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煤炭企业的“坑”

核心提示#焦煤焦炭#资源类企业并购需要多专业化角度切入并购煤炭企业的“坑”并购是企业外部扩张手段之一,是兼并、收购和合并三个词语的统称,含有收购、合并、兼并、资产重组、重组、重整、接管等内涵。煤炭企业并购的目的是获取煤炭资源,并购对象的选择,应排除

#焦煤焦炭#

资源类企业并购需要多专业化角度切入

并购煤炭企业的“坑”

并购是企业外部扩张手段之一,是兼并、收购和合并三个词语的统称,含有收购、合并、兼并、资产重组、重组、重整、接管等内涵。煤炭企业并购的目的是获取煤炭资源,并购对象的选择,应排除没有资源的空壳企业、劣质资源的弱势企业、资源枯竭的亏损企业。但是不等于排除了全部并购风险,大多数并购风险都是隐藏很深的“坑”,提高防范被“坑”的能力,需要综合知识、长期经验、过多教训等多因素共同支撑。

一、政策“坑”

政策,包括国家政策、省区政策、地方政策。政策风险,主要是政策的不延续、大幅调整及认知政策程度,对并购的目标公司、标的物、实际操作产生的影响。如:2015年以前提高煤炭集中度,关闭小煤矿,保留的煤矿因“资源整合”,被人为地整合为一个法人企业,其内部各自为政;2016年开始去产能,许多地区30万吨以下矿井不再保留,原来整合后的30万吨以下矿井被列入“去产能”名单,前期投入“血本无归”,有的地区甚至于90万吨以下煤矿也实施关闭;2018年末,煤炭供给紧张,一部分原来违规建设、非法生产、证照不全煤矿“加快了释放”速度。上述例证说明,煤炭产业政策的调控对具体煤矿企业“有喜有忧”,更多的是对一部分地方煤矿产生冲击。因此,政策风险是煤炭并购项目中最重要的风险,国家未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行业法规举措出台,将改变现有的行业现状,极有可能造成并购煤矿项目原来设定的目标难以实现。同时,煤矿多处于经济贫困的地区,乡村收入主要靠国家补贴、村民劳动收入、捐赠、摊派,相对于煤炭的经营收入形成悬殊对比。所以,就采取村民自治制度、宗族习惯、保守思想、地方非政府力量,形成土政策,尽可能多地挤兑、盘剥煤矿利益,从而增加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办事成本,同时政府以“帮扶弱者”为借口采取“摊派”政策,企业只能靠经济上的赠予来维持地企关系。

防范措施:一是要深入研究政策,宏观政策调整的规律,基本围绕国际经济趋势、地缘政治、市场供求关系而调整;地方政策调整规律,主要是区域经济结构与国家政策的对接。以此分析未来政策的大致走向。二是并购的标的物和计划发展的产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方向。三是掌握当地的煤炭去产能、煤矿技术改造、资源整合政策,这是开展煤矿并购工作的基础。四是开展合作,在调研、谈判、起草并购方案时,请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人员给予帮助,用足整合政策,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正所谓,风险在政策,机遇也在政策。五是防范土政策风险,建立与属地村屯组织、村民良好的合作关系,尽可能地将企业对地方的贡献问题进行合同化,避免私下口头的约定。

二、资源权属“坑”

资源权属问题,就是煤炭资源的矿权所有人问题。并购的标的物是“矿权”,拟被并购的企业是目标公司,并购的主体是并购意向的发出者。矿权存在瑕疵的情况非常普遍。一是现实中的矿权拥有形式,有的是延续承包来的,有的是租赁的,有的是个人所有,有的是集体所有,有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二是矿业权价款等相关费用交付情况,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是否完整缴纳,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缴纳,是煤矿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矿权价款是可以分期缴纳,并购时矿权价款有可能存在尚未缴清及欠缴滞纳金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揭示,就会为并购后的企业埋下隐患,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三是目标公司存在“李鬼”现象,企业字号与公司字号相同,出资人一致,注册地、办公地相同,容易混淆了真正的“矿权”所有者。因此,并购的标的物到底归谁所有必须搞清楚。

防范措施:一是到当地矿业权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矿权基本情况,是煤矿并购工作不可或缺的风险防范内容。二是到工商部门查询,搞清每个类似目标公司和真正拥有所有权的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三是矿权交易规则,很多地区在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市场时,都会出台一定的限制采矿权交易的政策文件。四是未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企业不能转让矿权,因此在并购项目中,必须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才能掌握相对全面而准备的信息。

