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刑事风险——逃税罪,这样做可免于刑事追诉

核心提示逃税罪很容易理解,即行为人为了不交、少交税而采取了不报、少报收入或者多列开支的行为,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其实本不必如此,有合理、合法的避税、折算办法,咨询、聘请专业的机构、人才操作即可,切忌触碰法律的红线,因小失大;发生法律风险后,一定第一

逃税罪很容易理解,即行为人为了不交、少交税而采取了不报、少报收入或者多列开支的行为,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其实本不必如此,有合理、合法的避税、折算办法,咨询、聘请专业的机构、人才操作即可,切忌触碰法律的红线,因小失大;发生法律风险后,一定第一时间咨询律师、聘请法律顾问,化解、降低风险,本文就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本罪的构成及风险规避。

首先,本罪系故意犯罪,单位及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系纳税人、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数额较大,侵犯我国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次,本案的立案追诉标准:1、隐匿、转移财产逃税,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即可追诉;2、避税、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及记账凭证、在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不交税、虚假纳税申报、骗回已纳税款的,数额达到1万元且占应纳税数额10%即可;3、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逃税数额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数额10%;4、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税数额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数额10%即可追诉。

最后,本罪的高发人群是公司的财务会计经理、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一般单位犯罪,这些人难免会被认定为“授意人、出谋划策人、执行人”,因此前述人员应当提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职业素养。

如《李献明逃避缴纳税款再审刑事判决书》: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1月至10月,被告人李献明系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0月29日,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改制后,又成立了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李献明。2005年11月,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名称变更为湖北洁达清洗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2月,湖北洁达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9年间,该公司主要经营各种设备污垢现场清洗,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以及自有房地产租赁等业务。2003年至2007年间,洁达公司和原荆州市洁达化学清洗实业公司收入总额为7320445.51元,应缴纳税款803413.14元,已缴纳税款357120.63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46292.51元。

另查明,2007年9月11日,原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将被告单位洁达公司、被告人李献明涉嫌逃税案移送公安机关,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李献明于9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先后于同年9月30日、11月1日补缴了税款458069.08元。本案一审重审阶段,洁达公司、李献明均表示认罪,并已缴纳罚金3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洁达公司已按生效判决足额缴纳了判处罚金的剩余部分15万元。

经查,本案税务机关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刑法修正案》尚未出台,但公安机关最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时间均在《刑法修正案》施行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经《刑法修正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鄂刑再1号刑事裁定、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荆州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鄂荆州区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0]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二、申诉单位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罪。三、申诉人李献明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漏税不构成本罪,补缴税款即可。2、虽形成逃税事实,但在税务机关通知补缴后,依法补缴并支付滞纳金的,免于刑事追诉。3、刑事立案后,再补缴税款的,并不当然免除刑事追诉,但后期认罪认罚的,有助于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争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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