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部治理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足之处

核心提示有效的公司治理策略既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密切相关,也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良好的外部治理结构不仅能够合理统筹规划公司外部活动,而且能够推动公司内部治理策略的改善。公司外部治理是以“市场控制模式”为主,而内部治理主要是以“股东控

有效的公司治理策略既与公司外部治理结构密切相关,也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

良好的外部治理结构不仅能够合理统筹规划公司外部活动,而且能够推动公司内部治理策略的改善。

公司外部治理是以“市场控制模式”为主,而内部治理主要是以“股东控制模式”为主。

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困境与外部治理的局限性,决定了完善的治理策略必须依赖内部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表面上是公司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是否忠实勤勉的问题,实质上是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经营者实际上由多数股东直接担任或者受多数股东所控制,传统公司法“管理者一一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就转化为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突出表现为“多数股东一一少数股东”间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的最核心的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围绕该问题的治理策略主要有三个方面: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司法介入。

有限责任公司外部治理的欠缺

有效的公司治理策略既与公司内部治理密切相关,也同公司外部治理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良好的外部治理结构不仅能够合理统筹规划公司外部活动,而且能够推动公司内部治理策略的改善。

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主要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以达到降低代理成本的目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原理是:“公司治理必然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且这一成本需由股东和经营者共同承担,

股东和经营者双方都有动力自发地设计出合适的监控机制以削减代理成本”。

首先,从公司控制权市场角度而言,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经营者有不当行为或者不尽职使公司业绩无法得到投资者的满意时,股东就会直接出售股票,公司最终会成为被收购目标。

因此,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会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者以压力确保其为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然,公司经营者与股东的身份合一,股东更有激励为自己的利益而运营公司。

当股东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

公司控制市场似乎难以发挥作用。

主要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来源更依赖于股东内部的投资而非外部资金。而且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功能发挥的基础在于公司具有分散的股权结构。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因经营不善被收购的可k性或者在经营良好的情况下主动寻求并购的情形,但这些都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者对少数股东的利益侵害造成制约。

其次,从公司管理者市场角度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者会受到“声誉机制”的制约。

在有效的竞争市场中,能力高且能够为公司和股东创造利益的公司管理者能够获得市场的认可,相反那些不尽职的管理者则会进入低一M级或者被市场淘汰,市场还会基于公司管理者过去的经历和业绩对其未来价值做出评估。

市场发挥作用的另一个方面还表现在公司管理者的表现同公司盈利水平相联系,包括公司股票、期权、奖金、长期积累报酬等。

只有公司的价值提高时,管理者的收入水平才会同步提高。但是,该竞争市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者往往由股东直接担任,是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或者投票选举而产生的。

因此,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管与其在公司管理者市场中的表现并无关联,而与股东资格、股权比例和公司章程相关。故而,该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出其应有之用。

中介机构

公司与公司之间、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关系,都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中介机构在公司外部治理中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中介机构长期从事同一项业务,能够掌握丰富的信息和经验;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之间的内部竞争也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本世纪之初,安然公司的破产使其背后的中介机构审计公司安达信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力滥用成为诱发次贷危机的根源之一,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开始被人们所重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日益成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介机构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职责不同,因此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公司治理。以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例,

律师在公司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保护公司运营合法。

公司中的律师也分为两类:公司内部律师和公司外部律师。内部律师易受到公司管理层的诱惑或威胁,与公司关系也更为密切,成为公司管理者违法行为的“帮凶”;

而外部律师则对公司具体经营信息难以切实了解,很难掌握充分的信息,容易受到“蒙蔽”。

合理的公司治理策略应当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治理和中介机构之间的互补和功能整合效应。而中介机构是否能够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决定了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优劣。

目前我国中介机构参与公司外部治理存在的主要缺陷在于:首先,中介机构参与公司外部治理高度依赖机构本身的信用机制,一旦其信用机制出现瑕疵将直接影响公司本身的信用构建。

而我国的社会信用机制整体状况并不乐观,还没有权威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义义务进行约束。事实上,中介机构更倾向于为公司管理层服务。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中介机构即倾向于向多数股东而非全体股东服务。而少数股东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只能信赖专业中介机构。

这就容易造成中介机构与多数股东“合谋”损害少数股东利益。

例如,转移公司财产、虚构负债、拒绝分配盈余等。其次,中介机构参与公司外部治理的成本不容小觑。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规模较小、业务范围单一,投资者并不愿意承担雇佣专门中介人员的额外成本。

这就导致了中介机构实质上无法参与到公司日常治理过程中,只能通过事后救济的手段介入公司运营。

新闻媒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闻媒体给予社会公众更多关注公司治理的机会,媒体和民众己经成为公司外部治理不可忽视的力量。

例如,“三联商社小股东诉大股东侵权”案、“万科小股东诉董事会决议”案、“陈隆基涉嫌掏空正和股份”案、“曙光股份转让公司股权”案、“宝硕股份大股东占用资金”案等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媒体通过揭露公司违规行为,从而推动行政立法执法进程,

成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股有力手段。

从声誉理论的角度来看,媒体手艮道不仅会对公司管理者的决策产生影响,也会对股东的决策产生影响。但媒体信息传播行为的有效性却受“传播者的可信赖性”和“信息的可理解性”这两大因素的影响,任何一方面的偏差与异化都会对该机制本身的功能造成很大的影响。

当媒体信息制造者为了迎合读者心理或与公司有利益纠葛时,其公正性将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媒体报道似乎更加关注上市公司而非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其对有限责任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十分有限。

总而言之,多数公司外部治理规则只能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则往往无法适用。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在外部治理措施欠缺的状况下,内部治理的作用就显得更为突出。

为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做出更加合理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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