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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爱奇艺
爱奇艺称,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未经爱奇艺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天翼超高清”安卓手机端应用程序提供影视作品《花千骨》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播放次数高达8768.1万次,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
爱奇艺提出天翼视讯赔偿其经济损失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天翼视讯
天翼视讯则称,爱奇艺无法证明天翼视讯播放《花千骨》时在爱奇艺获得授权期限内,天翼视讯不是适格的主体,爱奇艺依据版权声明是自己网站上截取的,不满足证据合法性要求,不能认定爱奇艺获得相关授权。
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现一审判决书已公开,北京互联网法院最后判决天翼视讯赔偿爱奇艺经济损失5万元。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京0491民初12266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楼**
法定代表人:管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力鸣,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姜兆盼,被告天翼视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9,500元,维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5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影视作品《花千骨》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我公司发现被告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天翼超高清”安卓手机端应用程序提供影视作品《花千骨》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播放次数高达8768.1万次,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翼视讯公司辩称:一、本案应与另案不用客户端案件合并审理;二、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对涉案影片的播放行为在原告获得授权期限内,其不是适格的主体,原告依据版权声明是自己网站上截取的,不满足证据合法性要求,不能认定原告获得相关授权;三、被告已获合作方北京容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本案责任承担主体应为该公司;四、涉案影片市场价值及影响力较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较小,我们提供了相同类型法院判例,为4.5万元左右,原告无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还有被告仅为传输直播信号,仅为广播权,不是信网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片尾截图,显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原告享有;出品单位为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剧审字第048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花千骨;长度:54集;经审查,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适当时段播出;申报机构: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沪乙第2014-007号”等内容。2015年6月30日,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确认,涉案作品集数变更为50集。
2015年,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载明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出品单位之一,声明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关维权权利,以及上述权利之转授权权利。
2015年7月24日,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变更[2015]第07240014号,载明“原企业名称:慈文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无锡慈文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该公司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在授权平台上线播出之日起5年。
2014年5月27日,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该公司将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性权利授予原告,授权使用期限与授权方享有权利期限一致。
2015年6月9日,原告出具《声明》,载明涉案作品于2015年6月9日在原告网站平台上线。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95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1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安卓手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如下操作:使用手机浏览器登录工信部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tv189.com”主办单位为天翼视讯公司。在该手机主界面“应用中心”搜索并下载、安装“天翼超高清”应用,版本信息显示该应用的开发者为被告,登陆后通过浏览及搜索查找包括涉案作品《花千骨》在内的多部作品,其间按照提示购买会员,下载相关作品并可以离线播放。
三、关于天翼视讯公司主张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相关事实
2019年,天翼视讯公司与北京容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视听节目播映内容服务协议》,显示:乙方为甲方提供天翼视讯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映业务内容服务。附录中有乙方的《正版承诺书》等内容。2019年3月1日,北京容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天翼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授权天翼视讯公司享有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多部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包含转授权,授权平台为天翼视讯自有及其合作平台与终端。涉案影片授权性质为手机,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4日。
四、其他事实
为证明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及遭受的经济损失,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关于涉案作品在预警名单的截图、涉案作品的百科、新闻报道网页截图、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民事判决书。
为证明爱奇艺公司主张赔偿的数额过高,天翼视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京73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
爱奇艺公司另主张合理开支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5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申请追加北京容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明确不同意追加,不追加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本院并未准许。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授权文件、网页截图、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图署名情况、版权声明、授权书等证据,上述授权材料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证明爱奇艺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涉案“天翼超高清”安卓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故本院认定天翼视讯公司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及天翼视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天翼视讯公司的侵权收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作品独创性、创作者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等各类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爱奇艺公司还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的合理支出,但未提供相应委托代理合同、票据、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无法证明上述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四十八条第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连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博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