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来看,政府监管在其中,存在什么问题

核心提示随着网络借贷的兴起,中银消费金融的业务主要分为线下和线上。其中,中银消费金融的线下业务主要为传统的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由区域中心的线下渠道来进行。截至2019年末,中银消费金融的一级区域中心数量已经增至26家。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猛加速,

随着网络借贷的兴起,中银消费金融的业务主要分为线下和线上。其中,中银消费金融的线下业务主要为传统的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由区域中心的线下渠道来进行。

截至2019年末,中银消费金融的一级区域中心数量已经增至26家。

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猛加速,同时互联网获客能力的不断增强,中银消费金融的区域中心的未来发展将转向以增加盈利及提高质量,不再限于业务扩张。近年来,中银消费金融不但细化自身业务,希望可以通过扁平化管理来提高效率产出,从而提升现有的经营能力。

中银消费金融的网上业务,简单来说就是所有经过互联网进行的消费金融业务,主要是由其互联网财务部所负责。近年来,中银消费金融不断创新其线上金融产品。例如推出“小额贷款”系列产品以及成立“中银消费钱包”平台等。

随后,中银消费金融还推出“信用启航”和“微税贷”这两种产品,并和其渠道商合作推出“圆周率分期”等产品,更和新浪等新媒体合作发布“新易贷分期”等产品。因此,中银消费金融的网上金融业务发展非常快。

基于此,将通过中银消费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来看网络借贷风险的政府监管问题。

政府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首先,中银消费金融在网络借贷的竞争优势并不突出。通过上面对中银消费金融产品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产品定价较高。

例如根据中银消费金融的2018年财务资料显示,

有抵押贷款利率为15%以上,无抵押信用贷利率为18%以上,但同期同行业的利率保持在11%-13%。由此可推断,中银消费金融的产品并没有价格优势,其产品定价高于行业水平,这估计是和其前期需要铺设销售网点设施,应用撇脂定价法而导致的。

但是随着网络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网络借贷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大部分网络借贷机构必然采取低利率方式来吸引客户和占领市场。因此,中银消费金融的定价过高的问题,可能将导致其大批客户流失。

另外,高定价需要有与之配套的高质素服务。

然而中银消费金融的服务仅仅停留在发放贷款上,没有任何与高定价关的配套服务。由此可见,中银消费金融的服务延伸无法与之高定价相匹配,其竞争优势并不存在。其次,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竞争是十分激烈的。

如今,我国的网络借贷的参与机构或者企业十分多,同时相关的网络借贷产品也十分多。尽管近年来,政府监管部门多次提出要整顿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引导网络借贷平台退出或者转型,网络借贷现有平台数量也在不断下降。

根据网贷之家的《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截止2019年12月31日

,网络借贷还在正常运作平台一共剩下343家。

据不完全统计,单单在2019年,退出网络借贷的平台数量有732家,部分待收规模上百亿的网络借贷平台也准备选择转型或者退出。随着这些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其他金融机构却开始通过不同方式,或多或少的开始进入网络借贷行业。

例如不同地区的城市银行,陆续推出信用卡分期支付旅游以及装修等业务,这是涉及到网络借贷的消费贷的相关业务;例如蚂蚁金服也推出产品“蚂蚁花呗”,从这里切入网络借贷循环贷业务;例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陆续推出居民个人资金借贷业务,这是涉及到网络借贷的现金贷的相关业务。

由此可见,网络借贷市场的竞争依旧十分激烈。最后,合规性是中银消费金融在以后网络借贷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优势。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在2018年刚刚经历了一波爆雷热潮,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监管网络借贷行业,推出175号文,并强调必须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

政府的175号文奠定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基调:推动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引导部分机构转型。此后,政府陆续出台的多份文件及多次会议都表达了政府对于网络借贷的整治总方针。

从2019年初政府要求网络借贷平台自查与行政核查,到2019年10月政府推出的六省市监管试点,再到2019年12月央行支持北京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关于网络借贷合规性文件以及措施的出台,恰恰给了少数合规网络借贷平台以及机构坚持下来的信心。

随着银保监会的52号文《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公布,再次明确:必须继续深入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让不合规网络借贷机构良性退出。这正是我国未来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向。

其实,对于金融相关产业,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约束都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目前网络借贷业务在我国属于法律监管空白地带。至今,我国依旧缺乏针对网络借贷风险应对,针对网络借贷的完整法律法规都一直无法出台,更不要提一个完善的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体系。

虽然,政府或者相关监管部门所出台的相关法律体系会对网络借贷的现有业务产生一定的束缚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规范网络借贷行业以及保护网络借贷借款人和被借款人的相关利益。

