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惨创业者被坑3800万:这5个融资知识创业一定要知道「BP工匠」

核心提示最近,一篇名为《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的文章在网上热传。该文章作者郭建自爆自己从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兼总经理,一步一步被投资机构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人于任远坑到

最近,一篇名为《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的文章在网上热传。

该文章作者郭建自爆自己从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兼总经理,一步一步被投资机构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人于任远坑到巨额债务缠身、家不成家的境地。

事件具体是这样的:

2009年,公司成立09年,郭建首次创业,成立公司杭州雷龙。此时,郭建的前公司领导于任远看到该业务模式不错,投资50万元。出于对老领导的感谢,郭建选择与老领导于任远平分股权。

2013年,公司月入百万13年,受益于互联网兴起,雷龙公司拥有很大的手机流量,月营业收入达数百万,很多资本甚至包括上市公司希望注资或收购公司。此时,于任远提出:浙江科发基金的负责人陈晓锋是他的同学,双方关系颇深,希望此次注资由浙江科发发行基金来完成。

2014年4月,浙江科发注资14年4月,浙江科发向杭州雷龙注资1300万元取得杭州雷龙10%的股权,并同时用1300万元收购郭建2.5%和于任远7.5%的股权,本次操作后,杭州雷龙的股权结构变为:郭建持股36.5%,于任远持股33%,浙江科发持股20%。

与此同时,浙江科发与原股东郭建、于任远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杭州雷龙2017年12月31日前未能上市的话,原股东回购浙江科发持有杭州雷龙的股权。

2014年5月,郭建被架空5月,于任远提出要进军互联网金融业务,要求公司在提供资源支持的同时,切割一半员工给于任远领导,受到了郭建的否决。但在同月,浙江科发直接拿走公章,架空郭建。

2014年11月,郭建被逼走11月,于任远与浙江科发基金负责人陈晓锋于董事会要求郭建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要求郭建将股权以净资产全部转让给于任远,郭建被迫接受,就这样离开了自己辛辛苦苦创办的公司。

由于《对赌协议》的存在,郭建想让浙江科发签一份纸面协议,将回购义务一并转让。

但郭建认可了浙江科发陈晓锋的口头确认:“我们科发都书面同意你股权全部转让掉了,你都没有股权了,我们怎么会要求你回购,凭什么要求你回购,不用这么麻烦……”

2019年1月,郭建被起诉,或负债3800万1月,就在郭建以为杭州雷龙已经成为往事的第四个年头,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房子被查封了!通过了解,郭建才知道自己被浙江科发在2018年年底以杭州雷龙未在2017年年底完成上市而起诉,要求郭建以3800万价格回购股权。郭建上诉一审、二审均败诉。

事件一经发酵,带给了创业者们很多思考,现实中很多创业者对股权和法律都是一知半解或者根本不懂,在自己的创业成本中也没有这两块的预算,而对人性丑恶的低估和对法律事后保护善者的臆想是他们做事中很多想当然的原因。

同时,由于股权问题和很多法律问题不会在当时出现,很多是事后两三年甚至更久才出现。所以,对于有疑问的创业者,时间冲淡了他们的担心,等到事情发生已经是追悔莫及。

在此,CEO商业观察提醒创业者们,以下五点一定要提前知晓:

01、经营决策权很重要

一个企业的成功和创始人关系很大,对于创始人拥有经营决策权是大多数投资机构都认可的事情,所以不管什么时候融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一般是必须的,也是符合各方利益的。

在这个事件中,郭建在第一次引入于任远的时候就应该确定自身的经营决策权,好在当时郭建和员工的股权合计55%,能做到相对控股;

而在郭建第二次引入浙江科发的时候就更加应该确定经营决策权,此时第二大股东于任远持股33%,第三股东浙江科发持股20%,二三大股东加起来的股权已经超过50%,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郭建是很容易失去经营决策权的。

02、获得经营决策权有三个层面

要获得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有很多方法,有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有董事会层面的控制,也有管理层层面的控制。

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股东会层面的控制,也就是拥有足够多的股东表决权。

03、早期融资慎用现金对赌

企业种子轮、天使轮和VC阶段融资一般不会采用现金对赌的方式,要用也是通过股权对赌,这与投资人和项目方在该阶段的特点有关。

现金对赌:完不成约定业绩指标用现金回购投资人股权或者补偿利润股权对赌:完不成可以从创始人手里拿出一部分标的公司股权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VC阶段企业的创始人一般资金有限才会融资,如果后续需要承担现金对赌的风险,那么和借款无异。对投资人来说相当于拥有现金+看涨期权,权利义务不匹配,不是公平的交易。

而公司未实现业绩指标,说明企业发展不好,那么投资人拿更多的股权意义不大。

所以,早期投资人就是靠分散投资,以某些明星企业的超额回报率来平衡总体投资利益的。

04、善用三权分立

公司的股权、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可以分开的,所以估值较低情况下的融资是可以做到创始人的经营决策权和投资人的收益权平衡统一的,即出让更多的早期分红权而不是经营决策权来获得融资。

就本事件而言,郭建完全可以在分红权上满足于任远和浙江科发的要求,而在表决权上要求控制公司。

比如:在分红权上,郭建:于任远:浙江科发=36.5%:33%:20%,而在表决权上,郭建:于任远:浙江科发=51%:24%:14.5%。

05、约定成文很重要

任何口头约定的东西最好都形成文件,比较重要的内容,一般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此外,股权架构的设计需要法律的保护,所以,任何已经确定的约定要及时成文,像公司章程这些最好能做到及时工商备案。

就本事件,郭建在退出公司全部股权的同时,就应该要求浙江科发及于任远与郭建签署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在转让股权的同时将回购义务一并转让给于任远,即郭建不再有对浙江科发所持股权的回购义务。

写在最后,创业者们共勉:

与其有东山再起的勇气

不如有保住东山的魄力

【BP工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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