网红主播成立工作室。网红主播以工作室的名义提供直播服务,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网红主播以公司名义与直播平台、MCN合作。网红主播成立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提供直播服务,公司跟直播平台、MCN结算,公司提供发票。网红作为公司股东加员工,除了工资收入,主要收益通过分红获得。这种形式,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网红作为直播平台、MCN员工领取工资、奖金或作为个人领取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上限45%,没有区别,选择以个独企业、个体户名义与直播平台、MCN合作,综合税负上限35%。有限公司涉及企业所得税、个税,综合税负为40%,介于前两者间,由于组织形式相对复杂,对资金流转限制较多,目前网红使用较少。头部主播,通常有惊人的流量号召力,有专门团队运作,有自己的经营主体,一般不会跟直播平台、MCN签订固定的劳动合同,更多就是以个人身份或工作室形式合作。以网红年收入5000万元为例,不考虑增值税,不同合作形式,具体综合税负率如下:

个独、个体户、个人合伙企业综合税负较低,可以作为为创业组织形式,薇娅的确也成立了个独、合伙企业却被认定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原因何在?分析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薇娅直播属于个人独立完成;二是个独、合伙企业与薇娅实际业务无关联,仅仅是走账形式,不具有商业实质。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

我们先搞清楚如何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实际上,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未明确如何区分上述两种类型所得。先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两种所得的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乍一看,那不是很明确吗 劳务报酬所得里有明确列明的项目就是劳务报酬,但是,经营所得里也有劳务报酬列举的部分项目,如医疗、咨询,另外有一项“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更是涵盖了其他的服务类型。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还是很难区分,税务总局也一直没有发文明确如何区分。怎么办

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曾对经营所得的界定作出说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部分地方税务局12366对税务问题的回复也有类似解释。

总结一下,经营所得需要同时符合以下特征:

1.有固定场所;

2.持续开展活动;

3.不是一个人干活,同时雇佣他人干活;

对照以上的要点,我们可以推测薇娅的经营行为方式是否满足以上条件。大家对直播带货都很熟悉,甚至还观看、下单,但很多人对直播带货业务背后的运营其实并不了解。

做直播,只有主播一个人,显然是难以完成的。通常一个完整的直播团队大致包括5~6名运营人组成,每个人的具体岗位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主播1名:负责直播、互动、导购、策划工作;

2.助理1名:协助主播、策划、直播间预告工作;

3.场控1名:配合互动、释放权益、产品上下架、直播间调试、三大后台

4.策划1名:负责产品内容、促销脚本、内容制作和分发、直播脚本

5.BD1名:负责产品整理招商、佣金管理、对接店铺、产品信息整理;

6.数据分析1名:负责数据收集、数据分析、优化建议。

从组织分工来看,以主播为首的团队可以组成一个公司或一个工作室。而有些直播平台、MCN机构提供直播室、配备好设备及辅助工作人员,类似很多地方建立网红电商直播孵化基地,主播完全以个人身份进驻,跟孵化基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孵化基地工作人员提供辅助服务,主播的这种工作方式获得收入显然就属于劳务报酬。薇娅的直播播行为被认定为劳务报酬,即属于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主要原因可以从下面的分析找到答案:

薇娅背后的MCN“谦寻文化”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直播带货经纪公司,薇娅是隐形股东,也是领头主播。谦寻文化旗下有50多名头部主播,包括明星主播歌手林依轮、演员高露、主持人李响和李静等,有零食类主播TOP1、明星类主播TOP1、健身类主播TOP1,都在薇娅的公司,主播阵营可谓十分强大。谦寻文化形成一整套标准化、流程化的直播业务运营流程,为各主播配备了团队,整个运营团队有近500人,光直播团队有300人。主播外的团队人员身份属于谦寻文化的员工。谦寻文化公开的工商信息显示参保人员461人,可以佐证。

加盟大型成熟MCN,主播不需要另外再组建直播团队,在形式上属于以个人独立身份与谦寻文化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合作。因此,税务部门认定薇娅取得佣金、坑位费属于劳务报酬。

关于薇娅的个独、合伙

企业虚构业务问题

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地处上海,主要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没有与直播带货业务一致的经营范围-经纪服务,典型的壳公司特征,能开具的发票也是XX咨询费一类的名目,仅仅为了实现从平台、MCN机构转出个人报酬,缺乏实际业务。

后薇娅时代

如何做税筹

薇娅涉税被查处后,业内引起震动,高收入的网红、达人、明星瑟瑟发抖,作为公众人物,严格遵守税务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必备的从业操守。直播行业的高收入群体需要重新梳理过往的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重新审视当前的避税方式是否恰当。作为财税工作者,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为有需要的群体提好意见,做好参谋,而不至于沦为尴尬的砖家。

1.税筹要基于真实业务。切勿中途改变原来合同主体或注册地来达到避税目的,比如有些公司高管年薪收入较高,为了降低个税,以个独、个体户形式向供职单位收咨询费,这是不可取的,缺乏咨询服务实际内容,难以掩盖职员身份。又如,有些公司为了降低税负,到税收洼地注册子公司,将母公司承接的合同转移到子公司来实施,业务形式没有问题,但穿透调查发现子公司只是壳公司,税务部门不会认可这种形式,最终会招致处罚。为了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一定要在当地开展业务,这才是真正为当地就业、经济出力,也能理直气壮的接受各种财税支持,而不是仅仅为了避税而避税。回到直播业务,一开始就要根据合作方式结合未来发展预期来选择组织形式,如果合作方式就是以个人身份开展业务,可以考虑按劳务报酬纳税;也可考虑跟合作方签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来纳税,套用个独、个体、合作企业是不符合税务法规要求的。

2.税筹要考虑具体业务形式、内容。税筹有特定的业务场景、环境,为了达到降低税负目的,可以改变合作方式。平台、MCN只提供部分配套服务,如场地设备、供应链支持等,现场直播活动由主播带团队进场负责,主播需要承担团队成员的人力成本和运营费用,这就具备了实际业务内容,可以按照工作室运营。

3.对于超高收益的主播群体,以公司形式来运营是一种更好的选择。这里说的超高收益,指的是直播行业头部主播、甚至腰部主播,年入过千万的群体。做好组织架构的顶层设计,有利于长远发展和业务扩展。不考虑增值税,有限公司综合税负率为40%,其中公司层面的企业所得税25%,股东分红部分为20%。作为高收入人群,随着收入增加,用于消费部分递减,越来越多资金会用于投资。没有必要把收入全部都转化为投资者的个人现金资产。把大部分收益留存在公司层面,作为对外投资的资金池,体现为个人的股权资产。暂免个税节余的现金视同一笔政府的免息融资款,在实际分红前可以无限期使用。如X网红主播,成立X传媒公司,当年团队直播业务获得收入2500万元,减去各项运营成本后税前收入2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后,净收益1500万亿元,如果全部都分红则缴纳个税300万,最后网红得到现金1200万元。不分红,以公司名义投资可利用资金1500万元。还可以做股权筹划,设立持股平台,进一步规划未来的商业布局和投资蓝图,在此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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