三、主体资格“坑”

这里谈的主体资格包括:目标煤矿主体资格,资源开发主体资格,交易主体资格。一是煤矿企业最起码要具备“五证一照”,五证是指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照是指营业执照。如果目标企业证照不全,这样的并购是存在瑕疵的,往往给日后的经营留下隐患。二是开发主体资格。过去是“一个井田多个主体开发”的“有水快流”政策。现在是“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政策。“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前提是“一个矿区只设立一个采矿权”。同时,各地政策在执行中还存在差异,如:山西“一个矿区尽可能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河南省按照“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原则和就近适量的原则,把现有小煤矿分矿区逐一明确兼并重组主体,未参加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必须以协议方式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托管;云南省对于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不能并入开采主体,就是委身于其它开采主体。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的煤矿存在一定的风险。三是交易主体资格。由于拟收购的目标煤矿存在形式不同,可能交易主体也不同。即:有私人煤矿、集体企业煤矿、改制不彻底的国有小煤矿等,可能会因交易的真正负责人混淆不清造成工作中的障碍;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与非国有股并存企业等,可能因真正的出资人不太清楚,无法进行深入的谈判;有的法人就是出资人,有的法人不是出资人,有的出资人又不是实际控制人,很容易让并购者摸不着头脑,“证”和“人”不符,很可能会造成谈判和法律文书失效。在现实中还可能出现股东是交易主体,而企业或公司不是交易主体,两种现象多表现为家族企业和集体企业。交易主体是否具备交易资格,交易主体与标的物是否相对应,交易资格是否存在一定的瑕疵,都将影响谈判和交易行为。

防范措施:一是煤矿企业具备“五证一照”是最起码的要求,否则不予并购;二是开发主体资格,如果具备开发主体资格更好,如果不具备,就要进一步探讨委托管理方与目标煤矿在开发主体资格上的约定;三是交易主体只能是公司化改造后的法人企业。

四、产权不清“坑”

产权的问题是煤矿企业并购工作中最核心的,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目前,第一类产权形式,主要为国有煤矿、集体煤矿及自然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类产权形式,主要是联营煤矿,主要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有国有联营煤矿、集体联营煤矿、国有与集体联营煤矿和其他联营煤矿。第三类产权形式,一些煤矿的实际投资人与工商登记不一致,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存在内在关系;有的煤矿在进行公司改制时,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名称的预核准,而到期后既未延期也未办理正式的工商登记;还有的煤矿股权结构比较杂乱;许多拟并购目标煤矿都存在大型设备登记、入帐不规范,该列入固定资产的不列,该提折旧不提,该报废的不报废,有的设备还没有全部付款、留有陈欠,有的设备借出借入不清晰。这些都导致目标资产产权不规范,很容易产生争议。

防范措施:第一类产权形式的确认依据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备案档案。第二类产权形式,认定其为联营煤矿的主要依据为其营业执照和联营协议。第三类,要理清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关系,理清股权关系及变化过程。无论是那种形式,都要理清资产帐和财务账,账目不清,不要急于并购,即使并购也要考虑未知风险。

五、土地权属“坑”

合法的企业用地一般包括划拨、转让、出让等方式,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型煤矿采用与村集体订立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使用村集体土地,而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合法的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对集体土地的出租行为是严格限制的,擅自租赁集体土地的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并没有土地使用权。在这样的土地上建筑的房屋是没法办理房产证的。尤其是租赁集体的土地,还需要办理征用和出让手续,这是比较困难的,应该特别予以注意。

防范措施:一是并购主体对目标煤矿的土地使用情况应当了解清楚,是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占地纠纷,或者是否存在未缴清的有关用地费用,这些情况都必须一一揭示。二是妥善处理此类土地租赁合同,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有可能与村集体发生冲突,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三是针对土地使用权风险问题,在并购前能够处理的,应当要求目标煤矿业主在并购前处理完毕,短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则应在并购合同中载明将此可能存在的风险,列入原业主向投资主体或并购后目标煤矿的赔偿范围,以此降低或化解因土地问题给并购工作带来的风险。

六、并购方式“坑”

