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贾某“股权转让”问题致某公司法律意见书

核心提示关于贾某“股权转让”问题致某公司法律意见书 凯意字第007号致:****有限公司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邵景全、刘洁二位律师,就贾某向贵司提出的“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

关于

贾某“股权转让”问题致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凯意字第

007

致:****有限公司

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邵景全、刘洁二位律师,就贾某向贵司提出的“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包括:

1、*****有限公司**铁矿工商注册档案资料;

2、***铁选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档案资料;

3、贾某20**年10月25日函件;

4、刘某某等人共同签字的20**年12月12日《关于对贾某**铁矿和**公司5%股份按集资款付利息的决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得到委托人的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的、有效的,保证无任何重大遗漏事项及误导性陈述,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仅就贾某函件所提出的诉求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评论;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公司与贾某协商解决函件中提出问题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发起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贾某所提出问题的基本情况

20**年10月25日,贾某函件内容“20**年公司收购***铁矿,本人入股百分之五。因个人身体原因,有意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内部股东优先受让’的原则,希望各位股东认真考虑我的股份转让问题。如果内部股东没有收购意愿,在保证各自权益的前提下,请大家给我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十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为盼”。

二、

对函件中所涉问题基础调查的情况

1、***有限公司L铁矿工商档案资料载明:**铁矿非独立法人单位,系***矿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权利和责任依法贵总公司享有和承担。另经查阅工商档案中的《****矿业有限公司章程》,其中载明的股东信息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贾某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铁矿股东。

2

、***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记载:***铁选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4月19日,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

公司几经变更,到20**年,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20**

年5月16日,贾某将其持有的5%股权一次性转让给贾某强,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根据前述登记,贾某依法已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铁选有限公司股东。不能再以股东身份主张权利。

3

、A等人共同签字的2008年12月12日《关于对贾某**铁矿和**公司5%股份按集资款付利息的决议》,表明贾某在**铁矿和**公司确有500万“投资”。

三、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如果股权无争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得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其次,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第三,法律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同时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

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结论和建议

本所律师认为:

1、****铁矿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单位,其权益应归属****矿业有限公司,贾某不是****矿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不应依据《公司法》主张***铁矿的权利。

2、贾某在****铁选有限公司享有的5%股东权益,以依法转让给贾某强,故贾某不能再以**公司股东身份主张股东权利。

贾某强如欲行使**股东权利,应由本人提出主张或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主张,同时提出主张应按照程序。

3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股东应按股份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风险,不得约定定额收益的保底条款。《关于对贾某***铁矿和**公司5%股份按集资款付利息的决议》约定了“按集资贷款利息标准付息”,该约定具有民间借贷的特征。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500万元投资资金的性质。

本所律师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贾某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

基于以上认识,本所律师建议如下:1、应就贾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2、如果通过难以明确,应静待贾某司法确权通过;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公司董事、股东、公司财务人员等应审慎向贾某出具其所需要的文件与资料;同时审慎回复贾某本人及其代理人与所涉问题有关的信息、微信、电子邮件,审慎在电话中讨论与所涉问题相关的电话;审慎签订和接受书面文件、信函。应避免在此过程中形成与股东真实意愿不一致的不利证据。4、贾某的诉求应合情合理合法的回应,股东之间形成一致,尽量控制在民事争议范围内,防止激化矛盾,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争议。

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景全 刘洁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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