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股权质押风险,企业、相关单位该如何应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股权质押作为新型的杠杆融资工具也随之兴起,同时伴随着“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和“质押比例过高”的现象。
截止2020年年末,我国资本市场上选择股权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上市公司共有2632家,质押股权市值金额达到了近4.32万亿元,质押股数达到了4865亿。

但同时,
股权质押的兴起也给资本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在2018年强监管、去杠杆的政策背景下,股票价格大幅下降触及平仓线,多家公司面临股权质押爆仓的可能,其中的风险引发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关注和担忧。
基于此来看,在面对股权质押风险时,企业及相关单位该如何防范风险?
控制质押比率降低财务风险
满额股权质押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财务风险。
一方面,在强监管、去杠杆的政策背景下,市场流动性趋紧股票指数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公司股价在短时间内极易触及平仓线,满额股权质押会加剧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压力,若实际控制人无法及时筹集到相应的抵押补充物,则通常会抛售资产、违规担保或者关联方交易获取资金。
另一方面,满额股权质押会加剧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两权分离,并藉由此加剧代理问题和掏空问题,实际控制人可通过股权质押提前将存量股权资产变现,损害公司未来发展机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结合我国当前情况来看,限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比例和频率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仍是空白状态,我们应当看到通过法律法规来制约股权质押相关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该项措施能够防止控股股东提前卷钱跑路,同时抑制控股股东自我交易、过度投资以及对中小股东进行剥夺的动机与行为。
因此,
立法机关应当联合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比例和评率,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性,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在质押比例上,应当分别规定实际控制人单次质押和累计质押的比例,可从个人所持有的股份总额和上市公司总股本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在质押频率上,应当规定实际控制人相同一笔质押业务到期日与再次质押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以防范“循环质押”的过度滥用。
最后,针对违反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给予一定期限的禁止入市处罚甚至终身禁止入市。
通过以上这些措施,才能在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时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并且降低公司两权分离的程度,减少代理成本,
降低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进行隧道挖掘的动机与行为。
限制股东股权质押后控制权
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在2018年以后持续非经营性侵占东方海洋公司的资金,究其原因是虽然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已出质,但并未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造成影响,出质人仅仅只是收取相关的股息红利。

实际控制人虽然将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抵押,但依然是股权的所有人,质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仅能够收取相关的衍生孳息物,并不能影响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中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因此,为了有效防范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后的道德风险和代理问题,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后的控制权和表决权进行约束和限制,不仅能够降低两权分离的程度,又能防止实际控制人在股权质押后利用控制权寻求控制权私利。
当实际控制人将自身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应当以一定比例进行折算,并以此为依据作为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时的表决权与控制权。
如此一来,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在股权质押后一同被稀释,减少了两权分离和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不仅能够使经营者在进行相关财务杠杆操作时谨慎小心,而且还能防范其后的剥夺问题,减少我国资本市场上杠杆率过高、股权质押业务频繁办理的现象。
完善上市股权质押信息披露
以往上市公司的公告披露信息非常有限,而且还时常出现公司公告披露的信息与与中登网、数据库中找到的质押数量不一致,以及无法找到每笔股权质押业务的解除公告,最终每笔股权质押业务是到期自动解除还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进行协商延期亦不得而知。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权质押相关信息时往往过于简单,远未能做到让监管部门和外部投资者了解清楚的地步。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规章,我国上交所在2015年年末颁布的《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对原有的股份质押公告内容和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公司倘若控制权发生了非正常转移,还应当进一步披露相关的信息。
该办法进一步减少了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外部监管机构及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股权质押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尽管在机制方面进行了完善,但是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并未完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质押的资金流向信息仅以“公司运营所需”、“投资所需”等理由草草了事,资金状况和偿债能力亦是如此,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真实动因并不能为外界所知,亦无法得知资金去向和公司的真实偿还能力。
因此,监管部门应当联合交易所推动建设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信息披露机制,加大股权质押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强制要求披露取得资金的真实动向和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前者例如所投资的项目、相关的银行转账对账单流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意见等等,后者例如当年截止公告日的净利润、净现金流流入、营业收入、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等等。
唯有如此,
监管部门和外界投资者才能掌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真实情况,对相关风险进行计量,并且防范实际控制人的掏空行为。
健全股权质押相关监督机制
股权质押能为控股股东和企业带来充足的流动资金,但是同时也会加剧两权分离和代理问题。一方面,要预防控股股东凭借股权质押换取大量现金,凭借控制权优势谋取优势,通过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方式谋取私利,损害公司长远发展前景;

另一方面,
更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的监管,东方海洋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曾想凭借股权质押提供的资金布局健康产业,帮助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但是在控制权风险凸显后转而开始实行掏空行为,造成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恶化,成为证券会公开谴责的反面对象。
因此,监管部门和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后的经营情况变化,关注维度有宏观层面的行业发展前景、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微观层面的经营业绩、财务指标、股权结构变化等等。
对于其中的一些上市公司要采取特殊关注,比如股权质押比例满额、循环质押频繁往复、股价近期波动价格较大等上市公司,当发现公司经营绩效和存财务状况在重大异常情况,需要及时向上市公司发放问询函,必要时约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排除由于行业政策变化、基本面恶化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异常变动之后,若公司相关高层管理人员还未能给出具有说服力的合理理由,证监会和作为合约对手方的金融机构应当联合出动,将质押股权悉数退回给实际控制人,并且责令一定期限内禁止相关的业务活动行为。
在监管部门强有力且有效的监管下,无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出于何种动机进行股权质押,均无法以损害公司价值为前提掏空上市公司资源和中小股东利益,如此一来,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更加科学稳健且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