可惜的是,我国虽然开始对网络借贷交易平台进行一定的监管,但是相应的法律条文一直无法出台。

鉴于网络借贷是一种凭借互联网完成交易的模式,但是其交易方式实际上类似以往的民间借贷,因此在网络借贷出现的初期,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是采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

由于网络借贷的虚拟性、风险高等特殊特征,传统法律法规无法对网络借贷进行有效监管,导致这个时期政府监管是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

当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发现这个致命问题后,开始做出政策性调整,针对网络借贷联合银监会、公安部、互联网信息部等多部门共同制定了针对网络借贷的相关管理办法。

至今,这些管理办法已经实行五年,现已取得一定成效。根据《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2019年网络借贷成交量下降到9649亿元,是近五年的新低。随着成交量下降,网络借贷的贷款余额同步下降,2019年网络借贷贷款余额下降4915.9亿元,同比下降约37.7%。

可惜的是,目前针对网络借贷管理,我国政府所颁布的管理制度以及约束措施等只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形成法律的最终形式。但是,鉴于我国对网络借贷监管处于摸索阶段,这些管理制度以及约束措施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但是,

政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体系缺乏法律体系支持,也缺乏比较硬性的规定,所以我国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不少难以避免的漏洞,相关监管部门需要提高警惕,不断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政府监管边界模糊不清

首先,随着网络借贷市场发展以及近年网络借贷相关政策的出台,近些年中银消费金融的业务得以迅速扩展,其营业收入总体是保持增加的。

根据中银消费金融近五年公布的业绩显示,2015年-2019年其净利润分别为2.07亿元、5.02亿元、13.77亿元、5.65亿元、6.59亿元。由此可见,中银消费金融在2015-2017年之间,其净利润表现良好,且持续增加,但是2018年其净利润大幅下滑。

其原因主要是2018年网络借贷和经济环境的整体形势不乐观,严重影响到网络借贷的整体业绩。

其次,越来越多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涌入网络借贷市场,市场份额争夺情况十分激烈。还有2018年银保监会加大对网络借贷机构的业务审查,因此中银消费金融的业务拓展速度出现减缓。

在2019年,中银消费金融的净利润开始再次出现较明显增加。尽管其净利润保持增加总趋势,但中银消费金融的坏账也在不断增长。根据中银消费金融2019年的业绩数据显示,其坏账率上升至3.06%。而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网络借贷行业的坏账率平均水平约4.11%。这表明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业务风险不低。

其次,我国网络借贷业务发展已有好些年,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网络借贷产业总体依旧存在门槛偏低、监管不力、标准混乱等问题。尽管从网络借贷行业诞生以来,开始有相关学者对其风险进行研究。

例如黄冠中提出的网络借贷追根溯源就是金融业务的一种,不过结合现有的互联网技术,使得传统金融业务打破以往的时间以及空间等限制,通过网络进行自主性交易。

由此可见,网络借贷业务比以往金融业务更加丰富,不但具备了融资以及理财等基础服务,同时还延伸出了一个新型的网络借贷市场。随着网络借贷行业风险的逐渐得到控制,国家开始加强对网络借贷的支持力度。

根据我国现有制度,对于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即央行,直接受我国国务院领导,对我国网络借贷的风险以及发展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各种有针对性的政策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监管。可以说,央行对于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稳定起到十分关键的管理作用。

其次,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我国政府授权,专门针对我国包括网络借贷行业在内的金融公司、各级银行以及非金融公司等进行监督,有效保障着我国网络借贷相关产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目前已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但是基于网络借贷产业是近年来突然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目前暂时未有明确规定具体相关部门转职管理。在几年来缺乏监管的情况下,网络借贷行业内部滋生出不少问题,也凸显出不少有待修订的法律漏洞。

现阶段,网络借贷发展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未经有关法律规范或者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网络借贷机构通过其准入门槛低的特性,肆意发展相关业务,甚至将网络借贷业务延伸到我国监管有关部门暂时还无法监管的领域。

这种情况,导致网络借贷机构不断衍生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从而获取暴利,这无疑给我国网络借贷的政府监管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我国网络借贷监管体系本身不健全,法律的灰色地带或者相关漏洞的出现是难以阻止的。

而不少非法网络借贷机构正是利用这些法律漏洞,提供非法的网络借贷业务,进而损害借款人及被借款人的利益。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客户进行非法的资金收集,当收集到一定资金后,这些网络借贷平台会做出携款潜逃等行为。

目前,对于这类情况,我国有关监管部门暂时无法利用现有法律对其进行制裁。基于目前对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边界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我国政府的监管难度被大大增加。

披露制度存在监管漏洞

中银消费金融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相对比较单一,其内部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需要不断加强。纵使中银消费金融的管理层比较重视风险监控,可是基层员工却不一定会将公司的风险制度落到实处。

