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进行股权质押,或补充股权质押时,对公司盈余管理有何影响

核心提示与控股股东出售股权相比较,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在质押手中股权进行融资的同时还保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传统担保融资方式存在着很大区别。一方面,由于股权的价值直接决定其所能筹到贷款金额,而行走在低位的股价会使资金融入方处于劣势,因此一般在股权

与控股股东出售股权相比较,

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在质押手中股权进行融资的同时还保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传统担保融资方式存在着很大区别。

一方面,由于股权的价值直接决定其所能筹到贷款金额,而行走在低位的股价会使资金融入方处于劣势,因此一般在股权质押之前,为了使相同数量的股份能够融入更多的资金以实现效用最大化目标,控股股东具有操纵股价的动机。

另一方面,由于股价具有天然的高波动性,债权人会在质押股票的价格下跌至平仓线时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物或资金,否则质权人有权将质押的股票平仓套现,导致出质人丧失股权。

因此为了避免控制权转移风险,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也有强烈的操纵股价的动机。

在股权质押中,质押品的价值一般根据资本市场上被质押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若股价下跌至预警线或平仓线,资金融入方又希望继续持有股票、不想失去对公司的控股权,就不得不采取补充质押的方式来维持融资。

然而,如果继续以增加股票质押的方式补充质押,

补充股权质押后出质股东被质押股份进一步增多,将面临更大的控制权转移风险。

比如原本每股1元的股票只需质押10股就能获得4元的贷款,现在由于股价下跌到0.5元,质押物价值缩水至5元,低于质权人的预警线6元,被要求提供质押物来补齐价值缺口。

假如股东仍以股权进行补充质押,于是出质人不得不至少再加2股进行补仓,至此被质押份额占股东持股总份额的比例大幅提升,要是股价再次下跌至平仓线,且出质人再无力补仓,

那么控股股东原本质押的股份将会被处置,从而使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大幅下降,最终导致股东控制权被转移。

因此控股股东补充股权质押后,被质押股份的进一步扩大将导致其避险行为进一步放大,控股股东会有更强的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股价操纵。

由于上市公司对于盈余管理程度和方式的选择是对公司内外部环境权衡后的结果,是随着内外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而非从一而终的过程,因此补充股权质押后股东对于盈余的操纵程度和方式,随内外部环境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根据国内外对盈余管理的运用后发现,盈余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真实盈余管理,通过构建真实的经济活动来调整当期收益,它不仅改变各期之间的盈余分布,也影响整体盈余水平与现金流量。

另一种是应计盈余管理,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采用会计估计或会计政策变更的方法来调整当期收益。一般来说,它只改变不同时期的收益分配,不影响企业的总收益和现金流量。

目前多数研究只关注股权质押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未对补充股权质押与盈余管理关系进行过探讨,且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偏好于某一种盈余管理方式,忽略了应计盈余操控和真实盈余操纵手段往往是组合发生的。

如果孤立地探讨某一种盈余管理方式,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偏颇和不完整。因此,要了解盈余管理的全貌,必须结合这两种盈余管理行为进行分析。

01补充股权质押、外部监管与应计盈余管理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具有适用对象广泛、公示效力明显、贷款成本低、时间短等优势,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

对于具有强烈资金需求的企业而言,股权质押融资方式在不影响控制权的情况就可迅速获取债权人的放款。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一个核心风险,即股票天然的价值波动性。

当股价跌至平仓线时,为保障质权人权益,出质人会被要求补充股权质押或追加担保物,这将增大出质人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

补充股权质押作为股权质押后一种特殊的补救行为,其披露往往会引发资本市场的重点关注,包括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潜在的投资者,同时质权人作为直接利益方还会采取更加严格的外部监督。

在股权质押融资方式中,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质权人作为债务契约的债权人一方会加强对质押品质量与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高度关注,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

而债权人又是受到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处于劣势的一方,他们大多都只能通过质押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信息来判断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于是证监会规定了预警线及平仓线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其目的在于当股价下跌至预警线或平仓线时,提醒利益相关者出质人可能面临着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此时,质权人应当警惕并捍卫自己的权利,要求出质股东补齐质押物。尽管这时出质人能够按要求补充股权质押,

但股价的走势仍然是变化莫测的,谁也不能保证当下一次股价下跌时,出质人还能否按照约定及时补充质押物。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质权人在出质股东补充质押后会进一步加强对于质押标的的监管,一旦出现异常便可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因此,随着股价下跌后控股股东被要求补仓,补充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所面临的质权人监督将更加严格,控股股东通过操纵应计盈余来抬高股价以规避风险的行为将受到影响。

