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股东股权质押不再受制于人!

核心提示我国原《担保法》78条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据此解释,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出质,则必须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民法典

我国原《担保法》78条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据此解释,若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出质,则必须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民法典》实施后,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担保法》78条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一同废止。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不再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外第三人质押股权的,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