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诉“抖音”,短视频大战风云再起!

核心提示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因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因认为在第三方APP中搜索“快手”二字,置顶搜索结果为“抖音短视频”,快手开发及运营主体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知名短视频移动应用软件“快手”的开发及运营主体,从商标权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了“快手”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经多年运营,“快手”移动应用已经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短视频移动应用平台之一,拥有极高的用户量及知名度,涉案商标在相应领域内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快手公司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内输入“快手”二字,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并非“快手”产品,置顶搜索结果竟然为“抖音短视频”APP,并且在应用程序名称右侧显示有“推广”标识,点击该搜索结果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应用程序的安装及正常使用。

原告快手公司认为,被告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利用了其公司在春节期间斥巨资推广运营产品的契机以及“快手”商标知名度,对自身产品进行推广宣传,且因双方产品功能高度相似,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搜索“快手”搜索相关产品,但搜索结果却被链接到“抖音”所运营的产品,因此使得快手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从而实质上损害了快手公司获取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希望下载安装“快手”的网络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商店中搜索程序名称时,却在搜索结果第一条得到“抖音短视频”的安装链接,从而增加了“抖音”产品获取用户的机会、减少了本应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损害了其合法利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混淆他人商品名称的“食人而肥”和“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此案,字节跳动官方表示,“今年年初,我们发现快手在、小米应用商店等平台推广中多次使用今日头条等相关产品品牌为快手产品导流。在相关应用商店搜索‘头条’、‘剪映’等,出现的均为快手下载链接,为了达到更好的导流效果,快手的下载链接甚至使用了今日头条的商标。”字节跳动已就此向快手提起诉讼。

“抖音”和“快手”是目前国内乃至全球范围内最火热的两款短视频应用,自然少不了正面的竞争和交锋。此次双方互诉事件,预示着短视频大战风云再起,最终结果如何,静待法院判决!

律赢惠普法:付费关键词推广是指搜索引擎服务商向投放广告者提供的以网络关键词付费高低为标准,对购买同一关键词的网站链接,在网民的搜索结果中进行先后排序的一种网络营销模式。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必须判定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当某商标在特定行业存在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同业竞争者将该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并链接到己方的推广网页,随着这种关联信息在网络上的固定、重复、长期使用,实际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经营者利用他人商业标识设置网络搜索关键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在看到搜索结果后,误认为该公司与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产生对两个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混淆和误解,从而获取市场关注和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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