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在PPP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核心提示进入2015年来,PPP在我国得到了最佳的发展机遇。2015年5月,就有河北、陕西、云南等多个省份相继推出PPP示范项目清单,投资额分别为1330亿元、15%亿元和2812亿元。而在此之前,福建、安徽、湖南等多个省份都已经发布PPP示范项目

进入2015年来,PPP在我国得到了最佳的发展机遇。2015年5月,

就有河北、陕西、云南等多个省份相继推出PPP示范项目清单,投资额分别为1330亿元、15%亿元和2812亿元。而在此之前,福建、安徽、湖南等多个省份都已经发布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超过万亿元了。

但从目前的情况上看,PPP仍然面临着真实签约率不高,伪PPP项目横行的现象。

背后反映出社会资本对PPP项目存在的众多不确定性存在心理戒备。另外PPP项目存在长期回报率不足的问题也不足以吸引资本进入。

在众多原因中,地方政府在PPP模式的推进中仍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国家政策尚未完善,

地方政府尚未能够建立一整套完善的PPP项目推进方法,缺乏支持PPP发展的配套措施,同时地方政府对待PPP模式的态度有待进一步端正。本部门将就地方政府推进PPP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对PPP的本质认识不清

1.将PPP视为解决负债问题的手段

本质上PPP模式是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的有力手段,通过引入PPP模式

一方面可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项目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也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风险管理和成熟的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

目前我国财政收入伴随着经济发展増速回落而逐渐进入了“新常态”,财政收入进入中低速增长阶段已成为了定局。

地方政府长期来收入小于支出,严重依赖于债务平台。在地方财政收入低速增长和沉重的债务压力下,地方政府将PPP模式视为缓解地方债偿债压力,解决地方政府重大项目融资的法宝。

虽然PPP模式通过后期的服务购买可减少政府当年的预算支出,

并可将基础设施投资转移至表外,使得地方政府在建设项目的同时可以少支出真金白银。

但必须认识到PPP项目包括了政府对社会资本的长期付费承诺,地方政府也承担了部分项目风险产生的担保责任,

因此PPP项目可能在未来成为政府财政风险的重要来源,可能导致政府债务危机在未来某个时点突发爆发。因此地方政府要正确认识PPP模式的主要应用范围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2.将PPP模式视为提升官员政绩的手段

PPP模式的存续时间较长,

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周期短则十年,多则几十年。而地方官员主政一届仅为五年,与PPP项目的存续时间高度不匹配。

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地方官员政绩考核压力逐渐增大的情况下,地方官员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作出短视的行为。

因此在上马PPP项目时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防止一些不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上马,最终沦为政府官员的形象工程。

3.缺乏对PPP模式的适用性考虑

PPP模式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有其优点和缺点,采用PPP模式的前提是项目的成本应低于政府直接投资,

项目的收益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从国内外的PPP项目案例上看,失败的PPP项目比比皆是,这些项目在前期论证、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从判断标准上看,只有能够通过物有所值评价,

能够有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的项目才能够真正实现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双赢。即使PPP模式应用最为广泛的英国,PPP模式也只能作为政府直接投资的补充,而不是公共项目投资的首选手段。

4.缺乏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诚意

一些地方政府视民间资本为洪水猛兽,一方面需要民间资本的投资,但另一方面对民间资本抱有戒备的心态,

将民间资本看作是对手方,缺乏平等协商、共赢合作的基本诚意。一些高收益的项目政府不愿意拿出与民营资本分享做PPP,而收益率过低的项目民营资本不愿介入。

同时在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上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官本位观念横行。此外,

地方政府还缺乏契约精神和诚信理念,对合同的一些条款的履行不予充分重视。上述种种表现最终必然会导致民营资本面对PPP项目缺乏参与的兴趣。

5.缺乏项目实际操作的经验

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PPP项目的运作方法,但对于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而言,

