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环保税的征收确实对企业进行绿色投资起到正向促进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目前看来是微乎其微的。当一个地区环保税的征收标准越高时,这种正向促进的作用将会越大。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环保税还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间。
本文对于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环保税政策,如何建立起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以及如何更好的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投资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逐步提高环保税税率

企业绿色投资的程度和水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反映环保税实施的情况。目前我国环保税的征收对企业绿色投资起到的是正向促进的作用,表明征收环保税的过程中起到的补偿效应是大于挤出效应的。但是根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正向促进作用是较小的。
并且通过分析企业绿色投资的现状可知,我国环保税的实施所起到的作用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由此可见,继续完善我国的环保税政策,能够有助于增加补偿效应,继续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投资,从而达到双管齐下的效果。因此,本文将从环保税的税率、征税范围、征管措施以及环保税税收收入的使用等方面,提出一定的建议,以期在完善环保税政策制度的同时,更好发挥环保税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投资的作用。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环保税对企业进行绿色投资确实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非常有限。并且,通过异质性分析,本文发现对于那些环保税征收标准更高的地区,其对企业进行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大。也就是说,逐步提高我国环保税的税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绿色投资起到促进作用。
我国目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规定了幅度税额,即对于各个省份和地区来说,大气污染物可以在 1.2 元至 12元这个范围内进行调整,而水污染物则可以在 1.4 元至 14 元这个范围内调整。
目前大概有 1/3 的省份和地区适用最低一档税率,这些地区对企业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是比较有限的。
所以,本文认为要想更好的发挥环保税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投资的作用,首先要将环保税的税率逐步提高。就这一方面来说,前期可以阶段性的进行小幅度调整,给予纳税人及相关各方一定的过渡期,并且也可根据调整后的效果来为之后的改革打下基础。
当未来环保税越来越完善时,也可以考虑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幅度税额与此时的价格水平进行挂钩。尽量能反映真实的污染状况,这样也能够更加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矫正负外部性起到更好的作用。
其次,对于适用最低一级标准的省份和地区来说,其应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向中高标准的省份和地区看齐。在逐步扩大环保税促进企业绿色投资作用的同时,也能够在节能减排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本地区的企业。
二、逐步扩大环保税的征税范围
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环保税的征税范围覆盖得并不广,比如丹麦除了对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排放物征税外,同时也对特定零售商品的包装、氯化溶剂和生长促进剂等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品征税。覆盖范围较窄,是我国环保税现存的缺点之一。
当征税的范围不够广时,一方面是环保税很难起到遏制污染行为,矫正负外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对企业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有限。
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造成的污染越来越复杂且多样,所以若仍然局限于现有的征收范围,并不会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投资。况且我国目前的环保税基本上是由排污费平移而来,这四年来的实施情况总结来说就是平稳过渡,要想环保税更好地发挥对污染行为的遏制作用和对企业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就必须进行一定的革新和完善。

短期来说,应逐步将更多的污染物纳入征税范围。如生态环境部就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考虑将 VOCs 纳入征税范围。VOCs 作为大气中形成臭氧和 PM2.5的重要前体物,对其进行防治,是我国当前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任务之一,所以将其纳入环保税的征收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对于应对全球变暖等问题,我们国家也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的做法,根据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来征收附加税,对高碳排放的行为进行遏制。
长期来说,在环保税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可建立起以环保税为核心,其他绿色税种共存的绿色税收体系。
从多个方面入手,发挥税收的作用对污染行为进行多环节的遏制。促使企业树立起“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确价值观,从而主动进行绿色投资,形成企业技术升级、环境污染减少的良好局面。
三、逐步完善征管措施
环保税对企业绿色投资的促进作用不大,除了适用的税率标准较低且征税范围覆盖不够全面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环保税的征管工作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部分企业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可能会出现不准确或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且税务机关可能也无法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对,这就导致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无法做到应收尽收。
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外,还应该加强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持续打通完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系通道。两部门互相配合协作,能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详细核对,尽量保证准确性。比如上海税务部门就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起了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保证了税务部门能够将征收前、征收过程中和征收后的信息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作比对,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征管的效率。
此外,对于计税依据无法确定的企业来说,现存的方法是通过测算或者抽样核定的方法来确定。以上两种方法较为复杂,对于企业来说纳税成本较高,同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征管成本也较高。
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考虑引进专门的机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排污指标体系,尽量简化计税依据的确定过程,降低纳税成本和征管成本。只有一步步优化环保税的征管措施,堵住征管中存在的漏洞,才能保证税务机关应收尽收。
同时,也能促使企业变“被动”为“主动”,更多的在绿色投资,节能减排上下功夫。
四、考虑环保税专款专用制度
在过去征收排污费时,排污费是采取的专款专用制度,即收取的排污费是全部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的。在排污费改环保税后,环保税收入是统收统支,纳入统一预算管理,而环保支出等又由财政统一安排。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支出是远远大于环保税收入的,虽然一方面能够体现近些年来国家对于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视,但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的环保税并未很好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

且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是否应该让环保税适用专款专用制度还存在一定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将环保税纳入统一预算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且能够便于国家统一筹划资金的使用安排,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然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是认为,专款专用制度能够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且能够受到各方的监督。
虽然根据我国目前的预算管理体系,将环保税纳入统一预算管理是情有可原的,能够避免对财政资金的灵活使用形成制约。但是,我们也应该考虑到,环保税作为特定目的税,其作用就在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遏制,并尽可能的对污染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进行矫正。
让环保税专款专用,能够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也能够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形成一个多方共同监督的机制,更好发挥环保税的作用。
因此,在短期内可以继续将环保税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待环保税的各方面改革逐渐趋于完善后,再考虑试行环保税的专款专用制度。
结语
当然,除了严加监管和严格监督以外,相关部门也需要给到进行绿色投资的企业一定的激励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对于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当在财政、税收、价格等方面采取激励政策予以支持,这样才能确保处在压力下的企业有动力进行绿色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