针对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业务进行走访调研,发现和一般网络借贷公司相比,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业务结构比较简单。针对网络借贷的各类风险,中银消费金融的重点在于信用风险管控。

通过进一步分析当前中银消费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其缺乏对应的制度或者规定,同时缺乏对信用风险的度量以及汇总管理。同时,中银消费金融目前比较关注的是信用风险,而对其他风险的关注程度偏低。

事实上,网络借贷风险之间是存在联系的,但目前中银消费金融未建立针对所有风险的统一处理机制。由此可见,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风险管控并没有完全延伸到公司业务及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中银消费金融是快速发展中的新型网络借贷公司,其规模及指标都暂时未满足上市条件,因此中银消费金融是不需要对外公开其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的。经营具体情况的不公开,中银消费金融就无法接受市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监管,这不利于中银消费金融的持续经营与未来发展。

目前,中银消费金融业绩情况都是通过其上市公司的股东进行相关披露而已,因此其对外披露的内容十分有限。从现有监管层面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对于网络借贷机构的整体要求不高,因此,

中银消费金融的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种种不足。

不但被披露信息的全面性与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社会大众无法对其进行监督,而且政府监管部门至今未出台针对网络借贷的明确监管指标,导致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业务的监管都是依赖于其自身,缺乏第三方监管,这对中银消费金融的未来发展不利。

如今,我国网络借贷存在多种运作方式,例如众筹、互联网理财以及现金贷等。但是网络借贷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交易透明度偏低、交易信息真实性无法保证。

在网络借贷中,往往只对借款金额、还款方式以及期限等有所规定,但没有规定信息登记的真实性、借款人信用评估标准等,而其他更深层次信息例如借款理由之类的都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见,我国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中,相关披露制度存在漏洞。

征信管理机制不完善

首先,根据风险治理理论,要对网络借贷风险进行管理,必须从识别风险开始,然后计量风险和检测风险,最后才可以控制风险。

中银消费金融根据风险管理流程对网络借贷风险进行管理,但其风险管理流程还需要不断完善。首先从风险识别来看,中银消费金融的客户定位比较单一,目标客户信用质量受其收入影响较大。

一般来说,收入较高的客户,其信用评级应该比较高。目前,中银消费金融网络借贷的目标客户主要都是中低收入群体。这类收入人群的主要特点在于其收入有限,其收入水平决定了其还款能力。

因此,一旦这类人群生病或者发生特殊资金需求的话,便会将其资金先用掉,忽视应还借款。如今,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业务主要通过信用模式进行,申请门槛偏低,无担保且无抵质押。因此,很符合这类收入人群的资金需求。

但是资金额度偏少且无抵押担保,在一定程度可以减轻客户还款压力,但过轻的还款压力导致这类客户存在忽视还款的可能性,这样将无意中提高网络借贷风险产生的机率。截止目前,

我国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有建立,因此我国征信体系还是处于不健全状态。

在现实社会上,信用缺失以及信息欺诈等不良社会问题依旧存在,这些社会现象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自身信用的重视程度,很不看重自身的信用。中银消费金融为了更好地控制网络借贷风险,多年来一直尝试构建符合网络借贷业务的信用评分模型,虽然已取得不少成效,但是同样存在不少问题。

其关键原因在于,

网络借贷风险的信用评分模型需要基于大量的真实数据作为基础,只有当数据准确无误,才可以确保信用评分模型的有效性。可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一直处于构建过程中,征信管理机制不完善,数据无法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导致中银消费金融的信用评分模型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其次,网络借贷一般开始流行的地区都是市场化程度较深、经济发展较快、当地民众具有一定理财以及信用意识等。中银消费金融如今深耕三四线城市,其面临的环境与以往大不相同,这些城市的消费水平、消费意识以及信用意识等方面肯定存在不足。

一方面,如果中银消费金融的营销手段不当或者产品利率过高的话,其营销效果肯定不如意。另一方面,鉴于当地民众比较缺乏信用意识,我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又迟迟未完善,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风险将会相应比较高。

最后,目前中银消费金融为了应对网络借贷风险其取得有关征信的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一是中银消费金融自建征信体系,但是这种征信方式的效率不高,且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具有一定主观性,其征信效果有限。

二是中银消费金融还和其他征信公司合作,例如深圳前海征信、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等,从这些征信公司获得部分关于客户的相关数据。

但是由于个人征信在我国处于未成熟阶段,其征信结果也存在不准确性。

由此可见,中银消费金融目前的征信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

但是其关键在于,我国缺乏一个统一且健全的征信体系及管理机制,同时网络借贷行业缺乏黑名单共享机制,不但导致中银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风险的长期存在,而且导致政府监管无法准确追踪并及时解决网络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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