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集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XXX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根据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文:“规范金融市场及民间借贷规范的规定原则”,我司必须严格落实并积极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 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并且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主办券商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将主办券商出具的核查报告一并披露。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