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银行、政府、证券、保险和资金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一般指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挂帐、银行的不良债权等。通俗地讲,不良资产指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本息的贷款。
不良资产不等于垃圾资产。如果它已经到了司法拍卖阶段,说明该资产已经经过了一到两年的“冷却”期,产权关系也已理清,不良资产已变成良性资产。

产生
从银行角度来理解,银行不良资产又称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
处置方式
一、传统处置方式
一是自行清收。即银行通过自身力量进行清收,这其中也包括商业银行自身设立分支机构,专营该银行产生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二是将不良贷款比例稀释,利用税前利润政策核销呆账。三是剥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对不良贷款进行打包组成大小不一的资产包,然后通过竞价或者拍卖等方式将其转让给国有AMC。以上是之前包括现在都很普遍的处置方式。商业银行为了通过银监局等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以便于自己正常放贷经营,通常会通过以上方式,先是分表,然后稀释,体量再大就剥离到表外,交给四家AMC进行催收。当然,为了账面更好看,同时为了少交税,也可以剥离的更多一点。这一种方法最为普遍,但是此种方法下,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逐年提高,国有资产流失是必然。
二、合作处置方式
该方式与传统方式不同,银行不再单纯的将剥离置身处置事外,而是通过挑选一些优良的项目与其他单位合作,参与清收或者变现。
一种是与各类资产管理公司也就是清收处置公司展开合作,在这种合作模式下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处置过程中进行充分挖掘,找到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的不良资产项目,然后将项目信息进行整理与合作伙伴共享,依靠合作伙伴成熟、系统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金融投资领域寻找为该不良资产项目投资的投资人,通过对该资产的处置达到“债转股”的目的,从而实现现金回流,而接收人得到中意公司的股权。

第二种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信托公司有融资能力和职能,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包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利用该资产包在市场上进行融资,银行由此可以直接获得现金回流。在处置项目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与合作的信托公司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兑换,通过全方位的合作将两家公司的特点进行充分结合并发挥各自独有的优势,达成资源整合,最终将项目债权进行最大限度的回收。
第三种是银行与处置团队进行合作,该方式就是银行借助专业的处置团队进行委托清收,将该笔债权的处置权委托给处置团队,按照事先确定的优先劣后或者回报率,约定好收益权分配,减少资产流失和处置负担。但是该处置方法中,银行对接的处置方太单一,增加了市场准入难度,使得更有处置水平的团队对接门槛过高,造成行业和区域范围内市场的封闭。这样做就导致了社会参与力量分散,不利于集中优质力量和资本对该资产包进行有效处置。
三、通道类处置方式
该类处置方式与我国现有的关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政策规定有关,我国银行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必须先剥离到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然后由四家AMC进行处置,银行不能直接将资产包投入市场。但是如果四家AMC不接手,民间市场又有资本准备接手的障碍下,就催生了通道类处置方式。即银行与其他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民间处置团体达成合作意向,然后双方找到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让他作为一个流转通道,将资产包购买然后直接转让给有购买意向的公司,国有AMC通过政策优势可以赚得一部分居间费用,交易双方也可达成交易目的。还有一种就是不良资产通过信托公司或者融资公司进行融资,制定一条计划通道完成资产包的出表。一般在二者中间嵌套着资管计划。
四、探索类处置方式
一种是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模式进行回收处置。根据以前的处置经验,商业银行要根据市场状况针对特殊行业或特殊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一些发展前景可观,只是由于一时的资金困难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无法归还贷款的企业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扶持。并通过实行一系列增信手段设立SPV,再将不良资产剥离SPV,实现不良资产出表。二是将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进行有偿转让,即进行债权转移。
五、“互联网+”模式与其他模式的比较

互联网与不良资产的处置相结合的最初的计划和设想是在2003年出现的,当时由北京中关村的产权交易所发起倡议,并将网络居间合作制定出了一份平台计划书,但是由于当时行业内部的“互联网+”的模式意识不足,加上当时网络数据平台欠发达,行业内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导致这一计划最终破产,当然文件中与多家金融平台合作的设想也没有达成,这是国内可考察的最早的一次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建设的构想,可见信息技术和创新意识确实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情况不一样了,不良资产激增,加上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互联网各类平台的创建和管理技术不断进步,“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被人重新提出并发展起来。现有的互联网平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划分成以下四种:
一是不良资产信息发布平台模式。目前,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针对其不良资产处置信息都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在这一模式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平台浏览、搜索不良资产名称、形态、金额、担保情况,选择好意向投资标的后,以线下方式交易。该官方平台主要是针对有意向的客户提供信息披露,从而吸引行业内的投资者或者一部分潜在客户进行投资合作,同时该平台也是为了达到监管机构要求公开不良资产处置信息的标准,在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和实现用户良好体验等方面都处于较初级阶段,其资产处置仍然依赖于线下。
二是不良资产网络拍卖平台模式。该模式就是通过与一些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置网络平台合作,将推介信息挂在网站上以期有客户浏览并最终达成转让、合作的目的。网络拍卖平台模式与传统拍卖相比优势明显:突破了受众地域与时间的限制,加大了不良资产处置招商力度;面向公众进行公开竞拍,可以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等手段,通过公平竞争将不良资产自身的价值最大化并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处置的手段相对灵活可控,交易模式和流程比较简单,为合作和意向双方节约了大量的前期成本;资产处置从被动推介向主动创新转型,获得媒体关注和资本市场良好回应,可以扩大公司市场影响力和吸引潜在投资者。但是网络居间平台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是网络平台自身的公开性特点就决定了资产信息的披露不可能充分彻底,加之人为的限制,使得信息持有者和意向合作者之间不能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双方信息掌控不平衡,竞买人不敢贸然出价,最终合作难以达成[5]。
三是不良资产委托处置居间服务平台模式。这一类居间服务平台与上一种服务模式相似,只是服务对象及目的不同,这一类平台主要是为项目方和能够提供催收服务的处置方提供居间介绍服务。重点在于解决在实际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遇到的手段不专业或者持有人和项目地不在一起、异地催收效率低且过程困难的实际问题。传统的催收主要是以高额和有抵押或者执行财产的债权为主,相对于日渐增加的小额贷款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和处置经验。这一类居间服务平台将客户群体定位于项目方和有一定经验或者资质的处置方,运用货量网的链接特性让双方互相咨询寻求合作,运用大数据手段形成一种多面对接模式。项目方、催收处置方和平台管理者,以平台为中心形成一个三方的法律关系,除平台一个主题固顶之外,其他两方甚至多方可以任意组合,平台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催收团队的审查门槛等方面做的不太到位,处置团队鱼龙混杂,造成了项目方信息泄露的潜在危险,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管理和规避,保护三方的合法利益。
四是不良资产众筹投资平台模式。相较于前面三中处置模式,众筹平台旨在解决的是在面对大体量的资产包或者有处置经验和手段的处置团队缺乏资金时,通过众筹模式为其汇集处置和购买资金。众筹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吸引投资的股权业务,他们把互联网平台做成一个融资通道来解决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也就是说该平台的服务目标客户集中在处置方和购买方。投资人有闲置资金并且想要参与不良资产行业的投资,但是其自身对于该行业不太了解,没有投资和处置经验,无法对投资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该类平台为了为避免群体风险事件发生,实践中一般设定较高的投资人门槛,并对投资人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风险承受水平进行严格审查。“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可以基于互联网特有的灵活性、广阔性、公开性等优势,使得不良资产处置与网络平台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市场价值”,将市场资产进行重新分配,是现如今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行业寻求新的突破、创新处置模式的业内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