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帅锋律师
当面临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时,总会有一些“小聪明之人”,利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藏匿财产,影响企业收入,进而少缴纳或欠缴应纳税款。

违法事实
据某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书显示,税务机关限某公司对2019年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收入于2020年12月14日前据实补申报,2020年12月10日该文书送达。
但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0日和2020年12月11日转账给该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三家企业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舟山市***机械设备经营部、新昌县***商贸有限公司800万、500万、590万,该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更正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形成欠税19470876.60元。
至今未缴纳,
存在明显转移资金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欠缴税款19470876.60元
0.5倍的罚款,共计9735438.30元。
6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京津冀地区逃避缴纳税款 ,后果更严重
在京津冀地区
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所欠税款 ,面临的后果更严重。
根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基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京津冀税务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超过5万元不满10万元的,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视点
纵观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践,很少有直接引用税收征管法第65条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第65条的直接引用,可以打击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利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同时,
也提醒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要及时补缴税款,否则,若藏匿财产将面临更为严重的税务处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