由于缺乏足够专业的人才储备和项目建设、运营经验,不可能对相对陌生的PPP模式的实际操作有足够的理解和认识。

由于PPP模式可以适用的领域广泛,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来说难以对项目的价值和风险等进行直接的比较,

而我国尚未能够建立分行业的公共项目交付和运营的比较方法。财政部已经出台了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也明确了物有所值原则并在制定物有所值评价的操作办法。

但从目前可以得到的材料上看,具体操作方法仍缺失,

现有的文件还没有细化为可以拿来直接操作的实施细则。因此为了约束地方政府在PPP项目选择和推进上的行为,并进一步指导地方政府PPP项目的顺利推进,要进一步重视相关评价方法和技术工具的开发和应用指导。

6.缺乏足够的金融投资渠道

PPP项目由于投资规模巨大,社会资本大多体量有限,流动资金有限,要完成大项目的投资共走首先是能够有足够的融资支持。与传统的项目贷款不同,

PPP项目融资是以预期资产和预期收益作为抵押,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只有有限追索权或根本无追索权,我国目前能够为PPP项目提供类似贷款的金融机构比较少,同时也缺乏足够的担保和保险支持。

同时,由于PPP项目的存续时间长,需要中长期的资金来源,除了国家开发银行能够提供30年以内的开发性金融支持外,其他商业银行投资对PPP项目这种投资回报不太稳定的项目缺乏兴趣。除此之外,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金融抑制阶段,融资缺乏足够的操作手段,除了贷款外,项目利用其它渠道例如通过银团贷款、发行债券甚至股票上市的手段进行融资的非常少,使得融资压力剧增。

二、对PPP的风险认识不足

PPP项目的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与传统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模式不同,

PPP项目涉及的风险承担主体较多,除了地方政府和项目公司外,还涉及到承包商、运营商、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明确地方政府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也就是明确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作中的地位,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更好地促进PPP模式的发展。

目前,PPP模式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但大多数地区的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的风险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风险的认识不够、对风险的管理能为有所欠缺。

1.地方政府缺乏PPP项目风险管理意识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运用PPP模式的主要动机仍是解决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

地方政府希望借助私营部门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来解决政府无法满足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需要的问题。而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动机和目的的不同造成了地方政府与私营部门在对风险的认识上有很大的不足。上述问题可以表现为两种现象:

一是地方政府往往会错误地将PPP模式的风险管理简单认识为将项目的所有风险都转移给私营部门,私营部门由于在后期的建设和运营中无力承担项目的风险造成项目的失败。

二是地方政府迫切引资,而一些私营部门将一些本应由私营部门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了地方政府承担,当风险发生时地方财政可能会因为不堪重负而被迫违约。此外,

我国地方政府在PPP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忽视了风险管理应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化的处理,目前的管理方法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管理,即只有当风险发生后进行消极应对。

2.地方政府缺乏科学的PPP项目风险管理流程

目前,我国对PPP项目的风险分析尚处于起步阶段,地方政府目前仅仅是将国外经验运用到PPP项目的具体操作中,

缺少对PPP项目的具体分析,适用性较差。PPP项目的实施情况上看,大多数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够成熟。突出表现在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技术不健全。

三、总结

目前的地方政府风险管理主要是一种经验式的管理,管理的水平与PPP项目主管机关的领导认知水平有很大的联系,

采取的管理方法更多是一种传统行政管理的方式。即项目开始之前将项目的责任按照政府部门行政职能划分细化到政府相关部门,当某个部门负责的领域出现问题时向该部门进行问责。

这种传统的、简单的、不科学的方法难以从根本上形成覆盖PPP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体系,只能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低层次的管理模式。事实上,

国际上对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已经日趋成熟,已经发展出了一整套可应用于PPP模式的风险管理方法。

但我国由于相关研究的起步较晚,水平也较差,

使得目前我国的项目风险管理能力不能够适应PPP项目高速发展的需求。地方政府近些年来大力推广PPP模式,但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对相对复杂的PPP模式缺乏足够的知识、技术储备,使得政府PPP风险管理一直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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