由于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会计弹性有效性的制约,当期的应计操纵范围会受到前期应计盈余管理程度的限制,因此相较于构建真实活动的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方式更容易透过财务报表被发现。

另一方面,随着财务准则与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

外部审计能够识别出企业的可操控性应计额,导致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加大。

如此看来,由于应计性盈余管理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的监管环境,补充股权质押行为会导致外部监管更加严格,企业实施应计性盈余管理的成本和风险更高,因此控股股东采取应计盈余操控股价的可能性变小。

随着补充股权质押行为的发生,无论是外部审计还是质权人对于上市公司的防控与监管力度都会加强,因此控股股东补充股权质押后严格的外部监管会抑制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行为。

基于以上,控股股东补充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应计盈余管理程度更低。

02补充股权质押、控制权转移风险与真实盈余管理

虽然外部监管环境会抑制补充股权质押期间的企业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但控股股东为规避控制权转移风险,想方设法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仍然存在。

这点体现在补充股权质押期间,当股价再次大幅下跌以至于达不到金融机构设置的警戒线,甚至触及平仓线时,

若借款人无力偿还或再次补仓,债权人会采取强制平仓的方式,抛售所有质押的股权以收回贷款。

此时股东会丧失比补充股权质押前更多份额的股权,面临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也更大。不仅如此,股权质押协议还规定,当质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欠款时,抛售股权与欠款间的差额部分还须由出质人补齐。

另一方面,对于质权人来说,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关系到出借资金的风险保证程度,良好的经营业绩表示债权人有足够的实力偿还债务,可以降低质权人的坏账风险。

控股股东补充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对上市公司的贷后管理更加严格,如果上市公司业绩表现出一丁点无法偿还贷款的迹象,金融机构可能随时会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出质人为迎合贷后监管要求也存在调高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在这种情况下,隐蔽性更强的真实盈余管理在面对更广泛和严格的外部监督来说是最好的选择。

因此在两种盈余管理方式的运用中,为了避免控制权转移风险以及偿债风险,补充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会选择更为隐蔽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导致补充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更高。

由此可知,控股股东补充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真实盈余管理程度更高。

03补充股权质押、管理层持股与盈余管理

目前对于经济后果的分析多数都单纯停留在股权质押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上面,且大多都还停留在控股股东角色层面,忽视了在盈余管理过程中管理层这一执行角色的重要性。

如今,

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都已在公司内部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由于管理层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取决于自身利益的思考,这种自身利益主要来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间两权分离下的股权激励和高管薪酬,而在股权质押融资模式中,控股股东对于盈余管理的操纵又离不开管理层的执行。

因此管理层利益与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密不可分。

尽管对管理者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他们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但要想达到管理者行为与股东利益方向一致这种理想状态,前提是会计盈余信息能够真实、恰当地反映公司业绩,从而消除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控股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形成,

双方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委托方与代理方对公司信息的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

因此,股权激励在赋予管理层股权的同时,也给予了其寻求私人利益的机会。管理层持股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进一步增强,打破了原有公司股东、高管与外部监督者三者之间的权力制衡。

虽然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者本身也有能力进行盈余管理,但股权激励会使他们更有动机为实现自身利益,违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进行盈余操纵。

因此管理层在企业里拥有实际控制权后,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有条件也有动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盈余操控。

尽管真实盈余管理在形式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可以帮助控股股东在补充股权质押期间防止控制权转移。

但由于其是通过构建真实的交易活动来完成对于盈余的操控,可能会偏离业务活动的正常时间和方案,甚至偏离公司战略方向,有损于未来期间的会计业绩,这会对管理层的自身利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管理层作为公司战略的执行者清楚地知道操纵真实盈余管理将不利于自身长远的职业发展,

因此管理层操纵真实性盈余管理活动获取私利的倾向或多或少会受到抑制。

而在同样的条件下,只改变分布期间而不涉及长期决策的应计盈余管理对企业价值的损害程度比真实盈余管理更小,管理层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持股后出于“契约动机”转而进行应计盈余管理的动机就相对增强,因此管理层持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补充股权质押期间外部监督对应计盈余管理的抑制效应。

为了在股票市场获取私利,管理层持股比例对应计盈余管理与补充股权质押的相关关系起到了负向调节作用,即控股股东补充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越倾向于采用应计盈余管理来操纵盈余。

基于以上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控股股东补充股权质押与应计盈余管理的负相关关系越弱,

但对补充股权质押与真实盈余管理关系无显著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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