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合伙人的共同奋斗!
在我们服务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我们见过各种版本合伙人股权战争的故事,也帮创业朋友处理过各类股权战争的事故。合伙人之间之所以频繁爆发股权战争或闹剧,是因为他们既没有合伙人股权的进入机制,也没有合伙人股权的退出机制。

那理想的合伙人到底是怎样的,如何预防合伙人的随意进出呢?下面我们分几个方面具体来说一下:
一、哪些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1、什么人才是合伙人?
最好是股东资源互补,也就是说:我少不了你,你少不了我,彼此互相帮衬,在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上各有优势。考虑创始人在创业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每个不同的阶段,每个人发生的作用要科学的评估和合理的预估;且功能职责不能太过接近,否则容易发生纠纷,最后很容易另起炉灶。
股东之间要信任合作,这在选合作伙伴的时候就要考虑好,彼此各自独当一面,各干各的活,互相不干涉,彼此信任,背靠背。
既有创业能力,又有创业心态,有3-5年全职投入预期的人,是在公司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能全职投入预期的人,因为创业公司的价值是经过公司所有合伙人一起努力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实现。因此对于中途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在从公司退出后,不应该继续成为公司合伙人以及享有公司发展的预期价值。
2、哪些人不应该成为公司的合伙人?
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者应该慎重按照合伙人的标准发放股权。
资源承诺者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早期,可能需要借助很多资源为公司的发展起步,这个时候最容易给早期的资源承诺者许诺过多股权,但创业公司的价值需要整个创业团队长期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实现,因此对于只是承诺投入资源,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人,建议优先考虑项目提成,谈利益合作,而不是股权绑定。
兼职人员
对于技术NB、但不全职参与创业的兼职人员,最好按照公司外部顾问标准发放少量股权。如果一个人不全职投入公司的工作就不能算是创始人。任何边干着他们其它的全职工作边帮公司干活的人只能拿工资,但是不要给股份。如果这个“创始人”一直干着某份全职工作直到公司拿到风投,然后辞工全职过来公司干活,他和第一批员工相比好不了多少,毕竟他们并没有冒其他创始人一样的风险。
天使投资人
创业投资的逻辑是: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简言之,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创始人既出钱,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资人股票购股价格应当比合伙人高,不应当按照合伙人标准低价获取股权。
这种状况最容易出现在组建团队开始创业时,创始团队和投资人根据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投资人不全职参与创业或只投入部分资源,但却占据团队过多股权。
二、合伙人股权如何分配?
早期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设计主要牵扯到两个本质问题:一个是如何利用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另一个是通过股权分配帮助公司获取更多资源,包括找到有实力的合伙人和投资人。
许多创业公司都是在创业早期,不考虑各自占多少股份和怎么获取这些股权,只是大家在一起埋头拼,因为此时股权像是空头支票,大家没那么关注,而等到公司的前景越来越清晰、股权价值越来越大时,早期的创始成员会越来越关心自己能够获取到的股份比例,而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去讨论股权怎么分,很容易导致分配方式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预期,导致团队出现问题,影响公司的发展。

在创业早期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的时候,需要保证股权结构设计能够方便后期融资、后期人才引进和激励。
当有投资机构准备进入后,投资方一般会要求创始人团队在投资进入之前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中预留出一部分股份作为期权池,为后进入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预留,以免后期稀释投资人的股份。这部分作为股权池预留的股份一般由创始人代持。
所以设定股权结构时,可以先根据一定阶段内公司的融资计划,先预留出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权池用于后续融资,另外预留一部分股份放入股权池用于持续吸引人才和进行员工激励。原始创业股东按照商定的比例分配剩下的股份,股权池的股份由创始人代持。
股权应该按照创始团队成员在公司工作的年数,逐步兑现。当你到一个时间点停止为公司服务时,不应该继续享受其他合伙人接下来创造的价值。
股份绑定期最好是4到5年,任何人都必须在公司做够起码1年才可持有股份,然后逐年兑现一定比例的股份。没有“股份绑定”条款,你派股份给任何人都是不靠谱的!
三、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
创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才能免因合伙人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1.创始人发限制性股权
无论融资与否,上市与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权。比如说,创始合伙人早期只掏了三五万块,拿了20%的股份,干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万或者一个亿,谁都不希望看到他仅靠一点贡献就拿走一大笔钱。所以我们建议大家拿限制性股权
2、股权分期兑现
3、约定回购机制
如果股份不回购对长期参与创业的股东是不是一个公平合理的事情?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管理好合伙人预期。
股份约定回购机制的关键是回购价格定多少。有些公司一开始约定,如果合伙人离职,双方按照协商的价格回购。所以这里面有几种模式:
第一种,参照原来购买价格的溢价
第二种,参照公司净资产
第三种,参照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
第四种,做好预期管理

4、设定高额违约金条款。
为了防止合伙人退出公司但却不同意公司回购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设定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总之,所有合伙人要同一套标准,游戏规则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层次沟通好了,才能够平和理性地去谈具体的规则条款。
那么合伙人股权分期成熟与离职回购股权的退出机制,是否可以写进公司章程呢?
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业用他们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权的这些退出机制很难直接写进公司章程。但是,合伙人之间可以另外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在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