煤炭企业并购,在目前操作实施中,主要方式是收购,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者在适用条件、涉及的主客体、负债风险、税收及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方面均有不同。一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并购,目的是要取得矿权及相关利益,如果选择并购方式不当,或并购方式被属地政策限制,或某种方式禁止取得矿权及相关利益,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并购方式选择要以地方政策为准。二是股权收购,影响最大的是被收购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对外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被收购方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行使。股权并购程序复杂、风险大,除了具备一般的投资风险外,还有自己独特的风险。从实务来看,股权并购更为常见。因此,选择股权并购方式,就是要取得全体股东同意书,并明确股权出售的具体事项。三是资产收购,资产收购一般不会遭受目标企业或然负债的损失,这是资产并购方式最大的特点,也是最大的优点。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知识产权人、租赁权人等。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在股权收购前,并购主体必须调查清楚目标煤矿的债务状况,在资产收购中关注的是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否则可能导致收购协议的无效或权利人主张权利增加相关费用。

七、担保方式“坑”

煤矿企业,特别是中小煤矿,实施采矿权抵押、股东以所持目标企业股份方式担保融资非常普遍,但这些担保方式很可能存在法律瑕疵。一是采矿权抵押。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抵押。但该规定仅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而这两个法律均未明确将采矿权作为抵押财产。因此,采矿权抵押在政策、法律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且采矿权抵押在采矿权价值及评估标准、变现难易程度等存在风险。如果实现了抵押,在并购前必须解除抵押,否则不予并购。二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同时,做过股权质押之后以资产再做抵押是可以的,不过这种情况必需要经过股权质押权人的同意,更不能违反股权质押合同中的相关规定。

八、企业债务“坑”

从现实并购中看,目标煤矿多为小的煤矿企业,而这些小的企业往往财务制度不健全,致使并购主体不好确定目标煤矿到底有多少债务;当聘请专门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并不能全部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并购后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偿还责任。防范措施:一是应重点核查清楚直接影响并购目的实现的重大债务,如欠缴采矿权价款及滞纳金、占用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及移民款等。二是必要税费的缴纳情况。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同一般企业一样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之外,还有一些数额较大的行政性收费需要缴纳。归纳起来主要有: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有些地方还要缴纳地方经济发展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技改预付资金、复垦保证金、环境治理保证金等。对于欠缴的税费,能够及时清结的,要求目标煤矿在并购前及时结清。不能及时清结的,则应从购并交易价款中予以相应扣除。三是为避免目标煤矿隐形债务、或有债务可能对并购后的企业带来风险,并购协议中一般都会确定一个基准日,规定基准日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原出资人承担。甚至可以设定分期付款及担保条款,以化解、控制风险。

九、劳动用工“坑”

多数小煤矿用工并不规范,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各种保险、员工加班费和工资,拖欠工亡人员经济补偿、工伤人员治疗、误工费用和家属生活救济等。这些问题若不解决,直接带入购并后的企业,势必会给新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与用工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核实多种用工形式,对合同工、临时雇佣工、劳务派遣工,甚至个别煤矿因以前国有或集体企业性质,因改制不彻底,存在职工身份置换等等问题逐一核实清楚。二是核清拖欠员工工资、加班费和应缴社会保险,工伤、工亡赔偿不到位情况。三是核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煤矿违规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合法的责任。四是实施煤矿并购时,上述劳动用工问题,并购前能够处理的,尽量要求目标煤矿在并购前处理;不能处理的,在并购协议中约定由目标煤矿的原投资主体承担相关安置与经济补偿责任。必要情况下,还可以采用保证金的形式来防范此风险。

十、技改扩能“坑”

并购目的在于并购后小煤矿的技改扩能,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集约生产。小煤矿出于自身权益考虑,往往夸大自身的生产能力,虚报技改扩能能力,以增加并购的吸引力,来提升交易价格。同时,有可能在技术数据、地质资料、开采状态、周边地质环境上造假。防范措施:并购前必须认真核查拟并购煤矿的技改文件,甚至实地勘察。技改扩能应具备的政府审批文件,如《整合改造优化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环境评价报告书》等。它是一个煤矿实际产能与可提升产能,比较可靠的技术依据资料。不能全面关注技改扩能所需要件,必然产生未来损失。

以上仅是近年来工作实践总结,希望能够给其他同行人员带来借鉴与参考,最大限度防范风险,提高并购效率与质量。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