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行业投融资丨娱乐产业融资模式及合规性法律问题

核心提示娱乐产业作为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人才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发展自始至终离不开融资需求。在美国,娱乐公司经过三十年并购重组,如今的好莱坞电影产业呈现六大电影公司与独立制片公司,艺人经纪公司等共存的局面。其中,美国六大电影公司的常

娱乐产业作为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人才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发展自始至终离不开融资需求。在美国,娱乐公司经过三十年并购重组,如今的好莱坞电影产业呈现六大电影公司与独立制片公司,艺人经纪公司等共存的局面。其中,美国六大电影公司的常用融资模式包括自产自销、制作-融资-发行、合拍等;而独立制片公司主要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海外预售融资、银行贷款、完片担保、税收优惠政策、广告商赞助、底片采购融资、差额贷款、私募发行等。

目前我国电影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风险投资、政府投资、版权预售和广告投放收入等渠道,融资渠道初步呈现多元化。下面,文娱行业投融资律师封跃平律师对娱乐产业主要融资模式项目作品融资与股权融资进行分析,并就该融资模式的合规性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娱乐产业常用融资模式:项目作品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完片担保、版权预售和广告投放收入、底片采购融资、差额贷款等模式。

目前我国娱乐产业采用项目作品融资取得一定成功,并积累了大量经验。如以电影公司已发行电影版权作为质押物品向银行贷款,深圳发展银行就曾为《夜宴》提供5000万元贷款;“卖片花”预售融资,《夜宴》、《墨攻》、《梅兰芳》在日本的预售融资就达到500万、350万、300万美元。

但对于采用项目作品融资,目前存在融资渠道不完善且集中度高、缺乏作品价值预评估专业机构和担保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要积极做好娱乐项目作品价值的预估,加强娱乐作品专业评估机构专业性,完善娱乐作品相关评估规则;同时要积极培育专业化的担保性中介机构,提高我国现有介入版权质押贷款的担保公司的专业性,加大项目作品融资成功率。另外建议扩大对《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范围,允许娱乐作品版权和相关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对象,为娱乐公司前期融资提供方便。

娱乐产业融资的另一种重要模式:股权融资,主要包括私募融资、上市融资等模式。

私募融资,即融资方将部分股权作为对价向特定少数投资人进行的融资形式。目前,美国中小型制片公司通常是通过私募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少数投资人进行融资,该融资方式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豁免登记注册范围。而国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是国内娱乐产业公司进行私募融资法律依据。

另外一种股权融资模式:上市融资,即首次公开募股。如2009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创业板,2010年底博纳影业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影视公司。但该种模式属于向不特定投资者进行公开发行融资,受到各国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如在美国上市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而在国内上市、交易必须要符合《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国务院及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比如,我国现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对此,文娱行业投融资律师封跃平律师认为,娱乐公司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后,应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避免因违规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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