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撑,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增加,融资需求必不可少。近年来,随着、阿里巴巴、京东等公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在海外上市,
双重股权这一特殊的股权结构走进公众视野。
双重股权结构不同于同股同权结构,前者既保留了创始人及管理层的控制权,又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双重股权结构的应用增大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
加剧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及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增加了代理成本,削弱了股东之间的监督作用,随之引发盈余管理行为。

一、什么是双重股权结构
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撑,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必不可少。上市融资是企业的常用手段,当企业在证交所上市成功后,股票发行数量的增加会引起股权的稀释,
股权稀释的后果极易引起管理者控制权的丧失。那么如何可以实现融资需求又不丧失控制权?
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证交所提交招股书,明确其将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以保证创始人及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由于中国资本体制的不健全,
在中国沪深两市上市的企业不允许采取双重股权结构。
双重股权结构是从英文“dual-classsharestructure”音译而来。双重股权结构最早应用于国外,现在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就目前为止,
双重股权结构在海外的适应度来说,美国和加拿大居于首位。
前者对股权结构有着较为宽松的政策,各州在设置股权时有着充分自由;
虽然加拿大对每股之上附着的表决权不加以明确规定但是要求细则中明确体现每一股份类别所体现的特殊权利和受限状况。
此外,欧盟没有明确禁止过双重股权结构。2014年,新加坡进行了法律的修改,双重股权结构得到认可。2018年,香港通过了公司可以采取双重股权这一特殊股权结构,小米通过其上市成功。但由于中国大陆市场的不完善,
部分企业纷纷选择在海外上市,导致了资本的流失。
为何双重股权结构如此受青睐,是由于双重股权结构下不同类别的股权所附着的表决权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高表决权股由创始人及管理层持有,低表决权面向公众发行。
如此,既保证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实现了融资需求。控制权由创始人或管理层掌控,
不可避免造成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权的过度集中会加剧代理冲突。
管理层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充分了解公司的营业状况和盈利能力,处在绝对的信息优势地位。
为了实现团体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滥用权力,浪费公司资源,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而中小股东及外部投资者无法全面获取公司内部信息,对公司运营状况知之甚少,
再加上其股权所附着的表决权远低于管理层的高表决权,降低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力度,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
因此,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效用,提升盈余信息真实性和及时性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盈余管理与利益相关者息息相关。基于信息不对称,管理层通过粉饰财务报表,操纵盈余,向外界传递错误信息以误导外部投资者决策,损害其合法权益
,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该行为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而公司治理的基础是股权结构,即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股东表决权之间的差异是导致治理问题的关键。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特点
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双重股权结构的本质特征。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股东所持股票类型的不同导致其所拥有的投票权产生差异。
在同股同权背景下,所有权与控制权通过所持股票份额紧密相连。但是这种单一结构无法满足股东的差异化需求。
在资本追逐的市场,部分股东愿意付出资本以获取利益但是不参与管理,部分股东特别是创始人有领导才能却无法实现资金需求。而公司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
一般情况下,公司上市融资后,股权被稀释,创始人可能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故创始人为了继续掌控对公司的控制权,就会寻求新的股权结构模式以分离控制权与所有权。
因此,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既解决了融资需求,也保留了创始人的控制权。
管理层权利增大。双重股权结构多应用于家族企业,以及传媒、科技创新行业。对于家族企业,创始人希冀将控制权掌握在家族内部并在后代中传承
,以保障公司管理层不落入外人之手。
对于创新企业,创始人与管理层团队在创立初期经过不断的磨合,配合度逐步增加,且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有明确规划,故出于对公司长远发展的考虑,
以及避免融资过程中出现恶意收购现象,创始人及管理层希望保留对公司的控制权。
的“牛卡计划”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都是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应用范例。

