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及要点解析

核心提示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长期的员工激励制度, 为使得股权激励计划达到良好的效果,平衡企业的商业目的与员工工作积极性,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定时、定价、定量等关键性问题须经过巧妙的设计。10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股权激励计划作为一种长期的员工激励制度, 为使得股权激励计划达到良好的效果,平衡企业的商业目的与员工工作积极性,股权激励计划中设置的定时、定价、定量等关键性问题须经过巧妙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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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称“69号文”。本文将通过本律师团队承接的股权激励项目的备案问题及处理要点做相关实务解析。

项目概况:

某高成长型公司拟进行员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销售与技术管理层,现有三名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200万元,公司将于三年后进行资产并购和股权架构调整,实现多家子公司并表,届时公司净资产大幅度增加。

问题一:股权激励备案时点如何规定?备案税务局如何确定?不备案或不进行纳税申报将产生何种后果?

在进行本项目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正值“69号文”出台,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问题首当其冲。按照“69号文”第条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根据本律师团队在浦东新区税务局窗口咨询答复,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均应该按照“69号文”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进行备案,其中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联系其税务专管员具体办理。

根据浦东新区税务局窗口咨询答复,备案税务局根据股权激励实施平台确定,如激励份额是母公司的股权,则应该到母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母公司分配给子公司现金对价,通过子公司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则应该在子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大量企业有避税筹划的安排,如本案例中的项目公司,可能将持股平台设立在宁波、天津等地,备案具体细节则要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备案的法律后果尚不明确,仅对于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给予一定宽限期。根据“69号文”第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但未及时纳税申报的处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相应的税款。同时,对于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 0.5 倍至 3 倍的罚款。

股权激励计划未备案的处罚尚待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另,延迟备案是否会影响企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亦尚不明确。

问题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递延纳税政策是什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纳税人可在股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时暂不纳税,待实际转让时,直接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满足:实施主体为境内居民企业;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标的为本公司的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得的股权;激励对象为人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持有期限为授予日起满3年,且行权日起满1年。奖励之日起满3年;行权期限为股权期权授予日至行权日不得超过10年;行业限制的规定是,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范围进行限制,见《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境内非上市公司,如果股权激励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授予,按照财税〔2016〕101 号文件的规定,不符合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可以给予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享受递延纳税,上海则是严格执行101 号文件规定,仅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享受。

问题三:关于股权激励份额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要支付对价,是否可以通过股份赠与的方式完成?

很多客户提出类似的问题,为凸显股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激励性质”,公司愿意以相对较低的价格确定股权激励份额对价或者将激励份额赠与激励对象,亦或者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激励对象购买一部分激励份额,公司赠与激励对象一部分激励份额。

为解答该问题,首先要明确股份支付的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了企业按规定实施的职工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其中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结合本项目,简言之,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取了激励对象的服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就应当反映出获取服务所支付的对价,该笔费用就是“股份支付”。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和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可以看出,如果管理费用过高,即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和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额相差过大,则直接影响公司的当期损失,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时期内公司财务报表状况不佳,有可能影响公司估值与后续融资。

据此,为控制管理费用,我们建议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相对较低的股权激励价格,而非完全采取股份赠与的方式。如果公司采取购买和赠与两者结合的方式,也应将购买和赠与的激励份额加总,以综合计算出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价格,并计算管理费用,以总体评估是否给公司的财务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问题四:股权激励计划推行的时间如何确定?

结合本项目,客户提出的问题是目前公司估值较低,股权激励计划是目前推行,还是公司完成资产并购和股权架构调整后推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说明公允价格的计算。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格,一般按照公司净资产估值,也可以与二级市场同类的公司股票价格比较,或者参考近期,如6个月内的公司股权融资价格。目前在公司估值较低的情况下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对有利。结合以上问题三,如公司完成资产并购和股权架构调整后推行,公司估值大幅升高,定价高低会影响管理费用的多少,进而影响公司的利润。如因此发生持续的亏损,则影响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如公司不能及时的补足现金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造成不良影响。有公司有上市的打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影响报告期内财务表现,给公司IPO造成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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