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最早成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是新疆首批改制科研单位并于2009年重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上市时间为2011年1月7日。
在完成股份制改革之后,周卫华成为新研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企业性质也转变为民营企业。

该企业是我国代表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主要开展中高端农业机械的研究与设计工作,如今对农牧机械从研发到销售全面进行发展。
股权质押对控制权与现金权的影响
股权质押行为不仅标志着大股东股权处置权的转移,也意味着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发生了分离,使得控制权超出现金流权。
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股权质押的同时也意味着以股权所对应的收益权为代价换取所需的现金流,从而由质权人享有质押股权相对应的未来收益权,使得股东当前股权收益小于其股权所对应的控制权。
这种行为把相应经济收益转给质权人的同时,也将风险转嫁他人,但是其控制权依然没有变化。
若是股权质押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则将为大股东带来超额利益,产生一种既得利益高于其股权损失的可能,这就使得大股东表现出显著的倾向性行为,通过这一方式侵占其他股东利益。
这种行为也不会影响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为其提供了一种额外的谋利机会。
研究结果表明,当股东现金流权显著差异于控制权时,股东将表现出更加显著的侵占他人利益的动机。
也就是说,
上述权利的分离为大股东非法侵占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并以自身控制权为基础开展具体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甚至将公司整体利益转化为个人私有利益。
新研股份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的停牌期间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卫华质押了近六成股权。
据了解,
周卫华持有2.31亿股,其在公司的股份占比超过15%,他进行股权质押的股份累计数量占比接近九成,超过他所持有的新研股份的一半。而第二大股东韩华,则是将持有的股权几乎全部质押。
韩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24亿股,在公司总股本中占比8.32%,他所质押的股份数累计为1.21亿股,接近其所持有股份的全部。
除了周卫华和韩华这两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其他股东对所持有的股份也进行了质押,而且比例都不低。
因为新研股份的大股东在短期内多次质押新研股份的股权,致使占股权比例近24%的股份外流,
造成现金流权同控制权呈现出非常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对大股东形成了巨大吸引,使得表现出更加显著的侵权风险。
两权分离引起的代理问题
一、披露问题
股权质押必然导致不同程度的现金流权、控制权不对等问题。
在不影响大股东对企业控制能力的同时,也将实现其收益风险的有效转移,产生既降低风险又获得更多短期收益的效果,从而成为一种对大股东利益非常有利的行为,为大股东控制企业经营、侵占其他相关者利益的行为创造了有利环境,导致他人合法利益受损的后果。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只能尽最大努力、耗费更多的成本开展外部监督工作,对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避免出现自身权益被侵占的问题,从而保障自身利益。

具体到新研股份,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大股东周卫华等个人股东和债权人以及中小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以及新研股份和债权人的代理问题,代理成本的高涨也损害了多方的利益。
自2018年以来,新研股份股权质押行为就出现了3次,
其中既包含了对公司有利的关联方担保,也不可避免的存在满足大股东私利需求的情形。
虽然表面上看只是单纯的第三方担保行为,但是实际情况怎样外部投资人根本无从得知,难以对相关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行为创造了条件。
根据已有的信息披露结果,在股权质押问题上,新研股份仅披露了出质人、质权人、质押标的、累计质押规模等数据信息,并未明确说明所得资金的实际用途,而是简单的表述为“用于流动资金”。
这就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质押融资所得资金的实际用途,无法确定资金投入于企业经营还是另做他用。此外,公司财务年报也未具体说明大规模股权质押的问题,导致投资者在公司做出正式公告之后才获知股权大规模质押的情形。
这种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
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导致了其投资决策的重大风险,严重危害了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大股东利益侵占
若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将上市公司作为其获取大额资金的工具,那么必然会造成上市公司财务费用上升、财务风险上升的严重后果,同时也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更多的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
财务报告表明,在2014年到2018年之间,
新研股份呈现出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急速增加的特点,而财务费用的增长速度与幅度最为显著。
关于这一问题,公司具体解释为出现了比较集中的融资项目本息兑付问题,从而使得年度利息支出显著上升,既借款费用增多是财务费用上升的原因所在。
但是实际结果是大股东通过融资行为套取了大量资金,而
其他利益相关者却要承担相应的利益后果,对于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虽然从管理制度上看,新研股份具备比较完善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但是在大股东的控制和干预下,这一内部治理机制的实际实施效果却难以保证,导致大股东行为缺乏约束和制约,严重影响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大股东谋私侵占其他人利益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将相关风险转移给其他股东。
股权质押与控制权转移风险
基于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国有上市公司、民营上市公司是最主要的参与主体,也使得不同性质上市公司之间呈现出巨大差异。
相较而言,国有上市公司具有实力雄厚、资金充足、风险抵御能力高等优势,因此更容易从资本市场中获得所需资金。而民营企业则在融资方面表现出显著劣势,存在融资难度大、融资成本高、融资能力不足等问题。
在常规途径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工具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股权质押这一新型融资方式既与我国金融政策相统一,同时也能积极有效地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因此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具体到风险问题,
股权质押大多以大股东行为为主要表现,使得大股东在成为股权质押行为主体同时也加大了其财务杠杆风险。
一旦出现流动性问题,必然影响其履约能力,从而导致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而质权人往往不具备专业的运营管理能力,无法充分保证股权所对应收益权的实现,并且会导致企业运营出现问题。

如果没有给中小股东合理及时地解释,会导致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对公司的信息了解并不完全一致,
导致中小股东等相关利益人对公司的前景愈发悲观,产生抛售危机。
新研股份大股东从 2014 年以来,对其所持有的股权频繁进行质押,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发展趋势,质押次数不断增加,质押规模也不断扩大。
这一行为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市场风险的上升,迫使其利用手中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风险转移避免自身损失。而转移的结果就是由质权人、其他投资者成为风险的承担者,严重损害了后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市场信心,导致其股票市场价格不断下挫。
新研股份始终表现出较高的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股价持续下跌必然导致风险不断扩大。
当大股东缺乏保证能力时,即出质人没有追加保证金,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人有处理质物的权利,可以进行司法拍卖,也可以进行打折出卖,股权有可能转移到别人手里,从而导致大股东丧失公司的控制权,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出售新研股份的股票成为风险控制的唯一手段,大规模的出售行为也进一步加重了股票价格下跌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