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普通借贷关系比较容易界定。而夫 妻间的借贷好像掺杂了更多的东西,不知该如何判断。大部分人认为,夫 妻之间的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出现夫妻之间发生借款,还 打了借条,两人离婚后这笔钱是否能按照普通借贷关系要回呢?
案例

原告任某 与被告刘某 是夫妻关系。2016 年, 双 方经人介绍相识, 并于同年 12 月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发生矛盾, 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2018 年 6 月,刘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任某借款 30 万元,并 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该笔借款于 2019 年 12 月 1 日 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 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 被告均拒绝还款。 为此,原告将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的借款发 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任某和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所写的借条是夫妻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夫妻之间部分财产归属作了书面的约定,其 内容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判决被告刘 某偿还原告任某欠款 30 万元。
张明英律师说法
法律上没有禁止实行夫妻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夫妻之间进行借款。在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前面说的共同所有制,另一 种是约定财产制。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都处于共有状态,很少有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但夫妻之间也可以订立借款协议并成立借贷关系。
只不过夫妻间的借贷关系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夫妻之间借贷 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那么所谓 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第二种,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 人事务,那夫妻之间应当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只不过根据共同财 产和个人财产,出现所借款项部分返还和全部返还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