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联盟有不同的分类标准,一个是从股权参与和契约联结的方式上看。这个分类标准其实是表明了战略联盟分成两大类,第一类叫股权参与型的战略联盟,第二类叫契约联结型的战略联盟,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区别出来。
股权参与型说明这种类别的战略联盟合作各方的关系是存在股权关系的,这种股权关系就使得联盟各方的利益更加紧密。相应的,如果是契约联结型说明这种类别的战略联盟,联盟各方的关系主要就是靠一纸协议明确下来的,那么薄薄的一张纸,对于合作各方的约束力应该是相对比较弱的,他们的利益关系就相对比较疏远,比较松散。

按照上述两大类的标准,又可以把战略联盟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合资企业、相互持股以及功能性协议。这三种具体类型和上述两大类可以对应起来,合资企业和相互持股说明存在股权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都属于股权参与型的战略联盟;而第三种具体类型功能性协议应该归属于契约联结。
一、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就是联盟各方企业共同投资形成一个新的企业。对于新的合资企业应该是由联盟各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就是联盟各方互相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权。比如AB建立战略联盟,就意味着A要持有B一定比例的股权,B要持有A一定比例的股权。那么通过互相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权,们双方的利益关系就会拉近,就会更加紧密一点,这就是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由于体现的是战略联盟,体现的是合作,所以一般不会达到控制对方的程度,这里强调的是少量持股。
虽然从名字上叫相互持股,但是并不一定体现为是互相持有股份,也可能表现为单方面持有股分,比如双方建立合作,合作的过程当中是A持有B一定比例的股权,而B没有持有A一定比例的股权,单方面持股,这也是相互持股的类型。
三、功能性协议。

功能性协议就是联盟各方通过签署一纸协议,在协议上明确各方合作的领域。根据协议所覆盖的合作领域不同,又分成4种类型。
1、技术交流协议。这种协议涉及的领域仅仅局限在联盟各方就有关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专利等等进行交流,互通有无,联盟成员间相互交流技术资料,通过“知识”的学习以增强竞争实力。
2、合作研究开发协议。联盟各方共同进行研发,分享现成的科研成果,共同使用科研设施和生产能力,共同开发新产品。
3、生产营销协议。从名字可以看出来,它应该涉及两个领域,一个是联盟各方共同生产,比如共同生产某种特定的原材料,共同生产的某种特定的零部件。一个是联盟各方共同做营销,共同做市场。注意并不一定这两个同时存在才是这个协议,只要这两个领域种任何一个存在,都是生产营销协议。
4、产业协调协议。这个可以理解为是全方位的合作,建立全面协作与分工的产业联盟体系,多见于高科技产业中。联盟各方既可能共同做研发,也可能共同采购,也可能共同生产,也可能共同做市场,联盟各方做全方位的合作。凡是强调全方位合作的,就属于产业协调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