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点创客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核心提示智点创客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鼓励创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湖北戈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创立了智点创客众创空间。为保证众创空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

智点创客众创空间

运营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鼓励创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湖北戈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创立了智点创客众创空间。为保证众创空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三条 众创空间具有孵化器功能,准许进入众创空间孵化的可以是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创业个人或团队,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管理及更好的服务创客与创业者,设立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由运营主体、创业导师、外聘顾问组成。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由运营部负责,由管委会直接指导开展工作。众创空间聘请优秀创业者、市场营销专家、法律顾问、融资顾问等组成创业导师团队,提供更好的创客及创业咨询帮助。

第五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1、确定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目标和计划;

2、协调众创空间与公司其他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审核运营部各项规章制度,遴选适合人选,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针对入孵创客、创业项目的重大需求进行讨论协调。

第六条 运营部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

2、组织策划开展周末创客、其他各类创客、创新、创业活动及培训课程;

3、聘请各类技术专家、专业讲师、优秀创业者等为创客和创业者的发展提供指导、培训和咨询,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

4、负责对众创空间入孵创业项目、初创企业进行入孵资格审核;

5、对场地、工具、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对安全性的定期检查;

6、负责众创空间及入孵项目的对外宣传、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7、众创空间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创业导师团队的工作职责

1、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服务;

2、开展免费或有偿的课程培训服务;

3、发现、扶持有前途的项目或团队。

第三章

入孵众创空间

条件、程序与退出

第八条 入孵众创空间的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知情和同意;

2、提交《创客/创业计划书》;

3、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愿意严格遵守众创空间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入孵众创空间申办程序

1、入孵众创空间需要提交的材料

《智点创客众创空间入孵申请表》;

《创客/创业计划书》;

营业执照及项目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未成年人还需提供个人、家长承诺书及家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2、办理程序

个人提交入孵相关申请材料及填写入孵基本情况表;

运营部对各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运营部将初审合格的资料上报管委会审批;

经管委会审批,研究确定入孵期限、特殊帮扶政策等有关事项;

运营部为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手续;

运营部与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签署《智点创客众创空间入孵协议》、《智点创客众创空间租赁协议》等,并备案;

3、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孵挂牌,正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退出

1、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协议期满,经运营部审核后方可退出:

入孵期满后,应统一由运营部收回挂牌和相关证件;

入孵期满后,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自己制作的物品自行处理,众创空间配置的设备、工具等应保质保量归还运营部;

各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在协议期满后,如仍符合入孵众创空间条件的,还可以续签协议延长入孵期,原则上入孵总期限不超过一年。

2、对违反众创空间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经管委会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孵协议,并根据众创空间有关规定对其相应处理;

3、在入孵期间,管委会根据校运营部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认定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众创空间:

签约后连续3周不入孵且无正当理由的;

对众创空间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干扰的;

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严重或屡次违反众创空间有关管理规定的;

有转租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其他不适宜继续入孵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日内,须撤出人员,归还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管委会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强制退出。

第四章

众创空间

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分为创客类和创业类。众创空间鼓励科技类型创业团队优先入孵,限制纯粹商贸类项目入孵。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为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相应免费和优惠措施。

1、免费为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等。

3、管委会安排专门人员对有市场前景的项目进行项目深度合作;

4、众创空间对于入孵的大学生创业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基金支持;

5、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可向众创空间申请10000-50000元不等的启动资金支持,并一年后返还众创空间借贷本金;

6、众创空间内定期开展交流活动;

7、协助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

1、众创空间定期举办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例会,交流各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的创客作品或创业成果,提升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管理水平;

2、众创空间聘请各类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众创空间创业导师,为各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众创空间帮助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分析、解决创客、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提供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对外交流学习、参展的机会;

第五章

众创空间

管理

第十五条 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的管理

1、众创空间对批准入孵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一律采用注册签约制进行管理;

2、众创空间经营时间:9:00-18:00,周一--周五;

3、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在接到进驻众创空间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运营部签署正式的协议;

4、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的成员有变化调整,必须主动向运营部报告,团队退出人员需进行注销程序,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新进人员需先完成个人注册程序;

5、运营部每个月度、季度及年度须认真填写“众创空间进驻项目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报告表”,统一报管委会;

6、运营部根据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项目有重点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7、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需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访问区域和操作设备;

8、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应高度重视设备及人身安全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合作

1、创客创作的创客作品归本人所有,创客可以委托众创空间代为销售、展示或批量制作;

2、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对自己的创业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可以就具体项目和众创空间洽谈深度合作事宜。

第十七条 创客基金和创业资金的管理

1、众创空间创客基金专款专用,创客基金使用范围:

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场地、环境的布置;

设备、设施的购买;

用于资助和支持创客普及教育课程及培训项目;

用于举办和参加创客展会;

扶持贫困大学生或社会青年进行创业。

2、运营部要严格按照众创空间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合理使用创客基金,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并接收财务部门的指导、监控及监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监控与指导

1、管委会对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项目资格进行审核;

2、运营部对场地设施、工具设备实施安全监控,预防不安全因素;

3、运营部对园区水电空调严格监控,防止浪费;

4、运营部对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第十九条 记录、评价与奖惩

1、运营部为众创空间举办的各项活动、参观访问活动进行详实记录,包括照相、摄像、文字总结、新闻报道,并在自媒体和大众媒体上进行适度编辑推广;

2、运营部在每季度末将相关运营状况的报表上报管委会;

3、管委会依据考核办法,对运营部月度、季度和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检查、检讨问题,订立绩效目标,评选优秀服务之星等奖项,根据运营绩效进行奖惩。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条 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者履行本管理规定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运营部和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街道办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综合管理、园区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众创空间有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对于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评比,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项目,评选优秀入孵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和创客之星、创业之星等奖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智点创客众创空间入孵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湖北戈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湖北戈壁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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