股份不能自由转让。双重股权结构将股权分为高表决权方和低表决权方,附着低表决权的股票等同于普通股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而高表决权股票不可。
但是拥有高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愿将股权转为普通股,转让为普通股的股票失去原有效力才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且只有转让为普通股的高表决权股票可以自由流通。
此举可以保证将控制权牢牢掌控在原管理团队中,不因股权的转让造成权利被稀释。
三、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与劣势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抵制恶意并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并购乃至跨国并购成为公司极速发展的捷径。
“万科股权之争”是典型的资本运作背景下的恶意收购事件。
在同股同权体制下,恶意收购主要是通过收购中小股东的股票,将分散的股权集中,
在公司决策上拥有表决权,掌握话语权,以到达控制公司的目的。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收购方通过收购市场上自由流通的低表决权无法实现控制公司的目的,且附着高表决权的股票不能自由流通,股东若要转让高表决权股需,会令附着在股票上的高投票权丧失,因此,无论股票流通与否,
都无法撼动创始人或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从根源上避免了恶意并购行为的发生。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运行高效的公司离不开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管理层。在公司创立初期,创始人及其管理团队会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经过不断的磨合以期实现管理者与公司的共同进步。
凭借以往经验和团队配合度,对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创始人和企业的分离关乎企业未来的走向和命运。在双重股权结构下,拥有高表决权的股东大都是公司的创始人,
在面临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时,会全面分析公司现状,权衡利弊,做出使公司向更好方向发展的决定。
满足多元化需求: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发展,其对公司治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应对目前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日趋专业性的局面,
因此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成为了管理一些高技术、高专业性类公司的前提。
但是资本市场的大部分投资者不具备该技能,而且在高昂的委托代理成本下,跟风投票是这些投资者的普遍选择。
公司治理分工的专业化,使得一些欠缺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投资者更倾向于做一个纯粹的财务投资者,其无意也无力承担管理职责。
而公司的创始人具有企业家才能,无法满足公司融资需求。双方互取所需,创始人及管理者继续掌管公司,投资者投入资本维持公司运营以获取收益。
因此,在双重股权结构下,公众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仅投资了公司本身,还“投资”了创始人的能力,是对企业家能力的一种人身信任。
双重股权结构的劣势。增加代理成本:表决权与剩余财产分配权是紧密联系的,如若表决权与财产索取权不成比例,股东无法享有自己付出成本所带来的等额利益,也无需承担其表决权所造成的损失,不利于其做出正确的选择。
利益与风险共存,当表决权集中在创始人或管理层手中,其不用担心控制权的脱离,有可能会产生懈怠行为,增加公司经营风险,
增大代理成本,更多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且在双重股权结构下,股权分散,控制权集中,令中小股东及外部投资者疏于参与管理公司,
监督不及时,无法准确知晓控股方经营举措,对自己利益受损状况不得而知。
在此情形下,股东若要增强监督或正确行使自身权利会导致代理成本的增加。增加低表决权方投资风险: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破坏了表决权与收益权的均衡状态,导致风险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
对于低表决权持有人而言,由于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现象的存在,使之与持有高表决权的管理层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因此,当表决权与收益权的不成比例增长时,低表决权方承受的风险会增大,而对于高表决权持有人,其承担的风险远低于低表决权持有人。
此时,在利益驱使下,公司管理可能会将资金投入高风险项目,即使亏损,也主要由低表决权方买单,
增加了其投资风险。弱化监督机制: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可以保障公司业务的有效运行。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少数股东掌握绝对控制权,不仅可以任免监事会成员,甚至可以操控董事会,由此会引发企业内部监管失效。由于公司的创始人及管理层拥有多数投票权,在公司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被免职的可能性较小,
因此,内部监督机制并不能对其的监督管理作用会大大降低。
引发道德风险:双重股权结构下的表决权不平等,低表决权方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
但是不能有效形式决策权;高表决权方易基于团队利益行使权力,滥用投票权。

正由于高表决权方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故其在进行经营决策时,更多的是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
可能会忽略其他股东需求,做出不利于其他股东利益的举动,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总结
虽然目前中国资本体制无法包容双重股权结构,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健全,
双重股权结构必将占领一席之地。通过本文的研究,全面衡量双重股权结构特征以及盈余管理水平,探索前者对后者的影响,为实行双重股权结构提供理论支撑和事实依据。随着阿里巴巴、京东等公司在国外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成功,
以及国外Facebook、Google等公司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应用,说明这一结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只不过在我国不允许。
通过研究双重股权这一特殊结构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可以使外部投资者对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上市的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行为有一个大体的认识,以便其更好的进行决策。
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除此之外可以帮助上市公司更好地规避盈余管理行为,提高盈余信息质量,进而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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